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具有法律行为的普遍适用性。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包括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所谓法律后果指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后果,即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
3.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法律的保护;而违法的行为,则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人的同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设立遗嘱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互为给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价金,即为对价,而卖方交付货物,也为对价。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房地产交易行为必须经登记才能成立生效。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于抵押合同来说,主债务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法律行为除了上述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等。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具有法律行为的普遍适应性。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知识拓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行为人在行为目的、内容上都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同时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可以因有撤销权的行为人(合法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自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民事行为的效力,但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行使了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类: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是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是被他人代替实施法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相对人则是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性的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
(二)代理的种类
按代理权产生的依据的不同,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代理权。数人被授权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代理是最常见的一种代理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授权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2.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及他人利益的,为代理权的滥用,代理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代理的原因和后果归属不同,无权代理可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所谓无权代理,通常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外,不具有代理的法律效果,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谓的代理人承担。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如无权代理人持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不知情的等。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该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