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如何解读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
在长期的问题积累后,从2015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各种“乱象”和“怪象”的集中爆发期。首先是2015年资本市场经历的被一些媒体形象地称为“股灾”的股价大幅波动;其次是从2015年7月以万科股权之争为代表的系列控制权之争的集中爆发,举牌的险资以“野蛮人”的面目出现在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一时为之侧目;最后是险资举牌在我国资本市场掀起的腥风血雨,在南玻A的董事会被“血洗”后达到了高潮,人人自危的实业家纷纷站出来谴责“野蛮人”的暴行,指出“破坏实体经济就是罪人”(董明珠语)。在此背景下,2016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声,痛批“野蛮人”,一度将这些举牌险资和其他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怒斥为“土豪”“妖精”“害人精”。
我们知道,控制权之争,甚至“野蛮人”入侵在各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都出现过,并非新鲜事。但为什么发生在当下我国资本市场的控制权之争如此血腥,对抗如此激烈?我们应该如何逻辑一致地解读最近一段时期发生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种种“乱象”和“怪象”?本节试图为解读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提出一个统一的逻辑分析框架。
概括而言,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关键在于把握以下三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逻辑主线:其一是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分散股权时代;其二是历史上曾经发挥作用,如今弊多利少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盛行;其三是长期存在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看到,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野蛮人”频繁入侵,隐身在各种金字塔式控股结构背后的金融大鳄兴风作浪;另一方面,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长期存在。当“野蛮人”遭遇中国式内部人,中国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就出现了。三条逻辑主线的交织和冲突成为引发目前中国公司治理困境的现实原因。因而,三条逻辑主线及其交织和冲突构成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一个可能的逻辑分析框架。图1-1描述了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三条逻辑主线和基于三条逻辑主线形成的逻辑分析框架。
图1-1 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逻辑分析框架
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是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逻辑主线。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历了从一股独大到股权分散的转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分散股权时代。促成上述转变的现实因素概括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2005年开始到2007年结束的股权分置改革和股票全流通的完成使公司控制权转让在技术上成为可能。
其二,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实改善和风险分担的意识加强,使得原控股股东倾向于选择分散的股权结构。传统上,当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股东倾向于选择集中的股权结构来对抗经理人损害股东利益的代理行为。这是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并不尽如人意的一些大陆法传统和新兴市场国家选择股权集中治理模式的重要原因。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不仅具备了一定的分散风险的功能,而且能够保护股东权益的各种内外部治理框架和法律体系初见端倪,把较大比例的股份集中在同一家公司显然并非原控股股东的最优选择。
上述两个方面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的内因。
其三,随着可以投资股票的资金比例上限不断提高,险资等机构投资者开始大举进入资本市场,甚至通过在二级市场公开举牌,一度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0年以来此起彼伏的险资举牌加速了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散化的过程。
其四,正在开展的以吸引民企作为战略投资者为典型特征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将进一步稀释原有相对集中的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从而使中国资本市场分散股权结构的基本态势最终形成。以联通混改为例,在吸引包括中国人寿和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战略投资者持股35.19%后,联通集团合计持有中国联通的股份变为36.67%,而之前在60%以上。险资举牌和国企混改成为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的外因。
图1-2表明,在过去的10多年中,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的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从2005年股改前的40%以上下降到35%左右;而在险资大举进入资本市场和万科股权之争爆发的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到甚至无法实现相对控股的33%左右。截至2016年年底,在我国近3000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的公司超过500家,甚至有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10%。
图1-2 平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动
