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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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概念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而独任制只需要1名审判员。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由法院决定。

考察路径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人还是1人组成仲裁庭;而在民事诉讼中,对此则不可约定,必须由法院决定。(2008川-3-46A)

(二)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案件(除此之外皆适用合议制)(2016-3-35)

(1)一审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查。

(4)公示催告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适用合议制。(2015-3-85D)

2.独任制的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独任制的适用审级:一审案件。

考察路径

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时,必须适用合议制。

4.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审判。

[真题链接](2016-3-3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3]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是单数,且为3人以上。

1.第一审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2011-3-39B)(2008-3-83D)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可以参加。(2008-3-83D)

3.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008-3-83C)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合议庭也是如此。

4.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适用陪审员,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程序也可以适用陪审员。(2014-3-47C)(2013-4-七.3)(2008-3-83AB)(2008川-3-44D)

[比较]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参加新的二审程序。(《民诉解释》第45条)

考察路径

因检察机关抗诉引发的再审程序合议庭不得适用陪审员吗?只要是诉讼案件的一审程序即可适用陪审员,而与是否抗诉无关。

5.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针对案件的裁判,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权力是相同的。

[注意]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6.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由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无权参与选定。

(四)合议庭评议(2010-3-38)

1.民主集中原则: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注意]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2.秘密原则:评议过程与评议笔录都不公开,对当事人和社会保密。

3.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2010-3-88D)

(一)适用主体(2014-3-38A)

民事诉讼法上的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员。

考察路径

证人不适用回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成为证人。

(二)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等情形。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包括亲密关系和仇嫌关系,亲密关系如同学、同事、师生、姻亲以及其他亲属关系等。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程序(2015-3-36)(2018客观)

1.回避的方式:包括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自行回避(回避主体自行)和指令回避三种方式。

[释疑]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民诉解释》第46条)

2.申请回避的时间

(1)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拓展](1)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一审审判人员或书记员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那么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法院裁判生效后,如果发现原审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

3.申请回避的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紧急措施如采取保全措施等。

4.回避的决定权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因回避适用对象不同,回避的决定权不同:(2010-3-37ABD)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1)对回避决定是可以复议的:回避采取决定的形式,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2010-3-37C)

(3)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6.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之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比较]这与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之前仲裁程序的效力;当事人也可对此提出请求,但仍然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真题链接](2015-3-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4]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审判过程和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内容

1.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2.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法庭评议程序一律不公开

4.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要公开宣告。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

1.必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定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

下列案件只有经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2011-3-77D)(2008川-4-五.2)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012-3-36)

考察路径

此考点会在特殊案件的相关程序进行综合性考查时作为其中一个环节予以考查,比如对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需要全面把握。

[总结]审理一般要公开,但是也有些例外:国秘隐私绝不开,离婚商秘申不开。评议过程秘密来,宣判一律要对外。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2010-3-88C)

[注意]民事案件不是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是否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由当事人决定(是否上诉)。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上也有例外规定,对这些案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而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以下案件即为一审终审:(2013-3-78)

1.最高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

4.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注意]此种判决与离婚案件的判决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况,离婚判决可以上诉。

5.法院作出的决定调解书,不得上诉。

6.法院作出的裁定一般也不得上诉,但有例外。可上诉裁定主要有四种: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权异议

(4)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真题链接](2013-3-78)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5]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1] C。C项正确,D项错在“任意”一词。

[2] C。A项体现同等原则。并非所有案件事实都能适用自认,法院未必一定要根据自认进行事实认定,故B项错误。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C项正确。环保组织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亲自起诉,而非支持起诉原则的体现,D项错误。

[3] D。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以及一审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适用合议制,故A、B、C错误。

[4] A。亲兄弟属于近亲属;被告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

[5] ACD。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上诉,但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得上诉,故A项当选。B项虽然标的额只有1元,但在中院管辖,不是小额诉讼,可上诉,不当选。C项属于特别程序,不得上诉,当选。确认婚姻效力判决不得上诉,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