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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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条文主旨

本条是要求地下工程设施或者活动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前第三十八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的规定,作为第二款,主要目的是填补我国对报废井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要求的空缺。

条文解读

一、报废井对地下水的威胁

对于报废的矿井、钻进或取水井,如不进行技术封井或回填,会造成几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管理之外汲取地下水使地下水水源流失;二是随着废弃井的停用,一旦污水、垃圾进入机井,就会污染浅层地下水,尤其是矿井关闭停止排水后,矿井水位将快速回弹,矿井水携带井下污染物通过采动裂隙、断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三是人为地利用报废井倾倒废弃物也将污染地下水,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四是分布在田间地头的机井长期废置,容易被杂草掩盖,一旦有人落井,则很难施救。

二、相关计划规划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报废的各类钻井、矿井、取水井等要由使用单位负责封井,及时开展废弃井回填工作。

三、国外的相关做法

1984年,美国列出了30种以上地下水潜在污染源,其中就包括注水井、钻井、污水坑等。美国国家标准组织(ASTM)针对地下水监测井、废弃井等的完井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地方与企业实践

我国一些地方,如北京、浙江已出台报废井封填方案或规划。例如,北京市为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方案》,将废弃机井封填作为其中一项重点任务,要求全市4216眼废弃机井全部封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制定发布了企业标准《废弃井封井处置规范》(QSH 0653—2015)。但是,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前尚未规定报废井的管控要求,因此,本次修改增加此规定。

五、实施注意事项

实施中需注意,各类井的类型不同,归属管理的部门也不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井,分别制定相应的封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