图1-3表明,从2010年开始险资陆续举牌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些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截至2016年年中,有77家上市公司被险资举牌,合计119次。在万科股权之争爆发的2015年,有41家上市公司被险资举牌,合计69次。万科股权之争由此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分散股权时代的标志。
图1-3 举牌情况变动
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发生的大的时代背景。从积极方面看,以险资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对市场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举牌,形成对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部分上市公司的直接接管威胁,有助于这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从消极方面看,一些机构投资者不排除以“野蛮人”面目入侵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的可能性,争夺控制权,甚至“血洗”董事会,对一些公司创业团队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激励构成挑战。
根据邢立全先生发布的研究报告《A股资本系族:现状与思考》,截至2017年2月7日,深沪两市共有各类资本系族178个,涉及上市公司1045家,占同期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34%。我们注意到该报告以两家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来度量“资本系族”,如果按照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通过中间企业以股权控制方式建立的企业集团”的定义,那么,中国资本市场现实中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远较想象的多。
对于金字塔式控股结构日渐显现的负面效应,我们已在本章第1节进行了讨论。概括而言,其一,实际控制人利用复杂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对子公司、孙公司进行隧道挖掘,分散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他们被迫选择频繁“以脚投票”;其二,对于一些非核心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资本运作甚至市场炒作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关注程度;其三,复杂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不仅为监管当局监管股权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带来了困难,同时为资本大鳄行贿腐败官员提供了多样化的途径,最终使资本大鳄与部分腐败官员结成利益同盟,进行权钱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种种公司治理困境,除了频频举牌的险资,很大程度与隐身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资本大鳄投机性资本炒作有关。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盛行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危害是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第二条逻辑主线。
中国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一方面与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外部“野蛮人”入侵与隐身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资本大鳄兴风作浪有关,另一方面则与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有关。当内部人遭遇“野蛮人”,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就出现了。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构成理解中国公司治理现实困境的第三条逻辑主线。
那么,什么是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指的是公司高管利用实际享有的超过责任承担能力的控制权,做出谋求私人收益的决策,但决策后果由股东被迫承担,造成股东利益受损的现象。之所以称为“中国式”,是由于在中国一些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形成的原因并非引发英美等国传统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股权高度分散和向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而是与中国资本市场制度背景下特殊的政治、社会、历史、文化和利益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首先是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存在导致的所有者缺位。除了第1节指出的种种弊端,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也是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发生的直接制度诱因。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大股东(特别是具有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或者奉行无为而治,或者鞭长莫及,看似存在大股东,但由于所有者缺位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董事长往往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随着金字塔式控股结构控制权链条的延长,所有者缺位进而内部人控制现象更趋严重。
其次是基于政治关联形成的内部人控制。虽然在形式上需要经过董事会提名和股东大会表决的程序,但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对于控股股东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关键岗位往往是由该企业的上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考察程序任命的。由于上述自上而下的特殊人事任免途径,任命者往往具有特殊身份。
