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于中国视角的政治经济学演变(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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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理论回顾

以经济剩余为基础的分配理论

(1)经济剩余的定义。所谓经济剩余是指一个社会(国家)在一个生产周期末所得产出品大于投入品的余额,或者说是社会现有的生产物和社会现有的消费之间的差额为实际经济剩余;亦即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下,借助可资利用的生产资源所能生产出来的生产物和可认为必需消费品之间的差额为潜在的经济剩余(保罗·巴兰,2000,第107—108页),或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与生产它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保罗·巴兰、保罗·斯威齐,1977,第14—15页)。经济剩余作为剩余一般即产出品大于投入品的余额,也即剩余产品,这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般概念,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永恒的自然概念。(马克思、恩格斯,1974,第885,925页)

(2)经济剩余的决定因素。除了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强度、熟练程度、复杂程度之外,自然力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应用、社会分工与协作、资本积累、企业家创新以及制度创新等,都会影响一个社会经济剩余水平的高低。

(3)以经济剩余为基础的分配理论。古典经济学家的分配理论大都以经济剩余为基础。

重农学派的“纯产品”学说:生产出的财富超过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财富的余额为纯产品,只有农业才能生产纯产品,可以引起财富的“扩大”,至于其他经济部门,只不过把已有的物质资料变更其形态,使之成为一种新的使用价值,而只能引起财富的“相加”。杜阁虽然承认纯产品是自然的赐予,但他认为纯产品本来是自然对农业阶级的劳动的赐予,只是在土地私有制建立之后,在土地所有权和耕种劳动分离之后,它才成为土地所有者借以不必劳动而生活的收入。(魁奈,1979;杜阁,1961)

斯密的分配理论:工资是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地租是对劳动生产物的第1项扣除;利润是对劳动生产物的第2项扣除;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价格高低决定地租的高低,而工资和利润的高低却决定价格的高低。(斯密,1972)

李嘉图的分配理论:工资是劳动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工人为维持其本身及其家属的生存所必要的最低生活资料的价值;地租是利用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地利而付出的代价;利润被归结为支付其他阶级收入后的余额,土地产品在支付地主和劳动者的份额后,其余额必然归于农场主成为资本的利润。(李嘉图,1962)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等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消费资料的价值,利润、利息和地租来源于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恩格斯,1972,1974)

斯拉法分配论:国民纯产品就是超过补偿生产资料所需要的产品的剩余,整个分配关系就是实际工资和利润率之间的一种线性关系。如式r=R(1-w)所示,其中R为纯产品对生产资料的比率,即最大利润率;r为利润率;w为纯产品中支付工资的比率部分。(斯拉法,1963)

(4)剩余分配论的意义。以经济剩余为基础的分配理论具有如下特殊的意义。

首先,这种理论揭示了分配关系中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和冲突。采用剩余分析法是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一理论通过定义一个维持工人生存水平的生存工资概念来确定经济剩余,即用生产物减去维持工人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后所得到的余额就是经济剩余。然后分析经济剩余如何在非劳动阶级之间进行分配。比如,李嘉图首先根据工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确定工资的大小;然后通过将不产生地租的土地上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减去工资得出利润;最后,地租就是商品价值超过工资和利润的余额。马克思则将工人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这些都反映了剩余分析法在劳动价值论中的广泛运用。

其次,这种理论反映了经济过程再生产和自我更新的特征。劳动价值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认为在某一既定时期,一个经济体系产出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要用在更新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上面。再生产就是一个不断自我更新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商品的再生产,而且也是这个经济体系的阶级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马克思在考察简单再生产时指出:“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联系起来考察,或作为再生产过程来考察,它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一方面是资本家,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马克思、恩格斯,1972,第634页)

最后,这种理论突出了阶级分析的重要性。在劳动价值理论中,经济分析的主体都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以一定阶级划分的群体作为经济分析的主体。这里没有抽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恩格斯,1972,第12页)。斯密在其经济理论中,就将经济分析的主体划分为三大阶级,即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地主阶级,并根据三大阶级区分了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种收入。李嘉图已经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对立运动中看到了三大阶级的对立关系。马克思则在其价值理论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剥削理论和阶级斗争学说。

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分配理论

(1)萨伊的分配理论。资本、土地如同劳动一样能提供生产性服务、创造效用,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也具有创造收入的能力。工资、利润、地租各有自己的来源。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这就是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的由来。(萨伊,1963)

(2)马尔萨斯的分配理论。工资是由商品生产中耗费的活劳动决定的,它所代表的价值是既定的,但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所能购买的劳动,购买的劳动通常大于所耗费的劳动,利润是二者的差额;地租是自然的恩赐,是所购得的劳动决定的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马尔萨斯,1962)

(3)奥地利学派的归算论。生产要素的价值是由它们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间接地决定的,生产要素在社会所得中所占的份额由它们各自为生产成果所提供的贡献来决定。这一理论最初由门格尔(2013)提出,后由维塞尔(1982)和庞巴维克(1964)加以发展。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产品的生产,因而都应在生产的成果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归算就是把产品的价值分成土地的份额、资本的份额和劳动的份额,把这些份额归属于制造这一产品的每一个相关的生产要素,而每一生产要素的价值就是这个要素在社会所得中应得的分配额。(门格尔,2013;杰文斯,1984;瓦尔拉斯,1989)

(4)新古典的分配理论。以马歇尔(1964)的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用边际效用解释需求,用边际生产力解释供给,工资、利润、地租分别决定于劳动、资本、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等于边际产值,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等于边际收益产品)。边际革命三杰(门格尔、杰文斯、瓦尔拉斯)以及威克斯蒂德(2016)、克拉克(1997)等都对这一理论做出过贡献,而著名的欧拉定理则为边际生产力的产品耗尽原理提供了数学证明。

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分配理论

本章所要阐述的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分配理论兼有上述剩余分配论和生产要素分配论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根据比较优势分工交换所产生的比较利益,作为超过自给自足经济机会成本的一种净收益,本质上也是一种经济剩余,广义价值论的分配理论所要研究的实际上就是比较利益的分配,就这一点而言,广义价值论分配论也是基于经济剩余的分配论;另一方面,广义价值论认为,比较利益的分配既不是按照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的劳动价值论进行的,也不是直接由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而是根据比较利益率均等原则在交换过程中与价值的决定同时实现的,但具体的实现机制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变动对绝对生产力的影响推导出部门综合生产力(或比较生产力)的变化,然后根据比较生产力与部门价值量正相关原理,确定由比较生产力的变化所引起的部门价值量的变化,并以此增量作为各种生产要素对价值决定的贡献即各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从这点来看,广义价值论分配论无疑也借鉴了新古典边际生产力的分析方法。下面我们就沿着这样的思路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