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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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概念的立法识别

法律概念的立法识别,就是某一概念为法律所接受;其更为通行的表现形式是立法对特定概念的法律界定。

概念是逻辑推理的起点、学术探讨的开端。教科书上对概念的界定,是书中的重头戏,总是放在全书最突出的“头部”,唯恐读者不注意。

而立法是实践的艺术,界定法律概念是其实用的工具。为了增强或者强调立法的可操作性、适用性,立法者总在有意无意间淡化界定法律概念的场景,从而产生了一部法律文件中,识别某一段表述是不是确立了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这就是法律概念的立法识别。

如果在立法时,能够增强运用法律概念界定这一立法技术的自觉,便能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作用,如简化法律规范的文字等。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实际上界定了一个法律概念:依法可诉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当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还包括司法解释,如“98条”“163条”。

至于依法可诉的行政案件的具体来源,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要求主管部门处理”后仍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存疑。这正是本书要讨论的重点。将这些内容与作为行政诉讼基本法、一般法的《行政诉讼法》中的前述概念的定义结合起来,既明确了可诉案件的内涵,也确定了其外延,从而识别出这一法律概念。

由此可见,法律概念的立法识别,实为立法的逆向过程,是对已经规定在立法中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