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宣贯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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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竖向布置及其他

5.3.1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 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度

3 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原为: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水位的地段。)

本条规定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库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准。我国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点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台风涌水程度差异较大,南方港口特别是汕头、珠江、湛江和海南岛地区直接遭受台风,壅水增高显著,壅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1.5m~2.0m,而北方沿海港口受台风风力影响较弱,涌水高度较弱。一般壅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1.0m左右,不超过1.3m。所以,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要结合当地情况,综合考虑防洪、防潮、防浪及内涝水等因素来确定。

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系指设置了满足防洪标准设防要求的防洪堤、防浪堤、截(排)洪沟、强排设施等。

5.3.2(新增)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是保证石油库安全运转的重要设施,规定其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是为了保证储罐等易燃、可燃液体设施发生火灾时能够自保并具备扑救的能力和条件,避免可能发生的流淌火灾威胁。

5.3.3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 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 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 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 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原为: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石油库应尽可能与一般火种隔绝,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建造一定高度的围墙有利于安全管理,特别是实体围墙对防火更有好处。根据多年的实际经验,石油库的界区围墙高度不低于2.5m比较合理。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的一侧的安全问题能够受本企业自身的管理与控制,故允许其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低于1.8m。

2 由于建在山区的石油库占地面积较大,地形复杂,都要求建实体围墙难度较大,且无必要,故允许“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但对于装卸区、行政管理区等有条件的部位最好还是设实体围墙,以尽可能地实现有利于安全与管理。

4 本款规定“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主要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外来人员进入或通过生产作业区,以利于安全和管理。规定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是为了阻止漏油漫延到行政管理区。

5 要求“围墙下部不应留有孔洞”是阻止漏油流出库区的最后一道措施。

5.3.4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

3 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原为: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库内进行绿化,可以美化和改善库内环境。油性大的树种易燃烧,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需保持一定距离。防火堤内如栽树,万一着火对储罐威胁较大,也不利于消防,故规定不应栽树。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章取消了2002年版中的下列条文:

5.0.5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2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3 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