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七十年发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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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订历程回顾与前景展望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和灵魂,而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根本。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和防治病媒害虫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与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环境生态安全密切相关,意义重大。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恢复建所40年来,农药管理力度不断强化,农药质量及其产品标准工作稳步推进。尤其是近十年来,在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全面提高我国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药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国际农药产品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为协调统一全球范围内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半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提高全球农药质量,搭建世界农药公平贸易平台,通过制定农药产品标准,为农药国际贸易中产品质量的鉴别仲裁提供可靠依据。

FAO农药标准是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承认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先进标准,已成为评判农药产品质量的国际基准。《国际农药管理行为守则》第8.2条明确要求各国政府和农药企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进入国际贸易的农药符合FAO/WHO推荐的产品标准。迄今为止,FAO/WHO农药标准已被100多个国家认可和采用,是全球范围内广泛接受和普遍采用的农药质量标准。国际农药产品标准经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专家评审,由FAO和WHO颁布实施。截至2018年9月,FAO/WHO共为300多个农药品种制定产品标准3000多个,为确保农业生产和病媒害虫的有效防治、减少农药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我国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2008—2018我国农药出口概况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农药生产专业分工的不断深化,我国农药工业凭借全方位的成本优势和日益成熟的技术优势取得迅猛发展。2001—2017年,我国化学农药产量从78.72万吨增长至294.1万吨,复合增长率为7.4%,同时逐步形成了涵盖新药开发、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原材料和中间体配套、毒性测定、残留分析、安全评价及推广应用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农药工业体系。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农药的主要生产基地和世界主要农药出口国之一,全球市场约有70%的农药原药由我国生产,农药产品出口到 180 多个国家,市场覆盖东南亚、南美、北美、非洲和欧洲等地区。2017 年我国共出口农药147万吨,出口金额 67.6亿美元(图1,图2)。

图1 2011—2017年我国农药进出口总体情况

图2 2011—2017年我国原药制剂出口金额占比情况

与此同时,我国在农药国际市场竞争中还存在一些隐忧。主要有:一是出口的农药多是老品种,市场竞争后劲不足。二是出口的产品以原药和母液为主(约占出口金额的60%左右),附加值不高。三是在国外拥有自主登记和自主品牌的产品较少,大多是被跨国公司采购或被国外经销商“贴牌”销售,出口产品价值和经济效益没有随出口量增加而相应增长。

2. 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定是我国农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产品标准已成为继产品和品牌竞争之后又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市场竞争,也是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把握好制定国际农药标准的优先权, 将会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我国农药正处于由大变强的关键时期,发挥国际标准的特殊作用尤为重要。

一是有利于突破境外登记瓶颈。作为全球认可的、鉴别区分不同质量农药产品的通用标准,许多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已将FAO/WHO农药标准纳入其农药登记要求。企业提出的标准一旦被审定为国际标准和通过相同产品认定,即可大幅降低农药企业及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所需的登记成本,还可缩短登记时间。

二是促进提高产品知名度。FAO/WHO农药标准作为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使企业获得参加联合国组织和有关政府以及公益组织采购项目的竞标资格,从而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节省市场开发时间,减少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同时, 首家提出国际标准的企业和得到FAO/WHO认定的相同产品,其企业及产品将在FAO或WHO网上予以公布, 有助于提升产品的国际认知度和打造国际品牌。

三是推动企业规范化经营。国际农药产品标准的认可不仅是对企业申请产品的认证,而且将整个生产过程、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服务等,都纳入标准评估体系。通过国际组织的评估,可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转变生产和经营方式,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四是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支持。企业成功申请国际标准后,有利于争取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增加外资引进和外企合作的机会,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三、我国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定的发展历程

1. 适时开端起步

我国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定始于2008年。同年5月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杨永珍接任 FAO农药标准秘书处工作,同时我国首次选派专家参加 FAO/WHO 农药标准联席会议 (JMPS)。此后,在FAO农药标准秘书处和农业部农药检所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共同推动和努力下,为帮助国内企业培养打造国际标准申请的人才队伍,2010—2016年期间共举办了4次FAO/WHO农药标准制定培训班,累计培训人数200多人。培训班采取现场授课、分组讨论、实例解析等多种方式,详细介绍和讲解FAO/WHO农药标准的范围、农药原药和制剂标准制定的基本程序和资料要求、相同产品和相关杂质认定程序和要求等,着力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定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2012年经FAO农药标准秘书处授权、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翻译出版《FAO/WHO农药标准制定和使用手册》,其电子版免费在FAO官网上发布,为我国农药企业申请和参与农药国际标准提供指导。

