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法律规定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过高,市场调研费用途存疑,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应收账款占比过高,涉嫌延迟信用期获取订单。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6年参与“HZGC技术学校三期工程设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因惠州分公司经营团队及投标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按照总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要求操作,未经批准修改投标文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21日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处以51 37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就该处罚事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督促惠州分公司加强招投标各环节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各投标项目均需严格接受总公司市场经营管理部对投标文件的各项审核,并对惠州分公司经营团队及投标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同时要求各分、子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程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发行人存在《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上升,省外规划业务毛利率显著低于省内项目,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持续下降,报告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毛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报告期内,两家子公司没有开展营业,没有营业收入,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苏州DSHJ设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 52.89万元、- 0.43万元、- 42.05万元,苏州市CSJT规划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0.24万元、- 0.31万元、- 0.05万元。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