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企业的契约性质与公司治理
传统观点认为企业是生产函数的载体,而现代观点则认为企业是节省交易费用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因此,公司治理实质就是节省交易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2.1.1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
1. 传统企业理论:投入-产出的“黑箱”
传统的企业理论从生产功能出发来阐释企业,认为企业是生产函数的载体,是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所采取的投入-产出技术关系的“黑箱”。比如,钢铁冶炼企业就是把一定数量的铁矿石,结合一定量的其他原料,经过一些工序,变成符合各种要求的钢材;轮胎生产企业就是利用橡胶和其他原材料,经过各种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制成各式各样的轮胎等。这种企业理论关心的是多大投入带来多大产出,能带来最大利润的产出水平究竟是多少,被称为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它把资本与劳动当成投入品的生产要素,说明了企业如果要组织生产,应该生产多少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组织形式来生产,以及企业生产究竟是如何实现的。比如,为什么采取同样的生产要素,有的企业生产效率总比另一些企业高?由于它忽略了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以及所有参与人员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即忽略了企业的制度因素以及制度运行的费用,因此很难解释清楚大量的现实问题,只能是一种“黑板经济学”。

2. 现代企业理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
科斯是第一个按照市场价格机制下交易费用的方法研究企业存在合理性的人,在他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中首先将交易(费用)作为分析的基本对象,把注意力从企业与外部市场的关系转移到在市场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上,试图从不同企业要素所有者间签约的角度解释企业的本质,即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是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一个特殊合约,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的这种契约关系可能是正式的,如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董事及经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经理的薪酬合同及其他一系列具体交易合同;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如终身雇佣制等。当这些相互联系着的契约订立之后,企业就出现了。科斯的观点打开了企业投入-产出的“黑箱”,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契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的企业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即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以物质资本投资,就要拥有物质资本的所有权;以专利技术投资,就必须是专利技术的持有人;以人力资本投资,就必须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法签约的,签了约也实现不了。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合约安排。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是一个多赢的制度安排,不可能通过对某一方的损害使得另一方谋利。因为这些合约本身是自愿签订的,如果存在着对某一方的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总是可以退出。特别是,它必须使投资者愿意投资,经营者愿意成为投资者的代理人,并且,投资者有积极性选择好的经营者并监督经营者努力工作,经营者有积极性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一句话,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1.2 企业契约是“不完全契约”
说企业是契约只是揭示了企业与市场的共性,并没有指出企业的特性。企业的特性是什么,或者说企业与市场的区别是什么?就契约本身而言,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的完备性程度(Completeness)不同。尽管绝对完备的契约几乎没有,但相对而言,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全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An Incomplete Contract)。
1. 不完全契约的含义
一个完全的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比方说,煤矿企业与发电厂之间的长期供货合同要规定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供货,煤炭的质量标准、价格,当生产成本变化时价格如何调整,货款支付方式,以及不能履约时的赔偿办法(Joskow,1985)。对比之下,如果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这个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简单地说,与市场契约相比,不完全契约就是一个留有“漏洞”的契约,如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工人上下班的时间以及每月的工资,但难以说明工人每天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具体的工作;劳动法规定工人加班时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加班,什么时候不能加班;如此等等。由于有“漏洞”,不完全契约常常不具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同时,完全契约是短期契约,即权利与义务几乎同时兑现的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完全契约是长期契约,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时间差(如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由于长期合同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分离的特性,就使得信用问题变得十分重要。完全契约事后(签约后)成本低,事前(签约前)成本高。不完全契约事前成本低,事后成本高。
