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家事法研究》自2011年第7卷始,成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刊。至2020年卷(总第16卷),已走过十年历程。其间承蒙学会各位副会长轮流担纲主编、会长及常务副会长一贯督导定夺,《家事法研究》羽翼日渐丰满,引领国内家事法研究。目前,本刊编辑风格基本定型,主要栏目持续稳定,选题紧贴法治建设需求,搭建起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交流观点、展示论说的平台。
2019年,几代民法学人期盼已久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编纂进入倒计时。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起草的婚姻家庭编(草案),继室内稿(2017年9月)、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一审稿(2018年9月)后,于2019年6月、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审议,并于当年12月与民法典总则及分则其他各编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立法研究自然成为本年度的学术热点,亦为2019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的核心议题。本次年会于10月26~2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来自全国立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法律实务部门的220余位代表与会,提交论文共84篇,会议规模空前。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获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我们深信:民法典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行对于包括家事法学研究在内的民法学研究,同样意义深远。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是新中国家事法学研究的突出特色,本卷《家事法研究》就是明证。进入民法典时代的家事法学研究将继续秉持这一学术传统,以立法为蓝本,不断拓展研究的宽度,深化研究的高度,继续为国家法制建设贡献智识。
《家事法研究》2020年卷收录论文、立法建议、译文及综述等共24篇。稿件来源以年会论文为主,同时接受论文投稿,并根据栏目需要约稿。本卷设九个栏目,其中,专题研究、理论前沿、实务探讨、青年论坛、域外法治、年会综述为固定栏目。鉴于近年来本会会员学术视野从婚姻家庭法拓展至继承法领域,同时虑及“家事法”范围,本卷将“专题研究”栏目细分为二:“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和“继承编立法研究”,以明示家事法范围及其区别。在本卷编辑期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现名誉会长巫昌祯教授驾鹤西去,永远离开了我们。本卷增设“特别纪念”栏目,力邀现任会长夏吟兰教授倾心打造回顾文章,缅怀中国婚姻法学界领军人物巫昌祯教授的法学春秋,表达学界同人的无尽哀思与深切怀念!
“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栏目收录年会论文3篇。龙翼飞教授的《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一文,提出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十大法理思想。许莉教授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及立法模式》一文,主张将“一般共有制”“分别财产制”作为供当事人选择的财产制类型。杨晋玲教授的《婚姻家庭编立法中的程序性要件设置问题探析——以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为例》一文,探讨了设置程序性要件对于增强实体规定操作性的重要意义。
“继承编立法研究” 栏目收录论文3篇。王歌雅教授的《〈民法典·继承编〉: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一文主张,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权益保障与秩序稳定的实现、继承观念与继承文化的引领,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价值追求。陈苇教授与白玉博士的《遗产中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立法研究》一文,提出增设作为遗产的家庭住房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的立法建议。曹贤信副教授的《我国遗产管理人权责立法的类型化逻辑及其展开》一文,主张补全从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期间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责,规定不同类型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理论前沿”栏目收录论文4篇。林建军教授的《国家介入儿童监护的生成机理与生成条件》一文,主张家庭对儿童负首要责任,国家在家庭监护出现“缺乏性”“违法性”等情形时才予介入。高云鹏副教授的《法定婚龄及其性别平等思考》一文,认为应将性别平等作为法律界定男女结婚年龄的重要依据。陈凌云副教授在《生育权的三维解读》一文中提出,生育权具有权利性、责任性和福利性三个维度。三者有着内在的逻辑结构和不可分割的关系。张伟教授与王隆璋硕士的《代孕合法化及相关问题研究》一文指出,应尊重代孕母亲身体权,保障不孕夫妻生育权。
“实务探讨”栏目收录年会论文2篇。陈颖副教授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的实证研究——以福州市基层法院9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一文中针对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认定难的现象,建议调整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证据认证规则,对受害人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黄思逸律师的《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以遗嘱形式瑕疵为视角》一文认为,遗嘱的形式既是法律对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其自由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法,可缓和严格法定形式主义的矛盾。
“青年论坛”栏目收录论文3篇。王雯雯博士的《儿童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事由的比较研究》一文,建议将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利与客观事实阻碍,纳入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定情形,并增设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实质条件。陈迪博士的《论成年监护的司法干预原则》一文提出,成年监护的司法干预原则包括监护启动的司法唯一原则、监护评价的司法终决原则以及监护过程的司法监督原则。除了在婚姻家庭编确立成年监护的司法唯一原则,还应在程序法中确立司法终决原则。陈贝贝律师的《离婚救济制度的构建》一文认为,广义的离婚救济制度由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权、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组成,构建不同请求权各司其职的综合权利保障体系。
“域外法治”栏目收录论文2篇、译文1篇。何丽新教授与陈昊泽硕士的《走出日本意定监护的困境》一文,基于对日本意定监护制度运行的反思,建议我国立法明文禁止转移型意定监护合同,强化意定监护运行的配套机制,促进基层行政组织的有效监督。王葆莳副教授的《被收养人成年后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12日裁定之评析》一文,指出德国法采取完全收养效力原则,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原则上不可解除,只在出现意思表示瑕疵或为保护被收养子女最佳利益情形时,才可废止。其目的在于消除被收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的区别,使收养家庭产生和原生家庭同样的家庭内部联系。陈苇教授与郭庆敏博士合译的《澳大利亚北部地区〈2016年成年人监护法〉》,为我国成年监护立法完善及学术研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他山之石”。
“咨政建言”栏目收录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立法建议4篇。夏吟兰教授的《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改建议》、薛宁兰研究员的《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名与体例的修改建议》、马忆南教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对同居关系做适度调整》,以及夏吟兰教授与李丹龙博士的《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修改建议》都是在民法典编纂期间撰写的专项立法建议。这些书面建议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妇联呈送至国家立法决策部门。
“年会综述”栏目收录了吴才毓讲师公益奉献的关于2019年福州年会理论观点综述的文章。
2019年冬末至2020年春初,注定会在每个人的生命历程中刻下深深印记。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令社会生活停摆,亿万“家庭”成为工作的阵地、学习的课堂、避风的港湾。家庭的基础地位与重要性在这一时刻无与伦比地得以展现和释放!在这个初夏时节,伴随着民法典的问世,家事法学研究迈入新的历史时期,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相信:家事法学不会在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注重家庭建设的新时代被弱化,相反,她会在民法典“慈母般的”怀抱中获得新的理论滋养,从而生机无限。
本卷执行主编:薛宁兰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