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公法的核心命题,本书收录的论文对这一命题进行了不同维度的探讨,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宪法、行政法领域,尤其聚焦于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张力和平衡。
个人权利是政府权力的目的意义,正如秩序是自由的手段。承认个人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公法的前提,否则无所谓自由不自由,个人与政府成为法律关系中并立存在的两造,公法的基本任务即是规范个人权利、政府权力,并对它们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予以调整。因此,在中国,公法的兴起具有革命性意义,至少意味着形式上个人不再是某种集体的附庸。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会一直存续,只要个人与政府被作为独立的双方来对待。以任何看似正当的理由——比如,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或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来消解这种紧张关系的做法,多半会以政府取代个人、以权力替代权利告终,即最大的可能是秩序吞噬了自由,而非相反。这种结果一旦发生,则公法不再是公法,因为它在权利面前闭上了眼睛,徒为权力背书。须知自由无处安放的秩序,就不是秩序,而是暴政——不正义的统治。
所以,公法的思维方式是直接而明晰的:什么样的秩序才能实现对自由的保障。
宪法和行政法即承担了这样的制度安排之责。在整体上,是以权利对抗权力、控制政府以保护个人。特别是,基本权利的宪法确认,标出了权利的最低标准,也划清了权力的底线。基本权利的效力指向所有政府权力,政府的任何越雷池之步必须具有正当根据,经受宪法检验。不仅如此,个人权利的状态还与政府内部权力运作的结果密切相关,即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翻版,因为权力—权力的组织和分配,最终都会映射和作用到权利—权力构架上。说权利—权力结构依赖于权力—权力结构也不为过,后者作为手段之手段,内在于权利—权力的结构之中,影响着前者的风貌。因此,良好的秩序需要权力的有效配置,唯如此,自由才是确实的。这也是为什么经典立宪主义将权力看做是宪法的首要和关键问题,实在于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关联性。换言之,权力配置决定了秩序状态,也决定了自由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秩序安排的合理程度。说到底,自由与秩序问题,是个技术问题。令人忧虑的是,恰恰是这个技术活,我们做得并不好,简直就是今日中国公法之短板,需要认真对待。
权利—权力关系的变动性,与自由—秩序关系的开放性,决定了公法的发展和变迁。在新的时期,宪法、行政法会面临新的挑战,因而本书的研究是阶段性的,探讨远未结束,也不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