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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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参与人与博弈参加者

一个零和博弈需要设定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每一个基本的博弈都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参加者,且各方都必须按一定的规则行事,并且博弈的规则确定以后,各参加方都具有平等的人格,行为的机会均等。

第二,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战略或行为的集合。战略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具有相互依存性。

第三,进行博弈的次序十分重要。在博弈中,一方做出选择后,另一方必须有相应的回应,而且各方不止一次地选择。虽有先后之分,还是要规定必要的秩序。

第四,博弈的得益,也就是说博弈最后总有一个结果。得益即收入、利润、损失、量化的效用、社会效用和经济福利等。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获得相应的刑罚,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赔偿、补偿、返还等都属于具体的得益,得益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

不难分析,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就是零和博弈中的参加者,他们各有得益(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刑罚,也是一种社会效用)。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各方为追求得益最大化的相互攻击。

人民法院受理一宗刑事案件,必须弄清楚控方指控的罪名与罪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包括年龄、血型、身高、相关纹印、职业、工作责任、行为能力、集团犯罪中的分工等),社会危害性问题,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节与犯罪动机,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地点与时间等。任何一宗刑事案件,对于法院来讲,起码要查清以下几个事实:

第一,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受刑事指控的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指定代理人帮助其辩护。

第二,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抗辩行为能力。

第三,该犯罪嫌疑人是否为适格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刑事实体责任的承受者。刑事诉讼的主体要素具有博弈论中的参与者特征,而这一点不是其他人能够替代的,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