2011年6月,我国申请承办了第10届FAO/WHO JMPS暨第55届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简称“CIPAC”)年会,共有来自33个国家的10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提交了2个产品的FAO农药标准申请,我国向大会提交论文7篇,有2位专家作了技术报告,并组织20多个国家的40多位代表参观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质量和残留实验室。通过此次会议,加深了企业对国际农药标准制定程序和规则的了解,增强了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领域的话语权,而且充分展示了我国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方面的能力和取得的技术成就,扩大了我国农药管理的国际影响力,为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2. 实现零的突破

通过培训引导和积极推动,提高了我国农药企业对国际标准的认识,提升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自2010年以来,我国参与FAO/WHO农药标准制定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国际标准从无到有的突破。天津永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WHO农药标准,经过6年的不懈努力,于2010年通过评审,获得认定,并以此建立起自主品牌长效杀虫蚊帐Yorkool® LN。随后,颖泰生物申请的环嗪酮原药于2011年获得国内首家农用农药相同产品认定。二是一次性通过率从无到有的突破。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2018年期间申请的6个相同产品认定都获得一次性评审通过。三是主持制定新标准从无到有的突破。由中化沈阳化工研究院申请的唑菌酯原药和悬浮剂两项新标准于2016年通过评审成为国际标准,开创了我国创制新农药国际标准的先河。多家中央主流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对我国农药企业参与国际标准事务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

3. 步入快速发展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药企业对FAO/WHO农药标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相同产品认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2018年我国实现了两个大于50%,即参加FAO/WHO/ CIPAC联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50%,企业提出的申请占JMPS会议审议农药标准总数的50%以上,彰显了我国作为农药大国在国际农药标准制定中的重要地位。

10年来(2009—2018),我国农药企业共提交49份标准申请,其中FAO标准29份、WHO标准10份、FAO/WHO联合标准10份,涉及28个品种、26家企业,位列前三位的分别为龙灯化学(7个)、江苏扬农(6个)、颖泰生物(5个)。一次性通过的申请为16份,占比34%,撤销申请4个,详见表1、表2和图3。

表1 2010—2018年我国农药企业申请FAO/WHO产品标准和企业名单及标准状态

注:*代表一次性通过。

表2 2009—2018年我国农药企业申请FAO/WHO农药产品标准数量

注:一个企业对应一个产品为一份申请。

图3 2009—2018年我国农药企业申请FAO/WHO农药产品标准

2016年FAO发布老程序下标准的更新行动计划,第一批“更新优先列表”名单中共有56种农药,目前收到其中22种化合物的变更申请,其中有8个是我国提交的,详见表3。

表3 我国农药企业申请第一批老变新产品标准及评审时间列表

另外,我国在制定CIPAC方法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FAO/WHO标准中引用的分析方法主要为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制定公布的方法。CIPAC方法也是解决农药国际贸易质量纠纷的常用仲裁方法。随着标准申请的增加,同时也带动了行业参与CIPAC方法的制定。继2015年沈阳化工研究院第一次成功申请CIPAC方法后,江苏扬农、天津永阔、江苏利民等企业也加入了申请制定CIPAC方法的行列(表4)。

表4 2015—2018年我国农药企业申请CIPAC方法状态

中化沈阳化工研究院和天津永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成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相同产品认定,极大促进了企业发展,成为我国参与制定和利用国际标准的典范。

主持制定农药FAO新标准的资格,作为行业竞争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长期被农药跨国公司所垄断。沈阳化工研究院在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农药品种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主持制定国际新农药标准并一举成功。该院于2014年开始着手准备为其自主研制开发的新农药——唑菌酯申请国际标准。经过几年的努力,2015年该院建立了我国首个创制新农药唑菌酯的CIPAC分析方法,并向FAO提出唑菌酯原药和唑菌酯悬浮剂两项新标准的评审申请,递交了全套新标准制定所需的试验研究资料。2016年唑菌酯原药和唑菌酯悬浮剂两项创制农药标准顺利通过JMPS评审,成为FAO农药标准,实现了我国新农药国际标准零的突破, 对提高我国农药产品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具有划时代意义。