再次是基于社会连接形成的内部人控制。我们以山水水泥为例。持股比例并不高的企业家张才奎成为山水水泥的实际控制人与他是山水水泥历史上的功臣有关。连续亏损13年的山东水泥试验厂,在张才奎带领下,逐步发展成为在香港上市、全国各地有多家分公司、一度全国排名前四的水泥企业。可以说,没有张才奎就没有今天的山水水泥。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并不太长的现代企业发展历程中,几乎每一个成功企业的背后都有一个张才奎式的企业家成为这一企业的灵魂和核心人物。这构成在我国一些公司形成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重要和独特的历史因素。
最后是基于文化传统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在山水水泥案例中,那些并不愿和张氏父子对簿公堂的员工股东,很大程度上并非由于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而是碍于情面,也不想背负“背叛”的名声。虽然这一行为成就了这部分员工股东忠诚的声誉和心理的满足,但这种行为客观上是非不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
除了前面提到的有迹可循的链条外,也许还存在我们无法观察到的各种利益链条。这些链条交织在一起,使得看起来并未持有太多股份,从而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的董事长成为典型的中国式内部控制人。
由于国有体制对经理人股权激励计划甚至经理人收购计划推行的种种限制,很多企业家的历史贡献并没有得到股权形式的认同。面对“野蛮人”的撞门,如果把企业交给自己信赖和长期培养的管理团队,持股比例并不高的创业企业家无法说服其他股东接受自己的提议;如果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持续实际控制公司,创始企业家总有老去的一天,甚至由于自己的强势,时不时去跨界,难免会造成自己持有的有限股份无法承担责任。而如果简单遵循股权至上的逻辑,创业企业家放弃自己的坚持,任凭新入主股东主导新的经营管理团队组建,则有时会使多年形成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理念无以为继。当面临资本市场的“野蛮人”入侵,不仅他们的反抗显得无力,心怀怨怼的他们的一些反抗行为有时甚至显得意气用事。这无形中加强了控制权之争的对抗性。面对公众对遭受“野蛮人”撞门威胁的管理团队的同情,同时受到心怀怨怼甚至意气用事的管理团队激烈抵抗,此时被推到了幕前的举牌险资命中注定将在中国资本市场这一发展阶段扮演并不光彩的角色。
我们看到,在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当基于政治关联、社会连接形成的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遭遇“野蛮人”入侵,中国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就出现了。2016年11月15日,在经历了与举牌的宝能系控制权纠纷后,包括创始人曾南在内的南玻A八名高管相继辞职。有媒体以《南玻A高管集体辞职,姚振华“血洗”董事会》为题公开报道了此事件。从该事件的发生我们看到,公司控制权转让和接管威胁并没有像传统公司治理理论预期的那样,为上市公司带来公司治理改善和业绩提升,反而出现了新入主股东“血洗”董事会这样一个无论普通投资者还是管理团队,甚至是并购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如果说万科股权之争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股权分散时代,那么,南玻A高管的集体辞职则是股权分散时代公司治理事件的新高潮。在一定意义上,“血洗”董事会式的公司控制权转让成为习惯于一股独大公司治理模式的我国上市公司仓促进入分散股权时代被迫承担的制度成本。
那么,面对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中国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我们应该制定怎样的监管和公司治理政策加以应对呢?概括而言,一方面,需要进行制度设计防范“野蛮人”血腥入侵,以鼓励创业团队在业务模式创新上投入更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包括险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使接管威胁成为改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要的外部力量。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成为我们制定相关公司治理政策的逻辑出发点。
第一,鼓励创新型企业推出不平等投票权的控制权安排设计,以防范“野蛮人”血腥入侵,使创业团队在业务模式创新上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本。
如果预见到辛苦创建的企业未来可能轻易地被“野蛮人”入侵,企业家早期创业的激励将弱化。不对“野蛮人”入侵设置足够高的门槛,无疑将挫伤企业家创业的积极性。现实中一个有助于防范“野蛮人”入侵的制度设计是双重股权结构股票。通过将控制权锁定在业务模式创新的创业团队,看似违反“同股同权”原则的不平等投票权股票却完成了创业团队与外部股东从短期雇佣合约到长期合伙合约的转化,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例如,2014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京东同时发行两类股票。A类股票每股有1票投票权,B类股票每股则有20票投票权。出资只占20%的创始人刘强东通过持有B类股票,获得83.7%的投票权,实现了对京东的绝对控制。在双重股权结构下,A类股持有者把自己无法把握的业务模式创新等相关决策交给具有信息优势的持有B类股票的创业团队,实现了专业化分工深化和效率的提升;当创业团队无法实现预期价值增加,被迫出售的B类股票将自动转化为A类股票,使公司重新回到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传统治理模式,从而实现控制权的状态依存和管理团队的平稳退出。由于具有实现从短期雇佣合约向长期合伙合约转变、控制权的状态依存等控制权安排制度设计上的优良特性,以双重股权结构为代表的不平等投票权成为谷歌、脸书等美国科技类企业上市青睐的实现形式。不仅如此,由于允许公司发行具有不平等投票权的股票,美国成为百度、京东等中国知名企业选择上市的目标市场。
除了双重股权结构股票,阿里巴巴采取的合伙人制度同样是新兴企业值得借鉴的一种控制权安排模式。目前,从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来看,第一大股东软银(日本孙正义控股)持股25.8%。阿里巴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马云)持股9.0%,而马云本人持股仅6.1%。我们这里显然不能按照传统的股权结构认识方法把阿里巴巴认作日资企业。根据阿里巴巴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马云为代表的38名合伙人有权力任命阿里巴巴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阿里巴巴由此实现了“铁打的经理人,流水的股东”,创造了互联网时代劳动雇佣资本的神话。