2. 不完全契约的形成原因
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可以用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及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预测到,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也是很困难的;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也可能为什么是实际状态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法庭也可能不能证实;即使能证实,执行起来也可能成本太高。因此当事人宁愿在签约时留下漏洞,日后逐渐弥补,也不愿意事前浪费太多的时间。订一份完备程度多高的合同,要考虑事前和事后交易成本的高低。
案例2-1
百事可乐和四川百事
1993年,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四川省广播电视局下属的四川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四川广电)与美国百事可乐国际集团(百事可乐)合作,组建成立了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四川百事)。1994年1月,四川百事正式成立。从1994年至今,四川百事每年的销售额以平均110%的速度在增长,成为百事可乐在亚太地区最大的灌装厂,并且是百事可乐在中国的14家灌装厂中效益最好的。但是,从1996年开始,百事可乐与四川百事摩擦不断,首先是双方对浓缩液的价格看法不一,接着是在中方要求开发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系列饮料问题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激化,最后不得不求助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
纠纷的原因可说是多方面的。但是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因为百事可乐与四川百事所签定的合同是不完备的。首先,浓缩液的价格变化并没有在合同中反映出来;其次,合同中虽然规定中方可以开发地方品牌饮料,但是四川百事提出的“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系列饮料”到底是不是属于地方品牌饮料呢?在合同中有关事宜也没有规定。双方在这方面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四川百事的中方投资方中途发生了重大所有权变更(2001年8月,四川广电与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脱钩,更名为四川省韵律实业开发公司)。这些重大的有关公司利益的变化在原合同中都没有写明,因为之前谁都没有预料到。按照百事可乐中国总经理李春佳的说法,“中间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实际是中方控制权的变化,我们不晓得真正在和谁合作。”所有的这些问题在合同中所留下的漏洞都会给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因为它给各方都留下了任意解释的空间,因此,最后的结果是合作无法进行下去。幸运的是,成立四川百事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将接受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
(资料来源:张维迎. 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1.3 企业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权威机制
1. 交易费用的概念
交易费用是理解企业本质的一把钥匙。与零交易费用假定基础上的新古典企业理论不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市场机制的运作是有摩擦成本的。因此,追求技术约束下利润最大化的纯粹生产者必须改变其行为方式,将市场运行成本即交易费用纳入决策之中。按照科斯在《企业的性质》里的阐述,交易费用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其包括:第一,发现价格的成本。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价格机制成为沟通拥有分散信息的个人使市场协调有效运行的最神奇的工具,人们只需对相对价格做出反应,即可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而科斯认为,“利用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显而易见的成本就是去发现到底确定什么价格的成本”。专业人士可以买卖信息,从而改进信息收集效率,但却无法消除这种成本。第二,谈判和签约成本。这包括寻找交易对象并就有关交易条款达成一致的成本。科斯认为,在某些市场上,如鲜活产品市场,人们设计出一些技术来降低这些成本,但也无法消除这种成本。第三,利用价格机制的机会成本。科斯认为,与企业内部的契约不同,市场契约多为短期契约。因而企业内部条款固定的长期契约,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适应性收益,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机会成本。企业长期契约类似于期货交易,可以锁定风险。

2. 企业权威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企业权威即企业作为科层组织的权威,是企业家指挥资源配置的权力表征。利用企业权威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体现在:第一,企业权威可以节约市场中直接定价成本。正是为了降低发现价格的成本、单个交易谈判和签约的成本以及更好地应对未来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才由企业组织各种生产。如科斯所说,“通过建立一个组织并承认某种权威(企业家)来指挥资源的分配,会节省某些市场成本”,因为权威关系能够大量减少需要分散定价的数目,即按合约进行物质投入行使有限使用权的企业家或代理人可以不顾每一项具体活动的价格而指挥生产。这比在组织内通过无休止的讨价还价来解决矛盾要节约交易成本。从这一意义上讲,企业的功能在于节省市场中的直接定价成本,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机制。第二,企业权威可以填补不完全契约带来的“漏洞”,节约事后交易费用。企业契约是“不完全契约”,通过企业家权威应对契约中未提及事项,可以避免当事人讨价还价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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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对企业性质的解读