目前,唑菌酯已获得中国、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多国发明专利。该新农药两项国际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农药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天津永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2004年着手申请WHO农药标准,但评审获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对国际标准评审程序和要求不熟悉,对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导致最初准备的产品标准认定资料不完善。在多次参加FAO/WHO农药标准制定培训班后,从培训中获取了很多重要信息和帮助,经过多年努力,终于在2010年通过了评审,公司创立的自主品牌长效杀虫蚊帐被FAO/WHO农药标准委员会认定为相同产品,随之公司也成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的供货商,一跃成为世界驰名品牌,不仅增强了消费者对该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还有利于产品营销尤其是新市场开发。自2010年被列为国际组织供货商后,天津永阔产品订单合同每年持续增加,产品销量呈爆发式增长。因公司每年可获得指定的采购数量,产品按合同生产,增强了生产供应的计划性和持续性。目前,Yorkool® LN产品已进入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

四、2019年FAO/WHO JMPS会议和CIPAC会议

1. 2019年FAO/WHO JMPS会议

(1)会议概况 2019年6月11日—15日,第18届FAO/WHO JMPS闭门会议在布伦瑞克召开。会上来自FAO、WHO、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爱尔兰、瑞士、希腊、印度以及中国等国家的15名JMPS专家对41个农药产品标准进行了审定,其中包括中国企业申请的21个产品标准,占会议评审产品总数的51%,新申请的21个FAO、WHO和FAO/WHO联合标准中9个产品来自中国农药企业,中国农药企业申请FAO/WHO国际标准继续保持强劲势头。

会议首先对2018年JMPS未通过评审(Pending)的20个产品标准进行了再评议。其中9个产品获得通过(含待通过),包括来自6家中国公司的6个产品,详见表5。

表5 2018年未通过再评审(Pending)产品

注:1.“待通过”表示待JMPS要求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通过。

2.申请企业前的序号:(1)首家,(1)*老程序标准更新,(2)非首家,(3)产品标准。

会议同时对2019年新提交的20家公司的32个产品进行了评审,其中包括来自13家中国公司的17个产品。完全通过(审议无任何意见)的3个产品均来自中国公司(详见表6)。

表6 2019年JMPS会议新审议产品

注:1.“待通过”表示待提交JMPS要求的资料符合要求后通过。

2.申请企业前的序号:(1)首家,(1)*老程序标准更新,(2)非首家,(3)产品标准,(4)标准更新。

会议还对2020年拟评审的产品计划进行了讨论确定,其中包括来自12家中国公司的16个产品(详见表7)。

表7 2020年JMPS会议拟审议产品

注:申请企业前的序号:(1)首家,(1)*老程序标准更新,(2)非首家,(3)产品标准,(4)标准更新。

(2)会议重点讨论的议题

① 修订出版《FAO/WHO农药标准制定与使用手册》第2版(以下简称“手册”) 新版《手册》将纳入新修订的微生物农药标准规范,并独立于其他章节列为第九章“微生物农药标准指南”,以及新修订剂性标准模板包括直接使用片剂(DT)、水溶片剂(ST)、水分散片剂(WT)、长残效蚊帐(LN)和等同认定第二阶段的修订要求等。《手册》第2版草案预计将于2020年第一季度发布,在2020年JMPS非公开会议上讨论,并于2020年第三季度分发给业界征求意见。《农药标准培训手册》(包括学员和教师教材)也将根据《手册》修订内容进行相应增补和完善。

② 首家标准转移及其等同性确定 公司合并可能意味着一系列的化合物已经根据反垄断协议被剥离。例如,陶氏和杜邦的合并意味着一些化合物已被划归到FMC和新的实体“Corteva”。FMC已经向FAO秘书处确认,他们将继续支持杜邦公司曾经制定的产品标准,并将提供书面声明,确认所有指标将保持不变。JMPS要求首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FAO/WHO,待FAO/WHO确认后,首家标准评估报告将做相应更改。值得注意的是,针对WHO标准,还需要向WHO PQT -VC提交一份额外的声明。

