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史回顾
1949年至1978年为改革开放前30年,是新中国金融体系建立和运行时期。在此期间,金融业的发展虽然曲折,但在制度建设、金融资源配置,以及金融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的发展成就,成为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
(一)建立了信用货币制度
1949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在金融领域也展开了以人民币统一全国金融市场这场看似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国共产党的经济领导能力受到极大的挑战,其难度不亚于打一场淮海战役。
通过运用军事、政治和经济等各种方式,这场战争的胜负很快见分晓。1949年底,人民币基本占领大陆市场,同时肃清了国民党政府时期发行的流通货币。接着中央政府实施了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私相买卖,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黄金、白银和经营外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逐步收回了各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到1950年,人民币最终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本位币。
1951年3月,政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1](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开始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统一改用人民币;1951年10月,开始收回和兑换新疆省银行发行的银圆票,一切计价、记账和契约等均改用人民币,人民币的流通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952年10月,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货币管理会议,强调加强对人民币流通的计划管理工作,并拟定《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草案)》,上报中财委[2],作为人民币现金管理的主要规定。1953年9月13日,中财委发布《关于加强现金出纳计划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大区、各省份财委建立起有效的人民币现金出纳的计划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对商品收购后货币投放和物资供应等情况的货币回笼进行适当安排。
根据中财委的要求,人民银行向各级银行颁发了《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及团体等货币管理单位,以现金出纳计划作为主要抓手,编制本单位的现金出纳计划;省级主要财经主管部门,应编制包括所属机构系统的现金出纳计划或提供有关材料;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省份分行、各县市支行,应分别编制全国的、各省份的、各县市的综合现金出纳计划,按计划组织人民币的现金投放和回笼。
在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实施之前,各级银行实行“汇差出入库制”,即在现金调拨上,按照汇兑业务的差额来出库或入库的,汇出款项大于汇入款项,就入库;反之,则出库。
1953年,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其基本精神是贯彻货币统一发行政策,使现金出纳和现金调拨相结合,各级银行只能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现金出纳计划发行的额度内动支发行库款。这个办法先在几个地区试行和总结经验,1954年7月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进而取代了“汇差出入库制”,成为人民币管理的重要制度。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并以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0000元的折合率进行兑换。至6月10日,在市场上流通的旧人民币已全部被新人民币取代,新币发行和兑换工作非常顺利,人民币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959年10月底,新中国政府在西藏地区收回并兑换了藏币,至此,人民币成为该地区的本位币。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台湾地区除外)建立了统一的人民币信用货币制度,即人民币以国家信用由人民银行垄断发行,人民币是新中国的法偿货币;人民银行成为管理全国金银、货币和外汇的唯一机构。
(二)形成一元化金融体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接收和改造旧金融体系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体系和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了总行、区行(大行政区)、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支行(县一级)四级机构。截至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华东、中南、西北、西南4个区行,40个省市分行,1200多个县(市)分行和办事处。
1951年4月1日,东北银行改组为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11月,新疆省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至此,除了台湾和西藏之外,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除了人民银行外,新中国的金融机构还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是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大银行,但经过接收和改组后,这两个银行都成为新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均采取总管理处、分行和支行的三级管理制度;1949年12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从上海迁到北京。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并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景云兼任总经理。
1951年8月,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经政务院批准,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但在各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这是在新中国时期成立的第一家专业银行,也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1+4”的一元化金融体系。在全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共有1380个,全国金融系统职工有8万余人。
1952年,对一元化金融体系的微调体现在,中国银行与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通银行划归财政部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改为财政部领导;同时精简撤销了农业合作银行,成立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因此,到1952年底,金融机构体系的归口管理由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进行。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人民银行在各大区的区行也随之撤销,从而加强了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金融活动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形成人民银行体系的垂直管理体制。
在完成对旧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银行也逐步纳入人民银行的管理体系中。1955年2月1日,全国14个城市的公私合营银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合署办公,转为代理人民银行的储蓄业务;1956年7月,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与人民银行总行私人业务管理处合署办公。
1954年8月,人民银行向政务院提议建立中国农业银行。1955年3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并确定其主要业务是办理农村的短期贷款,贷款对象是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和个体农民,贷款用途限于农业生产,除此以外的农村金融业务都由人民银行办理。1957年4月12日,又决定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工作改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同年8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撤销后,在人民银行设立了农村金融管理局,管理全国的农村金融业务。
在“一五计划”期间,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主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即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前身。
