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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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债混投(入资和借款共存)在未来会有什么风险

若张某和李某将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其余400万元以债权形式投入A公司,未来他们需要大额资金时,只要不超过400万元,A公司将款项偿还两人即可。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公司设立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1 000 000

(2)公司向股东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4 000 000

(3)公司向股东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在该模式下,如果A公司把原来向股东借的款项在后续经营中进行偿还,就不存在纳税问题。唯一存在的风险就是,张某和李某将400万元以债权形式投资到A公司,一般都不会约定利率,即A公司无偿使用股东张某和李某的资金,这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一)合法性风险

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自己投资的公司,签订无偿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规定,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发生借贷行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自己投资的公司使用,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就不违法。换句话说,即便出借方股东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个人支付利息,法院也不支持。

(二)所得税风险

自然人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自己投资的公司,属于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会对所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什么影响呢?

股东将资金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显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A公司未支付利息,因此就要调减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退回A公司原来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是退税,而不是补税,对A公司而言,自然不存在所得税风险。

张某和李某将资金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张某和李某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中没有对于个人无偿提供资金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但是,从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按照修订的法律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什么理由是正当理由?什么理由是不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按哪些方法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政策,但至少从理论上讲,在2019年1月1日之后,个人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就可能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三)增值税风险

股东张某和李某将资金提供给A公司使用,对于张某和李某而言,属于贷款行为,张某和李某是增值税纳税主体,A公司对该业务无须缴纳增值税。

那么张某和李某将资金无偿提供给自己的公司使用,张某和李某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2]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政策并未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也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张某和李某将资金无偿提供给自己的公司使用,他们无须缴纳增值税。

小提示

在股权投资和股权债权混合投资两种模式下,如果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公司经营无实质影响,股权债权混合投资对股东是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