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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业务的实质性变化

(a)当每个持牌者在计划或提出一项新产品、服务、活动时,或对涉及纽约州及纽约居民的既有产品、服务、活动做实质性变化时,应该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b)“实质性变化”是指如下情况:

(1)该变化会导致一项既有的产品、服务或活动与之前申请牌照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表中所列的产品、服务或活动有实质性不同;

(2)这项改变可能会引起产品、服务和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

(3)这项改变可能会引起安全问题或者操作问题。

(c)持牌者应当提交一份书面计划详细描述其提出的实质性改变,包括对业务运作的详细描述、合规政策、该改变对于持牌者整体业务的影响,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类似信息。

制定法法源: Financial Services Law, sections 102, 202, 301, and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