至1958年,国内基本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1+N”组织机构体系,外围组织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农村金融的经营和管理机构等。人民银行成为既是国家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机构,又是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的核心经济组织。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一直沿用至1978年。
(三)实行统存统贷信贷制
“统存统贷”又被称为“统收统支”,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主要是将信贷资金统一集中并计划分配的一种资金管理体制。其中,“统存”(统收)是指人民银行体系中各级分支行对其所吸收存储的资金没有运用权,必须将所有资金上交到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集中进行运用;“统贷”(统支)是指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总体经济计划、具体目标要求,制定统一的信贷计划指标,然后将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分支行,分支行则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指标进行信贷资金投放。
由于当时中国金融业相对单一,主要以财政金融为主,全国性的资金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其中,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由建设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无偿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主要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因此只能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
这一制度缘起于1952年9月人民银行召开的各大区行行长会议和银行计划工作会议。最后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编制办法(草案)》,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提出信贷计划管理的一整套做法,包括信贷计划编制的依据、内容、管理体制、权限划分、审批程序和检查制度等。
根据此办法,全国各级银行从1953年开始编制信贷计划,并普遍建立信贷计划管理机构和执行信贷计划的管理制度。各级银行负责编制各自年度(分季度)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并逐级上报审批,最后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平衡全国信贷收支指标,下达各地贯彻执行。
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确立于“一五计划”期间。由于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要求对资金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的计划分配,而1953年和1954年,国营企业的商业信用占了10%~20%的比例,被认为是不利于国家对流动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资金分配计划的贯彻执行,不利于银行对于生产和商业流转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取消商业信用,把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由此确立了高度集中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
在纵向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下,如上所述各银行普遍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即各级银行不能自行安排和发放各项贷款,须由总行分别核定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各级银行只能在指标范围内掌握贷款发放。
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资金结算以国家银行为主。1954年3月,人民银行和商业部共同清理了国营商业系统内部的商业信用,规定国营商业企业的商品购销贷款和资金往来,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办理结算;1955年3月,根据国务院指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一致同意取消商业信用。5月6日,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的相关报告,统一取消国营工业之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往来,代之以银行结算,最终把结算集中于人民银行。
为了管理资金结算,人民银行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了8种结算方式[3],并从1953年开始在国营商业系统试行后,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1955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在总结8种结算方式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些结算方式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制定了《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并于1955年9月在全国实行。
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异地结算方式,包括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及汇兑四种;同城结算办法包括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及限额支票五种[4]。到1955年底,国营商业系统内部的大部分商品调拨和国营工业中部分购销收付,都已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随着商业信用的取消,以及银行核算制度的推行,到“一五计划”后期,基本实现一切信用和资金结算集中于国家银行,从而加强了人民银行对全国资金的集中和统一管理,形成财政金融的发展模式。
(四)探索非常态应对之策
从1958年至1978年,中国经济处于“非常态”发展时期,金融领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情况,需要寻找紧急应对措施。如在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气氛,以及经济困难的状况,人民银行先后多次开会,作出了紧跟形势的决定,扩大资金流动,增加贷款规模,导致金融工作出现了脱离实际的“瞎指挥”和“浮夸风”。同时,由于放松了金融管理,造成了信贷失控和大量货币增发,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问题更加突出。
在中共中央做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策下,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六条”,强调国家银行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中心和枢纽,要抓紧银行这一环节,有力地推动和监督各部门的调整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要求人民银行在调整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1962年至1965年,根据“银行六条”,人民银行收回了原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实行严格的垂直领导,即严格信贷计划和信贷管理,停止了“全额贷款”;划清银行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制度;加强各级银行的工作制度,加强各级银行同当地党委联系;统一安排和管理农业资金,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积极参与和推定清仓核资工作;健全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银行六条”的实施,使全国的金融工作逐步恢复正常,货币流通也得到正常管控。从1962年起,连续3年实现货币收支“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目标,提高了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城乡储蓄存款回升,外汇收入增加,为国民经济转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运行轨道做出了贡献。
但在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革”时期,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工作均受到较大冲击。1969年7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大批干部下放劳动,留在机关做金融工作的只有87人,整个金融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各地分支机构也处于撤并之中,银行的工作系统和指挥体系大为削弱。人民银行的各个职能司局部门被撤并,只保留了政工和业务两个大组,艰难地维持工作。
直到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才开始对人民银行和全国金融工作进行有力的整顿。
首先是整顿了银行机构,充实了骨干力量;其次是调整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各项金融工作的指挥和管理。1977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分设的通知》,决定从1978年1月1日起,财政部与人民银行正式分开办公[5],同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银行机构,在1978年内全部完成财政部门的分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