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赔偿接踵至 法院审判解疑惑
虽然警方对于案件的刑事立案侦查有了结论,但是,张唐企图偷电的行为和王旭强死亡的后果有关。为此,警方决定对张唐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警方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向张唐告知,他的偷电行为虽然未遂,但是,违法行为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拟对他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并告知张唐依法享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
张唐在被警方告知后,申辩说偷电的想法是王旭强提出来的,并且王旭强主动上门改动电表。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他始终是被动的,现在他刚解除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已经遭受了相应处罚,不应当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对于张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复核后,指出张唐关于王旭强先提出偷电想法的陈述,由于王旭强已经死亡无法得到证实,所以其辩解依法不能认定。偷电的行为发生在张唐家,他是不法利益的受益者,此前警方对于张唐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不属于同一性质,张唐先前被拘留的天数可以折抵治安拘留的日期,但是,不影响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因此,对于张唐的申辩不予采信。
不久,警方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张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对张唐处以15日行政拘留,1000元罚款。以前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可以一日折抵一日。张唐接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以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生效后,张唐被警方送往拘留所执行。
张唐摆脱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并且违法行为还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他与警方的交道算是告一段落。但是,他的麻烦还远没有结束。
王旭强亲属并没有因为警方已经对张唐进行过处罚就善罢甘休,张唐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完毕前脚回到家,他们后脚就跟了进来。在张唐家焚香烧纸,让张唐给王旭强遗像鞠躬祭拜。宋丽要报案,被张唐劝止,张唐觉得对王旭强的死亡有愧,怀着赎罪的心理,对于王旭强亲属折磨他出气的要求一一满足。但是,王旭强的亲属并没有因为他态度好而停止下来,他们觉得光做这些还远远不够。
一个企图偷电的行为,搭上了王旭强生命,也搭上了张唐的自由和尊严,但是,王旭强亲属并没有停止的意思,他们向张唐提出8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
张唐听了以后苦笑着说:“你们让我做什么都可以;但是,让我拿这么多钱赔偿没有道理。”王旭强亲属说:“就是为了给你家帮忙,我们才失去了亲人。王旭强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上有老下有小,你不赔钱谁赔钱。如果你不赔钱的话,设在你家的灵堂我们永远不撤。”
听到这句话以后,憋了这么长时间的张唐终于忍不住了,“王旭强给我帮忙出的事我不否认,但是,帮忙是他自己主动提出来的;触电也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对于他的去世也感到万分痛苦。让我出点钱可以,但是,你们不能让我赔偿80万元啊!一是责任不全在于我,二是我也拿不出那么钱,你们不管怎样也得讲讲道理吧。”王旭强亲属一看张唐不愿意掏钱赔偿,就一不做二不休,在张唐家继续设灵堂,每天搞得房间里烟熏火燎。宋丽认为他们太过分了,就给张唐的单位领导打了电话,希望他们出面调解一下。
单位派工会马主席来到张唐的家中,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宋丽说,他们在自己家里设灵堂,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干扰了邻居的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希望单位领导劝说王旭强亲属撤掉设置的灵堂,赶快退出她家。王旭强亲属说,王旭强是在他家死的,根据家乡的习俗,必须在他家设置灵堂,祭奠要过七七四十九天,每天除了烧纸有点儿烟以外,不影响任何人的正常生活。
当着工会马主席的面,双方越说火气越大,很快就吵成了一团。马主席把他们分开,并分头进行调解。他对王旭强家属说,你们失去亲人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你们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希望你们能够清醒理智地看待和处理这件事。他对张唐夫妻说,王旭强死于偷电虽然不光彩,但是,人命大于天。他又死在你们家,亲属有点过激行为你们也要理解。当务之急,是让他们尽快撤掉灵堂,赔偿问题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你们先出一部分钱,我劝他们离开。在马主席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张唐同意先给王旭强家属5万元,赔偿问题双方通过打官司解决。王旭强家属接到5万元后,把灵堂撤了,离开了张唐家。
王旭强亲属很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通知张唐应诉,并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指出,王旭强因为给被告张唐帮忙,不幸触电身亡,张唐作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和利益的享受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张唐承担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减去已付5万元,还需支付75万元。
张唐答辩道,给自己帮忙是王旭强提出的,在帮忙的过程中他自己不小心触电身亡,自己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补偿原告一定的费用。
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对于王旭强的死亡后果,张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看他对王旭强的死亡有无过错?
•法点释义:民事过错>>>
民事过错,亦称过错侵权责任,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张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王旭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帮助他人偷电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主动提出为自己改装电表,并且在喝酒后动手干活,不慎造成触电身亡的后果,王旭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自己既没有提出让王旭强帮忙的要求,也没有实施任何与王旭强死亡有关的不当行为,所以,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愿意在合理的前提下补偿王旭强的亲属。
王旭强亲属则认为,张唐利用死无对证污蔑王旭强主动要求给他帮忙,辩解不能成立。从王旭强触电前和触电后张唐的表现来看,他有过错应当赔偿。王旭强到张唐家是在张唐同意并陪同下进的房屋,张唐明知王旭强不是电工,还在提供酒菜之后放任王旭强从事危险的带电作业,从而导致他触电后果的发生。对此,张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王旭强触电后,张唐没有及时进行救助,也没有等候急救医生来,而是自行确认王旭强死亡后离家出逃。如果他坚持抢救到医生来的话,或许王旭强还不一定死亡。所以,王旭强的死亡与张唐的行为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张唐在王旭强死亡的事件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意见,指出王旭强应张唐之请为其改装电表的事实,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帮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张唐明知王旭强不是电工,还同意让他带电作业,在王旭强死亡的事件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人身损害赔偿>>>
案发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列入第七编,对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规定,即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损害自担以及受害人可自力救济扣留侵权人财物等。人身损害赔偿事项中,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规定。其中,跟本案有关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张唐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比例,王旭强亲属认为,由于王旭强是在张唐劝酒后从事的带电危险作业,所以,应当判定张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张唐认为,王旭强自称能够改装电表,由于生活中人们少不了与水电打交道,所以,他相信王旭强可以胜任该项工作,这符合日常的生活习惯和常理,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作为普通人他难以甚至无法预料王旭强会触电身亡。况且,在发觉王旭强触电后,他及时进行了救助。因此,王旭强的死亡,是其本人操作行为不慎造成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己可以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王旭强承担70%,自己承担30%。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旭强明知自己不具备带电作业的能力,仍然对电表进行改装,自身行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旭强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张唐全额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张唐明知偷电行为违法,仍然让王旭强帮助实施偷电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70%的赔偿义务。最后,法院在确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据此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张唐赔偿王旭强家属3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张唐主动进行了赔偿,案件画上了一个不圆满的句号。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其实本案这场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是由于张唐的贪心,为了节省几度电钱,反而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经济上的损失不说,还搭上了同事一条性命。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就是本案留下的血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