③ FAO/WHO标准评审程序和要求时间表 会议就FAO/WHO标准评审程序和要求时间表的建议文件进行了讨论。针对JMPS会议评审未通过、需补交资料的,需给出资料补充截止时间(12月31日前);专家们一致同意在a SharePoint working space平台上分享评审文件(不包括保密资料);并不再要求申请者提交纸质申请文件(a paper copy);WHO PQT-VC 依据ISO 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考虑到数据的存储、安全和可靠性,数据要求通过WHO Mednet提交和管理,只有在Mednet中提交了完整的数据之后,WHO才会批准标准申请。JMPS专家对已授权访问的数据负责,一旦标准发布,不得保留保密数据的副本。

④ 双重首家标准的管理 会议根据等同认定程序和要求,讨论了双重首家标准的管理办法。如噻虫胺(clothianidin), 两家公司同时独立申请FAO标准,并分别提交了完整数据因此发布了两个首家标准。申请者在申请等同性认定时应声明并明确比对的首家标准。如果对所选的首家标准不能做出等同认定,JMPS没有责任对其与另一个首家进行比对。

⑤ 首家标准更新后如何确保等同认定产品满足新标准要求 首家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首家标准更新,将影响已等同认定的产品,也会对WHO PQT-VC授权名单产生很大影响。标准更新意味着对同时对标准和等效性报告进行修订、更新和发布,整个过程大概需要6个月时间,新标准颁布前须遵从老标准。例如,对溴氰菊酯新标准的数据评估大约需要6个月时间,完成后将修订后的标准和等同性报告一起发布。就如何确保WHO PQT-VC授权名单随之做相应更新,JMPS将对此相关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讨论、完善,并纳入《手册》修订内容中。

⑥ 长效蚊帐标准模板的修订 2018年和2019年的JMPS会议均对长效蚊帐标准模板进行了讨论和修订。修订的LN模板增加了可燃性(flammability)和织物重量(fabric weight)规格,明确了需根据EN 1102 导则修订长效蚊帐标准的可燃性规格。蚊帐筛孔尺寸可通过直接计数法和立体显微镜法两种方法确定,但规定立体显微镜法为仲裁方法。考虑到对已颁布的LN产品标准的影响,同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WHO将提供一份立场文件。

⑦ 有效成分及安全剂、增效剂、稳定剂和相关杂质分析方法桥试验具体要求 JMPS要求用于支持FAO/WHO标准制定的试验项目要尽可能使用CIPAC方法,因为CIPAC方法是经过完全验证的。用于等同性认定的研究项目,其有效成分及安全剂、增效剂、稳定剂和相关杂质分析方法也必须使用CIPAC方法,仅按照欧盟SANCO/3030验证的方法不被接受;如果使用实验室内建立的分析方法(in house method),需要用桥实验(bridging study)证明其等同性;如果偏离CIPAC方法(如采用甲醇代替乙腈作为液相色谱流动相,氮气代替氦气作为气相色谱载体气体等)申请者应给出解释和佐证。2019年JMPS会议对桥试验作出了新的要求,即须至少对3批次样品,分别在两天进行检测,且需配置2个独立的标样溶液,每批次样品需独立称量2次,也可用CIPAC 协同验证的重复性结果进行统计比较。JMPS对分析方法桥试验的具体要求也将纳入《手册》(第二版修订)中,具体要求见表8。

表8 JMPS对分析方法桥试验的具体要求

⑧ 对发布标准进行系统和定期审查并建立优先修订列表 JMPS注意到FAO/WHO原药标准和目前国家/区域标准存在差异,JMPS鼓励首家对其老标准进行审查、更新,老程序下的首家标准不能作为参照标准进行等同认定。根据《手册》2.7的要求,对发布标准应进行系统和定期审查,发布的标准要体现制造商实际生产的技术和配方,任何影响标准的变化都应告知FAO/WHO秘书处。为此JMPS拟建立优先列表,分批实施再评审。优先列表的权重标准选择包括首家标准发布时间、首家标准拥有权改变、有效成分、相关杂质、理化性质分析方法或信息更新以及JMPR等对化合物的评审结果等。优先列表(草案)将于2019年底完成,工作文件也将在2020年FAO/WHO 网站上公开。

⑨ 原药第二阶段等同性认定程序的修订 基于JMPS相同产品认定10多年的经验和2017年JMPS会议对此议题讨论的结果,并考虑到来自业界(特别是Croplife international和Agrocare)的建议,会议对第二阶段认定程序要求的毒理学资料进行了重新修订,新的第二阶段原药等同性认定毒理学资料要求包括皮肤和眼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等数据。如JMPS认为必要,还需进一步提供鼠类28天或90天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数据,以及《手册》3.1章节A.10.4(i)和A.10.4(ii)中要求的信息。