谷歌、脸书等美国企业和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在美国上市的众多中国企业青睐不平等投票权的控制权安排设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经历接管浪潮中“野蛮人”肆意入侵后,美国业界和学术界对原来被认为不利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不平等投票权的重新认识。面对“野蛮人”的入侵,双重股权结构股票的推出将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创业团队围绕业务模式进行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看似不平等的投票权,一方面使持有B类股票的创业团队专注于业务模式创新,另一方面使持有A类股票的分散股东避免对自己并不擅长的业务模式指手画脚,仅仅着力于风险分担,最终在两类股东之间实现了投资回报收益的“平等”。我们看到,在控制权安排模式选择上,推行不平等投票权并非对投资者利益最差的保护,而一股一票也并非对投资者利益最好的保护。
2017年3月2日,美国Snap公司尝试同时发行A、B、C三类股票,成为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发行三重股权结构股票的公司之一。中国香港联交所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市场咨询文件,提出吸纳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科技网络或初创企业赴港上市。而万科股权之争之所以引人注目,恰恰是由于并购对象万科的管理层是以王石为首的创业团队。万科股权之争很快陷入是应该遵循资本市场的股权至上逻辑还是应该对创业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投资予以充分激励的争论之中。因此,进入分散股权时代的中国资本市场迫切需要汲取各个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加速包括不平等投票权在内的控制权安排的制度创新,在鼓励创业团队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发挥险资等机构投资者外部治理作用之间实现很好的平衡。
第二,通过税收政策制定和必要监管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层数,改变隐身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资本大鳄投机性资本炒作的动机和途径,促使其未来向公益性和家族信托基金转换。
对于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消除或层级的减少,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制定反垄断的监管法案和增加金字塔式控股结构总体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回顾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很多国家经历了从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盛行和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向分散股权转变的过程。我们以洛克菲勒家族的标准石油为例。1870年创立的标准石油在列宁的眼中是典型的托拉斯,即所谓的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20世纪初,标准石油的产量一度占全美的90%。美国国会虽然于1890年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垄断法》,但直到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才根据《谢尔曼反垄断法》将标准石油拆分为埃克森美孚、雪佛龙等30多家独立企业。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爱迪生联邦公司的破产导致了1935年美国《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案》(PUHCA)的出台。该法案从防范金字塔式并购带来的财务风险出发,限制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拥有太多的附属公司和交叉持股。除了规定控股公司控制不能超过两层,该法案同时对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的行业和区域进行了限定。随着美国电力行业进入管制时代,公用事业控股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以致出现大量的“寡妇和孤儿持股”现象。
除了反垄断执法及限制控股和交叉持股的监管政策,增加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税负同样成为促成美国股权分散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美国政府通过公司间股利税的开征,使控制子公司、孙公司的金字塔母公司处于税负不利状态;另一方面,通过制定针对持有优先股的机构投资者获得股利回报时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机构投资者更多持有没有投票权的优先股,从而避免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过度干预。与此同时,通过征收遗产税,甚至馈赠税等,鼓励金融大鳄从股权控制向公益性和家族信托基金转变。性质转变后的公益性基金更加关注资金的安全和回报的稳定,而不再简单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资本运作和市场炒作。2017年3月20日,美国亿万富豪戴维·洛克菲勒去世。从众多的纪念文章中,我们感受到洛克菲勒家族实现财富百年传承的独具匠心的制度安排。通过推出家族信托基金,洛克菲勒家族一方面将财富作为整体使后世子孙从中受益,从而避免由于分家导致的“富不过三代”;另一方面将资产经营权交给专业的信托基金,避免家族成员对经营权的直接干预,有效解决了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信任和能力冲突问题。洛克菲勒家族百年财富传承带给我们的直接启发是,看似放弃控制权,实则实现了财富的永续。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监管和税收政策调整,美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初步形成了以股权分散为典型特征的公司治理模式。强制性的监管政策出台往往容易产生政策扭曲,借鉴美国当年的做法,我们可以在某些特定行业特定时期采取类似的监管措施,以减少甚至消除金字塔式控股结构的层数。我们看到,如果把不平等投票权等控制权安排设计推出理解为分散股权时代来临时上市公司为了防范“野蛮人”入侵的被动应战,消除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及其负面效应则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分散股权时代来临的主动顺应。
第三,通过不断完善现有公司治理机制解决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
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不仅有历史原因,还有复杂的现实因素的影响。解决中国式内部人控制问题将是我国公司治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未来长期面临的挑战。目前,存在以下可资借鉴和采用的途径。
