婚姻法百事通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全职太太”离婚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程某是一家报社的驻外地记者,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白某为了照顾孩子不得不辞去工作,赋闲在家。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出现裂痕,经过商议,两人决定离婚。白某因照顾孩子,没有工作,所以没有经济来源,白某遂要求程某给付经济补偿。白某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律师答疑

白某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白某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而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律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又称经济求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为:(一)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二)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三)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并且因为诸上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她们的利益在分别财产制下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法律因此规定这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