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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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17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评析

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提高了涉及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的法定刑上限,侵犯著作权罪法定刑最高可达十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定刑最高可达五年。囿于罪刑法定的严肃性和刑罚的谦抑性,长期以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的行为难以得到刑法保护,而相关侵权行为发生数量和程度丝毫不逊于此前《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情形,此次修法一方面使得打击范围更为周延,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量刑幅度,对于打击相关侵权行为的震慑力有效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