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自由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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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裁判中的界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航行自由作为海洋自由的一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框架,只在部分公约中存在原则性规定(如1958年《公海公约》),航行自由的具体问题属于国际习惯的范畴。此时,国际裁判往往发挥着确认有关国际习惯存在、确立其效力边界的作用,在“航行”概念具体化、细致化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纵观涉及航行自由的国际司法实践,虽然已经存在不少具体的国际司法裁判,但并未有某个判决或裁决对“航行”的概念作出具体的阐述。不过,这些裁判仍体现了“航行”这一概念一步步从笼统到细致的变化过程。

一、科孚海峡案

如前所述,领海制度确立后,虽然领海的航行制度开始受到沿海国管辖权的限制,但对于沿海国管辖权如何限制,领海内航行的船舶享有什么样的航行自由,并不明确。作为国际法院成立后的第一案,科孚海峡案被普遍认为确认了领海内外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包括军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时亦享有此等权利。[1]科孚海峡位于阿尔巴尼亚与希腊的边界,其最窄部分位于两国领海中。英国曾在该海峡扫雷并证明其安全。该案中,主张无害通过的英国军舰在经过该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军队炮击,因阿尔巴尼亚认为外国船舶经过该国领海须获得其许可。为试探阿尔巴尼亚态度,英国派出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舰队驶入科孚海峡,两艘驱逐舰触雷,造成40死42伤。就此,英国政府要求阿尔巴尼亚承担其船只与人员伤亡的责任。

两国将争端诉至国际法院,阿尔巴尼亚政府认为,英国军舰未经允许即进入该国领海的行为侵犯了其主权。对此意见,国际法院并未予以采纳,并认定英国军舰进入科孚海峡的行为符合有关航行自由的国际习惯,阿尔巴尼亚应当对英国的船只与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国际法院认为,在和平时期,根据普遍认可并符合国际习惯的原则,一国军舰有权未经沿海国事先允许通过位于两段公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该通过行为是无害的。沿海国在和平时期无权限制此种无害通过,除非国际条约有相关规定。[2]尽管英国承认其航行出于试探阿尔巴尼亚态度的政治目的,其合乎国际法的航行行为仍不应被限制。即使阿尔巴尼亚政府否认英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英国军舰仍有权合法行使其航行权。[3]由此,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在国际法上得以确认,进一步明晰了军事航行的内涵。当然,这种确认存在一定的争议。军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船舶,即使在和平时期,军舰驶入一国领海的行为也并不一定符合“无害”的标准,其携带的武器可能构成对沿海国的武力威胁。

二、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1983年至1984年,美国以维护地区和平为借口在尼加拉瓜开展军事及准军事活动,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游击队进行颠覆政权的活动,并派出中央情报局人员参与在尼加拉瓜濒临大西洋的港口附近水域布雷,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对尼加拉瓜实行军事封锁。此举导致数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尼加拉瓜的贸易和安全。据此,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出指控,控告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反政府游击队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损失。尽管美国反对国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但国际法院并未理会。在国际法院初步判决支持尼加拉瓜的请求后,美国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国际法院决定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继续对该案进行缺席审判,并最终判决尼加拉瓜胜诉。该案实体部分主要涉及“不使用武力”等原则,同时,国际法院还认为美国的行为侵犯了航行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释无害通过中的“通过”时,认为其包含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各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4]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除了提及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港口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原则之外,还认定美国的布雷行为侵犯了有关港口的航行自由。[5]国际法院指出,任何国家基于航行自由可以自由地驶入港口,如果因为某些国家在水域中设置水雷的行为危害了航道安全,沿海国的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也将受到侵害。美国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尼加拉瓜的领海主权,也侵害了外国船舶的航行自由。[6]诚然,该案的重点可能不仅仅在于对航行自由的侵犯,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案明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通过”规定的适用,领海内的航行不仅包括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港口设施的航行,也包括驶入或驶出内水泊船处和港口的航行。

诚然,在国际实践中,直接就航行自由争端诉诸国际裁判的情况并不多见,但航行自由作为一项被普遍认可的国际习惯,仍然在许多国际裁判,尤其是同国际海洋法相关的裁判中被谈及。虽说并未有国际裁判直接就航行的概念进行解读,但这些裁判都涉及航行自由整个框架的某些问题,也都或多或少对“航行”的内涵产生了影响。

[1]See Stuart Kaye,Freedom of Navigation,Surveillance and Security:Legal Issues Surrounding the Collection of Intelligence from Beyond the Littoral, Aust. YBIL,Vol.24,2005,p.93.

[2] See The Corfu Channel Case(United Kingdom v. Albania),I.C.J. Reports 1949,p.28.

[3] Ibid.,p.30.

[4] 参见该公约第18条第1款(b)项。

[5] Se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Judgment,I.C.J. Reports 1984,p.36.

[6] Se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rits,Judgment,I.C.J. Reports 1986,p.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