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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名盖章,而是由他人,尤其是保险业务员代为签章的话,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实务中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代签章的保险合同有效。理由是保险公司经审核投保单,并确认无异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则对保险期内发生的事故予以理赔,即使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自己签名盖章。第二种意见认为,代签章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签章的行为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所以代签章行为不能使保险合同生效。对此问题,《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另外,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