⑩ 《手册》第九章微生物农药标准导则的修订 自2015年雅典JMPS会议提出对《手册》第九章微生物农药标准导则进行修订以来,JMPS对来自农药业界和相关组织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将于2018年底完成的新第九章微生物农药标准导则(试用版)的最终版本作为独立文件发布。经2019年JMPS讨论决定,将其独立于其他章节列为第九章“微生物农药标准指南”纳入新修订的《手册》(第2版修订)中。

⑪ 不再支持的标准撤销程序的建立 JMPS注意到不再支持的标准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商业的原因首家提出撤销,此种情形FAO/WHO可以呼吁或鼓励另一家申请者作为首家申请。二是基于产品确定的安全性原因首家提出撤销,例如Bayer公司基于风险评价正式提出撤销残杀威(propoxur)WHO标准,有关其产品(WP用于媒介传播疟疾的防治)也不再列入WHO PQT-VC清单中。但目前的信息显示残杀威仍应用于农业,因此残杀威FAO标准仍然得到支持,但同时意味着其WHO标准的拓展标准将成为孤儿标准(如Tagros公司)。诸如此类因首家公司停止支持仍在使用的有效成分标准,对相同产品标准产生的影响,JMPS将会进一步关注和考虑。

2. 2019年CIPAC年会

2019年6月17日—20日,第十六届CIPAC/FAO/WHO联席会议暨第六十三届CIPAC年会在德国布伦瑞克召开。来自40多个国家的CIPAC委员、通讯员、专家及行业代表130多人参加会议。本届联席会议通过了13项议程,其中包括上届会议报告,CIPAC、FAO、WHO以及全球非专利农用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groCare)、国际植物生命保护协会(crop life international)、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等国际组织、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自上届会议以来开展的工作情况,CIPAC方法发布、评审和现状情况,本届JMPS会议和FAO/WHO农药标准评审情况以及2020年JMPS拟评审的FAO/WHO农药产品标准。CIPAC成员国还通报了其2018—2019年农药质量管理以及参加CIPAC协同验证试验情况等诸多事项。中国作为CIPAC成员特别报告了我国农药质量现状,介绍了中国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CIPAC专题会议上,来自德国、爱尔兰、美国、意大利、希腊、匈牙利等国家的专家围绕制剂和多组分分析方法验证、QDA分析在制剂中的应用、ds-RNA作为新型农药其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的挑战等作了报告。

CIPAC技术会议上,对2018—2019年提出并组织的12个有效成分原药和制剂分析新方法的小范围和大范围协同验证试验结果进行了评议,其中有6个方法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在CIPAC新方法年度评审中过半,并实现预期目标。其中3个晋升为CIPAC准方法(provisional method),包括利民股份自主研发的代森锰锌液相色谱分析法,该方法克服了老CIPAC化学法耗时、平行性差以及使用高毒试剂等缺点,准确、简便、环保,经过4年的努力最终成为CIPAC准分析方法;我国沈阳化工研究院自主研制的创制产品乙唑螨腈(etpyrafen)原药和悬浮剂中有效成分分析方法,以及山东康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螺螨酯原药和悬浮剂产品中有效成分分析方法。另外3个新方法获准大范围试验资格,其中包括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嗪草酮原药、悬浮剂、水分散粒剂、可湿性粉剂中有效成分分析CIPAC老方法的更新,该方法备受跨国公司关注,并赢得跨国公司主动合作,共同制定嗪草酮新CIPAC分析方法;江苏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双氟磺草胺原药和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精喹禾灵原药和乳油中有效成分新CIPAC分析方法也获准进行大范围验证试验。此外天津永阔公司溴氰菊酯悬浮剂和胡椒基丁醚在涤纶长残效蚊帐(LN)中的应用也晋升为CIPAC准分析方法。2019年CIPAC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法详见表9。

表9 2019年CIPAC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法

中国作为CIPAC理事会成员及五位管理委员会委员之一还参加了第54届CIPAC理事会和第49届CIPAC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有关CIPAC财务、委员及通讯员推荐和大会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等。

