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忌泛泛授权
泛泛授权与上述空白授权的区别是,授权上下一般粗,所有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体现不了上级行政机关的顶层设计职能,也凸显不了基层行政机关抓落实的职责。
前些年的立法有一个普遍的倾向,就是给各级政府的部门“均衡”授权,让大家都有事干,却忽视了中央单位、国务院部门所肩负的顶层设计、宏观监管职能。近年来,这一趋势正在逐步扭转。如2013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显然,这是一个涉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为此还专门把精神药品分为两类并区分原料药和制剂,看起来非常复杂。
2016年该条例修订时,简化为“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大大简化了表述及事权分配的复杂程度。其实,只要尽职尽责,省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照样可以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妥当。只有如此分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能分身研究更重大复杂的问题,如“精神药品原料药”出口引发的国际关切。
1987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1款中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显然,“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并不需要“劳驾”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故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就将其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虑到该行政法规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肯定是全程深入参与的,那怎么还会出现这样低级的立法技术错误呢?放在2016年“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的新时代、大背景下看似乎不太可能,但在1987年该细则最初起草时,对行政权的认识可未必都有如今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