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法律常识一本通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

1.设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图2-2所示的条件。

图2-2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3.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企业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图2-3所示的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图2-3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5.债务承担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如表2-2所示的规定。

表2-2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