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 总则要求与飞行检查
GSP第一章总则中提出:“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飞行检查中对总则的具体检查项目见表2-1-1。
一、零售药店质量管理总体要求
根据总则检查项目表,零售药店首先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符合《规范》的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比如,超范围经营、超经营方式经营、违规生产中药饮片等,将直接判定此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其次,零售药店还必须遵循“诚实守信”要求,不能弄虚作假、欺骗飞行检查工作组。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并确认企业存在资质证明造假、票据及凭证造假、数据记录造假、验证报告造假、恶意调整温湿度、恶意调整自动监测系统校准参数等虚假欺骗行为,也将直接判定此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二、全过程管理及可追溯性要求
药品出厂后,要经过多个流通环节才能到达使用者手中,因此,各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对保证药品质量尤为重要。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零售药店应在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GSP要求开展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切实发挥质量管理的监督、控制作用。
药品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全程追踪,实现药品质量的全程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进行责任追溯,明确违规主体和违规之处。
我国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始于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借助该系统,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监管平台查询到该药品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流通信息。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GSP进行了修改,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表述改为“药品可追溯体系”,这标志着各个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药品追溯系统,只要其能满足药品追溯要求即可。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药品追溯手段是使用二维矩阵码或者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对药品进行编码,并链接相关医药数据库,将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药店和患者连接成一个完整的药品流通信息管理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