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的良法
李明舜[1]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法治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适应了现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从人权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2004年12月召开的世界家庭峰会通过的《三亚宣言》中指出:“家庭是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必须赋权家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性别平等、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责任、相互尊重、关爱与宽容的基础之上。”《反家庭暴力法》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从历史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贡献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通过立法割除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痼疾,是一个历史性贡献,而制定这部贯穿先进理念的法律则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创造历史的勇气和智慧。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习俗。《反家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法律,是一部倡导社会文明的法律。
从文化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任何法律都建立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法律的生命也深藏于文化之中。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它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绝大多数是女性。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在本质上就是性别歧视的极端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反性别歧视法,它与先进的性别文化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维护,就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先进性别文化内涵和价值的确认与保障,就是在婚姻家庭领域进一步弘扬和发展先进性别文化。
从国际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顺应并推动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潮流,有助于中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家庭暴力问题,既是中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中国通过专门立法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一方面通过借鉴和学习国际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经验和成功立法,展现了中国开放包容的国际视野和胸怀;另一方面在立法中总结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中国经验,构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国模式,体现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中国特色,从而丰富和引领了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理念和方法,成为一部能够为中国带来重要国际影响、大幅提升中国国际形象的法律。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是妇联组织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反家庭暴力法》在制定过程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大限度地吸纳了各方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专家评估,则确保了科学立法。同时,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过程中,妇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上下联动、持续努力,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应该说,全国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女的权益,体现了社会性别视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承诺。
当然,如同任何立法都有其局限和不足一样,《反家庭暴力法》也很难穷尽并具体列举出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态,也不可能把所有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规定得详备无缺,加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家庭暴力法》要产生预期的效果,还需要义务主体、责任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和责任,需要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立法机关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每个家庭、每个家庭成员都能自觉守法,不逾越《反家庭暴力法》划定的行为红线。唯其如此,《反家庭暴力法》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原载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