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地下水监测
7.1 监测对象
7.1.1 地下水监测对象为地下水井,包括为进行地下水评价而设置的监测井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井两类。
7.1.2 项目的重点是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井监测。
7.2 监测要素
7.2.1 地下水监测的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水位、水量(开采量和泉流量)、水质和水温等。
7.2.2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应监测地下水位、开采量和水质。
7.2.3 地下水超采区应监测地下水位、开采量、水质和地面沉降量等,超采区内若有需要保护的名泉,应监测其泉水流量。
7.2.4 地下水水质监测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其中必测项目25项,选测项目19项,具体监测项目见表4。地下饮用水水源地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GB/T 14848—1993、GB 5749—2006等标准的规定选取特定水质项目进行监测。
表4 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
7.2.5 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质监测项目应按照SL 286—2003执行,其中必测项目7项,选测项目16项。具体监测项目见表5。
表5 地下水超采区水质监测项目
7.2.6 国家重要采样井、一般基本采样井和地下水功能区控制采样井的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表5中必测项目要求,其他专用采样井按监测目的与要求选择监测项目。
7.2.7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特定的选测项目,并可依据GB/T 14848—1993、SL 219—2013等相关标准选取其他有毒有机物和其他重金属等进行加测。
7.3 监测要求
7.3.1 监测方式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流域直管的主要跨省区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位和水量宜采用在线自动监测方式;其他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位和水量监测以人工监测为主,已建自动监测站的,应接入本项目监测体系。地下水位和水量的监测应按照SL 183—2005执行,地下水开采量和泉流量按照月、年统计。
地下水水质和水温可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监测;已建自动监测站的,应接入本项目监测体系。
地下水超采区的地面沉降量可采用引(复)测高程法进行监测。
7.3.2 监测频次
地下水位、水量和水温的监测频次应按照SL 183—2005执行,地下水水质项目的监测频次应按照SL 219—2013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地面沉降量的监测频次应按照SL 286—2003等标准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A。
7.3.3 应急监测
遇到特殊的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时,应根据污染物种类增加监测项目并增加采样频次。
地下水超采区地面区域若出现大规模的塌陷、沉降,严重的地裂缝等情况,以立即开展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量等要素应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