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社会历史论丛·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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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治地位的规定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为有效继承清政府的政治遗产,在边疆问题上,也迅速作出反应: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族共和”的理论,及其关于“民族—国家”的建构,通过多种方式确定西藏的政治地位,以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及领土的完整。

1912年,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国力,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绝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2)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也宣布:“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3)1912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4)袁世凯就职为大总统之后,也发布命令说“现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5)总之,民国初年即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形式,明确了西藏地方为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各民族平等及民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和西藏地方参政议政的权力。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完成形式上的统一后,延续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之“五族共和”理论和关于统一之政治实体——“中华民族”的论述,以会议决议和政治立法的形式,确定其于中华民国的政治地位,同时也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藏的基本政策。

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称:“本党致力于国民革命,既以实现三民主义为唯一目的,则吾人对于蒙古、西藏及新疆边省,舍实行三民主义外,实无第二要求,”(6)对西藏地方确立了三民主义的民族政策;在随后的三届二中全会上,又通过《关于蒙藏之决议案》,内容包括举行蒙藏会议、派员宣慰西藏和发展西藏地方等内容。(7)1931年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8)从法理上确立了西藏的政治地位、国家的治藏基本政策,及对西藏地方的主权拥有。

1935年,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扶持各民族经济发展,培养其自治之能力;1945年,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赋予西藏高度自治权。(9)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有关于西藏政治地位及其参政议政权力的规定,均是在西藏地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完成的;西藏地方代表也参加了国民党及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会议,在重要机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