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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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政府给予经费支持是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保障。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相关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措施。一是政府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经费保障。如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等需要经费保障。二是购买社会服务需要经费保障。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需要就购买服务提供经费支持。三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和培训工作需要经费保障。法律要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大众媒体等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要开展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这些工作的顺利开展均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