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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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保留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一、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省界水体水质状况

根据《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调查统计,2016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1617个国考断面中,Ⅰ类34个,占2.1%;Ⅱ类676个,占41.8%;Ⅲ类441个,占27.3%;Ⅳ类217个,占13.4%;V类102个,占6.3%;劣V类147个,占9.1%。与2015年相比,Ⅰ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0.2个百分点,Ⅱ类上升5.5个百分点,Ⅲ类下降3.5个百分点,Ⅳ类下降1.9个百分点,V类上升0.5个百分点,劣V类下降0.8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断面超标率分别为17.6%、15.1%和14.2%。其中,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长江和珠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流域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为重度污染。

二、确定省界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同一江河、湖泊流域流经省份众多,水体使用功能的划定千差万别,这就必然导致上下游地区执行不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如果上下游地区不能就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达成一致,就很有可能产生跨界水污染问题,严重阻碍下游地区水体使用功能的实现,损害下游地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充分保护下游地区用水安全,并充分考虑上游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上下游地区的不同水体使用功能均得到实现。

1995年8月8日公布施行、2011年修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制定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河南、安徽、山东、江苏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6年和2008年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将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之一,增加了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界水质标准确定、省界水体水质监测等重要内容,为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流域水资源保护。

条文解读

一、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其中,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为首要的确定依据。

二、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程序

确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要分“两步走”,先由相关主体初步予以确定,确定之后须报国务院批准方可生效施行。

根据本条规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共涉及三方主体。该类水环境质量标准必须由上述三类主体共同确定,不可由其中一方或者两方确定。

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欲生效施行,该标准的确定主体,应当将其报国务院批准。这一规定与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生效程序存在两点区别:

第一,两类标准的生效前提不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制定之后,只需要进行备案,而备案本身只是一种行政程序,不直接影响到标准的生效和效力。但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需要报国务院批准,不批准则绝对不具有法定效力,“批准”在此具有前置程序的性质。

第二,接受备案或者批准的主体不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制定之后,只需要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制定之后,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形式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实践当中,省界执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大多以目标责任书为载体予以确定和记录。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其中规定了重点江河、湖泊流域及其跨省界出境断面水质应当达到的标准或者目标。例如,在与河南省签订的《河南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中明确规定:“2008年底前,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海河流域水质有所好转,海河流域两个跨省界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目标。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COD年排放控制在16.3万吨)。”

在经国务院批复的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58号)中,对重点流域的主要断面水质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规定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