其一,实现国企高管遴选、薪酬制定的市场化,彻底取消行政级别,由董事会向全社会真正公开选聘,并给予市场化的薪酬待遇,以真正推动国企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化。我国出台了两个关于国企改革的重要文件,一个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另一个是《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文件精神的核心是使经理层成员选聘、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回归到董事会职权范围。将国资委和中组部对于经营性干部即职业经理人的考核与任免权力还给国企董事会,由此推动国企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化。
其二,股东权利意识的觉醒。当内部人与野蛮人彼此争斗不休时,利益受到损害的往往是外部分散股东。股东需要意识到,手中的股票不仅是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而且股票就是选票。201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3.15%的个人股东王振华和梁树森向东方宾馆提交了《关于罢免公司全体董事的议案》临时提案。在当年4月1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上述两位股东提交的罢免全体董事的议案虽然遭到股东大会的否决,但东方宾馆投资大角山酒店的关联交易议案在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样在这次股东大会上被否决。上述事件由于一改以往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由控股股东主导、小股东被动选择“以脚投票”的惯例,不仅提出不同于控股股东的新议案,而且否决控股股东提出的旧议案,而被一些媒体形象地称为“小股民起义”。
事实上,东方宾馆事件只是近年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生的诸多“小股民起义”事件之一。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的改善和中小股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小股民起义”事件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2010—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中至少发生了207起“小股民起义”事件。我们理解,这些“小股民起义”事件不仅是标志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分散股权时代的典型事件之一,而且将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这同时提醒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应该把如何使股东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权威,使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成为体现股东意志、保护股东权益的基本平台提上重要的研究日程。
其三,以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为主的董事会在内部人和“野蛮人”的控制权纷争中扮演重要的居中调节角色。在英美等国的分散股权结构模式下,如果发生了内部人控制,接管方往往会通过推出金降落伞等计划,对实际控制权进行赎回,从而将纷争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金降落伞计划体现的是妥协的策略和舍得的智慧。金降落伞由此也成为解决控制权纷争可供选择的市场化方案之一。理论上,以信息更加对称的独董为主的董事会在内部人和“野蛮人”的控制权纷争中将扮演重要的居中调节角色。在以独董为主的董事会居中协调下,最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向在位企业家推出金降落伞计划,使其主动放弃反并购抵抗;独董主导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听取在位企业家和新入主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遴选和聘任新的经营管理团队。这事实上是在英国、美国的很多上市公司中流行除CEO外其余董事会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会组织模式背后的原因。然而,由于缺乏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声誉,独董要在股权纷争中扮演好可能的居中调节者角色,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四,让规范的险资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力量。以险资举牌为特征的并购潮,其积极的意义在于向那些仍然沉迷于“铁饭碗”的内部人发出警告:虽然原来国资背景的大股东可能并不会让你轻易退位,但新入主的股东则可能使你被迫离职。我们需要在借助外部接管威胁警示不作为的经理人和保护创业团队以业务模式创新为特征的人力资本投资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最终使包括险资、养老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发起的接管威胁作为外部治理机制,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
现在让我们憧憬一下在上述公司治理监管政策下,我国资本市场的美好未来: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主要由个人投资者直接持有,而险资等机构投资者主要持有优先股,鲜有复杂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对于个体投资者,由于并不存在被原来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实际控制人进行隧道挖掘的可能性,所持股公司也不会被当作市场炒作的对象,他们的投机动机将相应减弱,开始转向价值投资,甚至开始关心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而对于持有优先股从而没有投票权的机构投资者,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缺乏市场炒作和资本运作的激励,也缺乏相应的条件,近年来我们观察到的我国资本市场频繁发生的股权纠纷就此消于无形。没有了复杂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作为掩护和载体,以往部分腐败官员的权力和资本的勾结由此难以为继,而上市公司由此可推出双重股权结构等控制权安排制度创新,不必再担心“野蛮人”的入侵,专注于公司治理的改善和经营管理的提升,一个健康良性发展的资本市场由此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