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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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多重向度

以名言的形式展开的“性道之学”,其具体的内容关乎多重方面。康德曾提出了四个问题,其中涉及哲学的不同领域,中国的“性道之学”,也可从这些方面加以考察。首先是“我可以知道什么”,与之相关的是认识论问题。通常认为中国哲学主要讨论伦理学,对认识论不太注重,事实上,中国哲学也从独特的方面对认识论问题作了考察。以孔子而言,他曾提出一个著名的看法,即:“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一表述的重点在于肯定无知和知的联系:自己知道自己处于无知的状态,这本身也是一种知,即自知无知。知和无知的这种统一,同时被理解为认识(知)的出发点。这一思想表明,中国哲学已较早地从“知”的开端,对认识论问题加以考察。认识论问题同时涉及认识的可能性、认识的界限等方面,中国哲学中的另一些人物从否定的方面对此提出质疑。庄子曾指出:“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矣。”这里便包含对认识界限的确认,与之相联系的是对超出知识的界限是否可能的质疑。在以上方面,中国哲学对知识问题的讨论既表现在关于认识如何开端的探讨,也表现在知识是否有界限、超出知识的界限是否可能等问题的追问。认识论问题的进一步考察,涉及能所关系。“能”“所”概念的形成,可能与佛教的传入相联系,后来逐渐成为中国哲学家用来解释认识过程的重要概念。能所中的“所”,不同于本然之物,而是与人发生关联、为人所追问和作用的对象,所谓“境之俟用者”;“能”则是指能够具体运用于相关对象之上,并产生一定的作用和效果的认识力量,所谓“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在此,能与所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能所之间的关联看,一方面,“因所以发能”,能知的作用要以所知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能必副其所”,能知通过作用于所知而获得的认识,必须合乎所知。对能所关系的以上理解与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具有实质上的相通性。可以看到,尽管中国哲学没有在现代意义上运用“主体”、“客体”等概念,但在实质的层面,同样涉及相关认识论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我应当做什么”。在这一问题的探讨方面,中国哲学展现了更为丰富的资源。中国哲学对道德哲学、伦理学的考察,具有深厚的传统。孔子很早就已提出“修己以安人”。“修己”首先与人自身的道德涵养相联系;“安人”则更多地关乎社会的安定、社会价值的实现。在孔子看来,人一方面应当按照仁道的原则来自我塑造、提升自己,这一意义上的“修己”就是改变人自身。另一方面,人又应承担社会的责任。对孔子来说,承担对自我的责任与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不可相分,两者都是人“应当”做的:自觉地去履行对自我和社会的伦理责任,这就是孔子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应当”。道家对“应当”的理解更多地与天人之辩相联系,并以自然或天性的理想化为前提。由此出发,道家认为人“应当”做的,就是按自然的原则,维护、回归自身的天性,老子所谓“道法自然”、庄子所谓“无以人灭天”等等,强调的便是这一点。可以看到,尽管儒家与道家对“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不同的侧重,但两者都涉及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康德提到的第三个问题是“我可以期望什么”,与之相关的终极关切问题,在中国哲学中同样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孔子提出“志于道”,亦即以道作为人追问、努力的方向。对孔子而言,人生的过程,应该始终朝向道、追求道。后来,宋明理学家进一步提出“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其内在含义在于确立人在宇宙天地中的主体地位,关怀天下大众,延续文化的命脉,实现永久的安平。按儒家的理解,这就是人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宽泛而言,以上观念也可以理解为与“我可以期望什么”相关的终极关切。在儒家那里,这一意义上的终极关切同时又和人的日用常行相互关联。中国哲学很少分割此岸与彼岸两个世界,而更趋向于把终极关切和现实存在中的日用常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中庸》中有具体的体现。《中庸》提出“极高明而道中庸”,“极高明”表现为终极的关切,它与“志于道”意义上的终极追问相一致;所谓“道中庸”,则强调应在日用常行中去实现终极意义上的关切。可以看到,中国哲学一方面包含着“我可以期望什么”这一问题所涉及的终极关切,另一方面在如何展开终极关切方面又有自身的特点,后者主要体现在肯定终极关切和日用常行的关联,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走向有所不同。

最后一个问题是“人是什么”,与之相关的问题涉及中国哲学所讨论的“人禽之辩”,其论域关乎对人的理解,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前面已提及。在引申的意义上,对人的理解又与历史过程的关切相联系。在后一方面,中国哲学也表现出自觉的理论意识。儒家很早已形成深厚的历史意识和传统意识,历史意识的重要之点体现在肯定历史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孔子曾提及:殷上承夏代、周继承殷代,其中既有延续,也包含着变革(损益),此后如有继周而兴的朝代,虽然百世,也可预知。这里肯定了历史可以预知,而历史可以预知的前提,则是其前后衍化具有延续性,而非断裂间隔、变迁无序。在肯定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前提下注重以往察来,其中无疑包含着历史哲学的观念。

中国哲学在理解历史过程时,往往运用“势”和“理”这一类概念。柳宗元在考察封建制(有别于郡县制的分封制)起源的时候,便指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封建制(分封制)的形成,并不是圣人个体意志的结果,而是历史大势使然。王夫之进一步从理论上对理势关系做了概括,主张“于势之必然处见理”,这里的“势”与“理”彼此相关,但二者并非完全重合、等同。相对于“理”,“势”涉及多重方面,“理”所体现的,主要是“势”之中包含的必然趋向,所谓“于势之必然处见理”,强调的也正是这一点。从理势统一的角度去理解历史的过程,显然在更深的层面上体现了历史哲学的思想。

在注重历史过程的同时,中国哲学很早就开始讨论礼法关系,关注人的存在过程中社会秩序的生成及其条件。先秦诸子之间的重要论争之一就是礼法之辩。后来儒家有内圣外王之学,其中的外王之学更多地涉及政治实践及其原则等方面的问题。就此而言,礼法之辩、外王之学,以及与之相关的王道理想、德治主张,都与宽泛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相涉。同时,在中国哲学中,伦理的问题与政治实践始终紧密相关,孟子将孔子的仁道原则展开为仁政主张,便具体地展现了这一点。从以上方面看,与“人是什么”相关联的问题既涉及历史哲学,也关乎政治哲学。中国哲学对这些问题的讨论,经历了绵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