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2.0.1 石油库 oil depot
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原为: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本条将“石油库”的定义修改为“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相比本规范2002年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有适用规范的问题。
2.0.2(新增)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
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石油库。
特级石油库有两个特点,一是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存于同一个石油库,二是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
2.0.3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
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石油库。(原为:专供本企业用于生产而在厂区内设置的石油库。)
2.0.4(新增) 储罐 tank
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
2.0.5(新增)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
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的储罐。
2.0.6 外浮顶储罐(原为:浮顶油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液(原为:油)面上的储罐。
2.0.7 内浮顶储(原为: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原为: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8(新增)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
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统称。
2.0.9(新增)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
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的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的统称。
2.0.10 埋地卧式储(原为: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原为:油)罐。
2.0.11(新增)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
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罐。
2.0.12(新增)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罐。
2.0.13 覆土油罐 buried oil tank
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原为:置于被土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的内浮顶储罐。(原为: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15(新增)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internal floating roof
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
2.0.16(新增)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17(新增)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18(新增)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
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浮顶。
2.0.19(新增)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
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
2.0.20 罐组(原为: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
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原为: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21 储(原为:油)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的区域(原为: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2(新增) 防火堤 dike
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新增)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
2.0.24 储(原为:油)罐容量 nom 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原为:油)罐公称容量。
2.0.25(新增)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 inal volume of tank
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2.0.26 储(原为:油)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
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点(原为:人工洞石油库油罐阀组的操作间)。
2.0.27 易燃液体(原为:油品)flammable liquid
闪点低于45℃的液体(原为: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油品)。
2.0.28 可燃液体(原为:油品)combustible liquid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原为:闪点高于45℃的油品)。
2.0.29(新增)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
2.0.30(新增)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沸溢性液体是含有多种组分的烃类混合物(主要是油品),当罐内油品储存液体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其沸溢性与含水量、黏度、油品密度和温度变化有关。沸溢性液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多种组分的烃类混合物。在液体表面发生燃烧时,轻组分首先被燃烧,重组分带着热量下沉,将热量传递到罐底,使罐底水层汽化,水汽上升,导致油品沸腾溢出。
(2)油品含水。罐底水层汽化,导致油品沸溢,所以油品含水是沸溢的必要条件。油品含水多少会有沸溢现象,目前缺少此方面的研究数据。简单判断,只要罐底有水层就可能有沸溢的风险。
(3)具有一定黏度。众所周知,煮粥也可能沸溢,但粥过稀的话就不会沸溢,沸溢性油品也是这样。黏度低于多少就不会沸溢,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研究数据。目前,公认原油和重油是黏性油品,柴油不是黏性油品,也不属于重油。所以,可以把原油和密度大于柴油的油品认定为沸溢性油品,柴油和密度小于柴油的油品认定为非沸溢性油品。
(4)油品温度由低于100℃上升到高于100℃。水的沸点是100℃,含水的黏性油品温度由低于100℃上升到高于100℃时,水会汽化,从而产生沸溢现象。油品温度由低于100℃上升到高于100℃,除了燃烧工况,还有就是高于100℃的油品混入低于100℃的油品,使水层温度高于100℃而汽化。
2.0.31(新增)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
2.0.32(新增)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
2.0.33 铁路罐车(原为:油品)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原为:油品)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34(新增)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
2.0.35(新增)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此术语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制订的。
2.0.36(新增)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此术语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制订的。
2.0.37(新增)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
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2.0.38(新增)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
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的液体。
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取消了2002年版中的下列术语:
2.0.2 人工洞石油库 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10 储油区 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2.0.16 安全距离 safe distance
满足防火、环保等要求的距离。
2.0.18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