张五常是国际经济学界著名的华人经济学家,是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契约”(张五常,1983),因而“企业替代市场实际上是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在企业内部低交易费用的原因可能在于:第一,企业存在时,某一生产要素(或其所有者)可以充当中心签约人,同与其合作的所有其他生产要素(或其所有者)签订一系列契约。这样一个长期契约就代替了一系列的短期契约,从而可以节省一部分签约成本。第二,企业家可以按低于被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第三,企业内部契约的特征是,生产要素(或其所有者)为得到一定的报酬而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同时契约也限制了企业家的相机处置范围。这样当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家可以根据这种不完全的契约,将各种生产要素配置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所以,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是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比在市场之中组织交易费用更低的结果。
科斯认为,市场与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方式,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调节,而在企业内,资源的配置由企业内部的权威来完成,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被取消了。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因为用权威配置资源比市场用价格配置资源要节约交易费用。如本章导入案例,通过雇用员工的企业行为做调查比找专业调查公司做调查要节省交易费用。员工与经理之间的市场式交易被取消了,调查部员工实施市场调查的决策由企业内部的权威来行使。企业由此节省了交易费用,实现了资源最佳配置。
3. 组织成本与交易费用的均衡
在企业内部组织生产会产生组织成本,组织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最终会形成企业与市场的均衡。因此,企业与市场两者之间的选择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内官僚组织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本章导入案例中如果调查部人员过多、工资过高,则市场调查不如交给专业调查公司实施)。企业要决定是自己生产最终产品还是从另外一家企业购买这种零部件,企业就要比较生产和购买零部件的成本,即要考虑组织生产的成本与寻找零部件供应商并与之谈判的成本。如果生产零部件含有某种专用设计,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成本可能要比组织生产的内部成本要高,这样企业就会选择自己生产零部件。
案例2-2
市场还是企业
Make-or-buy的问题其实我们每天都会碰到。举个简单例子,现在很多人都有每天喝一杯牛奶的习惯,那么作为消费者来说,是应该自己养头奶牛还是应该到市场上去购买牛奶呢?交易成本理论告诉我们,如果市场交易成本很大,自己养奶牛就比较划算。比如,如果市场上充斥着变质的牛奶,消费者要找到质量好的牛奶非常困难,这时市场交易成本就非常大了。如果条件允许,消费者就不如自己养头奶牛,自给自足。推而广之,如果市场都被假冒伪劣产品所统治的话,交易就会减少,市场就会萎缩(Akerlof,1970),回到自给自足时代,每个人都是一个多元化的生产者。当然,自己雇人养奶牛也是有成本的,这就是监督养牛工人的成本。
有些学者批评中国国有企业大而全,其实大而全也是有其道理的。在市场不健全时,很多商品在市场上买不到,或假冒伪劣商品较多,或者是企业间货款拖欠较多。这样就造成市场的交易成本太大,倒不如企业内部解决为好,有什么需求就设立一个部门来解决。当然,企业大而全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比如,对企业领导人的报酬设计得不合理,于是有的企业领导人就追求在职消费,有什么需要就建什么部门,喜欢看电影就建立电影院,喜欢跳舞就建立舞厅等。
(资料来源:张维迎. 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总之,企业作为不完全契约的集合,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权威机制:通过权威可以节省直接定价成本,并可填补不完全契约的“漏洞”。从这一意义上讲,具有权威特征的公司治理就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存在的。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公司治理无关紧要,用不着规定股东、董事和经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股东也无须花成本激励经理人;如果没有交易费用,国有企业民营化采取何种方式——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是买还是送,仅与财富分配有关,而与效率无关。企业的契约性质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如图2.1所示。

图2.1 企业的契约性质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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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文章中产生的。科斯定理深刻揭示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的联系——“没有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1]”。这就是被斯蒂格勒称之为“科斯定理”的科斯第一定理,其含义为:①初始产权安排即私有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②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即若交易费用为零,权力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转变(即交易产权)不存在代价和阻力,即使初始安排不合理(如存在外部性),市场机制也会无代价改变这种安排,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以解决外部性。
但现实中交易费用不是为零而是为正,因而自然而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2]”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其含义为:①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初始安排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此时需要权力调整(组织企业、政府管制);②权力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加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还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即: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经济效率。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科斯第三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