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财务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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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相关概念的界定

1.5.1 增值税转型

1.5.1.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征收实务中,采用税款抵扣原则,在本环节只就收入中在整个流转环节中未征过税的那部分收入征税,而在之前的流转环节中已征税的那部分收入不再征税。由于经税款抵扣后,纳税人在本环节的计税收入相当于在此环节新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增值额征收的税称为增值税。具体到我国的情况,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之前,“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5]。通过4年多的试点与探索,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国全行业推开试点,我国营业税完成了其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纳税人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6]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增值额分为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指按照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C+V+M)[7]中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其他增值性的费用的(V+M)部分。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那部分新价值(V+M),那么,商品价值中凡是属于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的部分,都应该视为扣除项目。而在实践过程中,增值税实际的实施是以法定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国对此的界定却不太一致。也就是说,法定增值额相对理论增值额是有差别的。

1.5.1.2 增值税转型

依据法定增值额对计税依据界定的差异,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

第一类是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在2009年以前实行的即属于此种类型。该类型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其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及劳务支出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对课税对象增值额的计算口径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可以看出,此种增值税的税基超过了理论上的增值额的范畴,存在重复征税的因素。

第二类是收入型增值税。该类型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的固定资产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其增值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及劳务支出-折旧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对课税对象增值额的计算口径相当于国民生产净值,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因其税基与理论上的增值税一致,该类增值税被称为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和转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仅在税额计算上会出现困难,在转移过程中凭据无法取得,也不利于发票扣税法的实施,这种情况导致收入型增值税无法得到普遍的推广应用。

第三类是消费型增值税。该类型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进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其增值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及劳务支出-当期购进固定资产

由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再对资本投入品课税,而只对消费品课税,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看到,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实际上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但因其计算简便,便于发票扣税法的实施,相对而言也是一种较为先进的增值税类型,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本书所指的增值税转型是依据2008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