3.在国际标准制定的舞台上,中国农药企业继续保持强劲势头

2019年第18届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上对41个农药产品标准进行了评审,其中包括中国企业申请的21个产品标准,占会议评审产品总数的51%,继续保持强劲势头。一是首家更新FAO老标准取得零的突破。江苏利民股份通过分析方法的创新和垄断,在与跨国公司竞争中胜出,为利民股份成为代森锰锌新标准的首家企业奠定基础。江苏泰禾通过加入2,4-D跨国公司工作组(Industry Task force & EU Task force),成为该产品FAO新标准的首家之一。二是中国企业在制定WHO标准领域初显统领地位,2020年新制定的7个WHO农药产品标准有5个来自中国企业,其中天津永阔同时申请4个新的WHO标准。在参与国际农药分析方法制定上,2019年CIPAC技术会议上共讨论12个有效成分原药和制剂分析新方法的协同验证试验,其中有6个来自中国企业,首次在CIPAC新方法年度评审中过半。中国企业在FAO/WHO标准制定和国际农药分析方法建立的舞台上有着越来越强的声音和影响力。

五、我国深入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努力,中国在国际农药标准和分析方法制定的前行路上,从零的突破到凸显强劲优势,彰显出中国农药的影响力。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市场的竞争优势,驱动中国农药国际标准进一步发展。2018年中国作为CIPAC五位管理委员会委员之一被推荐,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农药分析方法制定的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又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应利用FAO/WHO和CIPAC以及“一带一路”等标准制定平台,展示高质量的中国造农药产品,把我国农药行业创新研发的先进分析技术引入国际农药分析协作舞台,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注重推进和健全机制倡导引领作用,提升中国农药的国际影响力。但同时,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农药产品标准制定也面临一些挑战。

1. 标准制定要求日趋严格

近年来,随着FAO/WHO农药产品标准和相同产品认定在国际贸易和农药登记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使用,标准申请的要求也日趋严格。如按照2016年JMPS会议的决定,相同产品认定如进入到第二阶段(即毒理学认定阶段),由原来要求的急性毒性数据修改为亚慢性毒性试验报告。国内有意申请相同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密切关注诸如此类的相关政策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应对。

2. 国内登记资料尚未与国际标准申请资料接轨

FAO/WHO“农药老标准”共有近200个,涉及的多为过专利保护期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农药仍然广泛用于农业生产,在国际农药市场仍有需求。为尽快更新这些老标准, 2016年FAO启动了“农药老标准”更新行动,第一批“更新优先列表”名单共包括56种农药,其中很多品种是我国农药企业生产、出口或农业生产使用的主打产品。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过专利保护期”农药生产国,充分利用标准更新部分资料减免的政策,应该是一次增加我国在国际标准事务中的话语权、引领农药国际标准的重大机遇。但老标准更新程序中明确了“首家优先原则”,因老标准的多由跨国公司主持制定,其产品登记资料相对完整规范。而国内企业在我国获得上述产品登记时,因我国农药登记管理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原因,完成和提交的资料不全或用于国内登记的资料不符合国际标准申请的要求,需要重新进行一些费用高、耗时长的试验,如毒理和环境生态试验等,不得不放弃良机。相关企业要继续积极参与FAO老标准更新行动,充分利用实施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契机,有针对性地补充与申请国际标准要求相一致的登记资料。

3. 国内登记资料尚未与国外互认

目前我国仍然只是OECD 化学品GLP试验互认体系的观察员国,国内认定的GLP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数据大多不能被OECD国家登记部门接受,也不能用于国际标准申请。提高国内登记资料的国际认可度,有助于国内企业降低国际标准申请的成本。我国农药管理部门应加速推动登记资料的国内外互认进程,实现GLP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试验。企业也应重视国内、国外登记与FAO/WHO标准申请的统一谋划,协调一致,避免资料之间的矛盾和重复试验,缩短登记和标准申请时间,节约投入,提高效益。

4. 熟悉国际农药标准制定的相关人才不足

申请FAO/WHO农药产品标准制定对申请者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准确把握申请资料要求,熟悉国际通用试验指南、具有熟练的英文水平和沟通技能。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定,资料数据是基础,专业人才是关键。我国应继续培养、壮大和稳定相关人才队伍,实时跟踪国际标准制定规则变化和最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实力和能力。

(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秘书处(JMPS):杨永珍。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陈铁春 宋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