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权利和义务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其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律关系就是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构成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形成一项完整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而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经济组织是指拥有独立的资产,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独立核算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经济组织中最主要的是各种各样的企业,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参加者,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在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就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当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拓展
法人制度。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第三,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间通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联结起来,并确立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第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即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等经济法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三,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或放弃,因为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行使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随意转让或放弃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行为。经济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命令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审核权、经济监督权等。
(2)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等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等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等。
(4)请求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要求,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合同;依法缴纳税金;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经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经济义务的履行,一方履行经济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
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经济法律、法规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品,主要指各种有形资产。
2.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如经济管理行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有的表现为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有的表现为社会现象,如罢工、战争等。这两种现象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