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一、简述
在2017年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市场当中,我们一共统计了69单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易(包括在2017年结束或者开始的控制权收购交易),其中有48单交易收到了沪深两地交易所的问询函/关注函,在这些问询函/关注函中,有20单交易被交易所问询到“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问题,占收到问询函/关注函公司总数的41.67%。
在2018年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市场当中,我们一共统计了89单交易(统计标准为在2018年开始或者结束的控制权收购交易,其中,棕榈股份、红日药业和东方网络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我们分别将其视为两单交易)。其中有44单交易收到了沪深两地交易所的问询函/关注函,在这些问询函/关注函中,有7单交易被交易所问询到“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问题,占比15.91%。
二、交易所的常用问法
按照控制权转让方式的不同,我们将交易所问询函中涉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问题作初步分类:
表1-4 有关关联关系、关联交易问题交易所的常用问法

虽然上述问题是按照不同控制权收购方式为标准进行梳理的,但是不难发现在不同的控制权收购方式中,证监会都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受让方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受让方(或者表决权受托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向上市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债权人与原控股股份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4)增资方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之间、增资方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前两个问题属于普遍性问题,后两个问题明显是针对具体控制权收购方式提出的问询,这里先对普遍性问题进行讨论。
三、上市公司的常用答法
NO.1受让方与上市公司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在股权协议转让的控制权收购方式中,这一问询率很高,而且上市公司对此的回复也非常简洁。交易所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入手,包括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和控股股东之间、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问询涉及多方面,但是回复方式也比较简单,公司在具体回答时有其一致性:正面明确回答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以往存在的关联关系现在已经消除。回答需要简洁明了,并且有理有据。
梦舟股份(鑫科材料)
交易方式:股份协议转让
转让方: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17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89%)
转让价格:5.1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8.925亿元
交易结果: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恒鑫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船山传媒,实际控制人由李非列变更为冯青青
交易所问题四:据披露,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冯青青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红鹫创业外,冯青青下属的企业主要为湖南百美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冯青青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回复:
根据冯青青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声明以及对冯青青的访谈,冯青青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东方银星
交易方式:股份协议转让
转让方: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受让方:与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38,374,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
转让价格:56.03元/股
交易结果:原公司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下降至2.02%,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相关股东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公司暂时无法确定新的实际控制人
交易所问题三:有关公司治理的情况。我部关注到,公司前期曾出现控制权争夺,治理结构不稳定。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与第二大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接近,双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32%和3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庚集团将持有公司股票38,37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晋中东鑫将持有公司股票2,585,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据此,请公司补充披露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豫商集团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回复:
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中庚集团和晋中东鑫、豫商集团之间并不相识,相关各方也并无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庚集团和晋中东鑫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未提及一致行动事项,双方也未就一致行动行为签署过任何协议约定。因此,受让方中庚集团与晋中东鑫、豫商集团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对于问询“关联关系”的回复是非常简洁的,通过当事人或者相关主体承诺;在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陈述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NO.2受让方(或者表决权受托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这一问题在不同类型的控制权收购方式中普遍被问询,可见是交易所关注的要点。该点本质上是对第一个关注点的深入问询。
民盛金科
交易方式: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1)股份协议转让
转让方: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受让方: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40,193,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77%)
(2)表决权委托
委托方: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
受让方: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标的: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所对应的表决权
交易结果:云驱科技直接持有公司40,193,2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77%,与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赵美合计持有公司60,042,5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同时,云驱科技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民盛金科51,571,504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在民盛金科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最多的第一大股东,合计持有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11,614,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由和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云驱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郝江波变更为霍东
交易所问题九:请说明霍东、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云驱科技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27%股份,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霍东、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霍东、云驱科技、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财务顾问认为,除云驱科技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27%股份,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以外,霍东、云驱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奥维通信
交易方式:股份协议转让
转让方:杜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一致行动人杜安顺、王崇梅
受让方: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99,72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95%)
转让价格:1,677,000,000元(奥维通信停牌前20个工作日股票均价为11.25元/股,本次交易对价为16.82元/股,溢价49.48%)
交易结果:瑞丽湾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董勒成
交易所问题二:中缅翡翠是否参与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如是,请补充披露其为股权收购提供资金的具体来源,与你公司、瑞丽湾、景成集团、兴龙实业及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市公司回复:
中缅翡翠主要经营翡翠原材料、翡翠饰品和黄金饰品,公司充分利用地处深圳、毗邻香港的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地理优势来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缅翡翠出具的声明,其未参与本次收购,亦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收购提供过桥贷款的行为,中缅翡翠同景成集团、瑞丽湾、董勒成之间关于本次收购不存在股份代持及一致行动关系。除与景成集团和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正常业务往来外,截至目前,中缅翡翠同奥维通信、瑞丽湾、景成集团、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奥维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扬子新材
交易方式: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1)股份协议转让
转让方: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标的:68,9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7%)
转让价格:10.43元/股
(2)表决权委托
委托方: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标的:84,6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52%)所对应的表决权
交易结果: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5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63%,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交易所问题六:请说明南宁颐然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
上市公司回复: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宁颐然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宁颐然的有限合伙人为中民养老,普通合伙人为中民养老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慈舒。中民养老为中民未来的全资子公司,中民未来的控股股东为中民投。中民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工商联牵头组织,59家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大型投资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500亿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中民投股东为64家企业,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2)经查询,南宁颐然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除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
扬子新材的回复显然非常充分,以图表形式介绍了新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直观清晰地展示了股东之间的持股关系;在此基础上非常明确地告知交易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股东或者权益控制关系,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关联关系。论证逻辑清晰,说理明确,值得借鉴。
四、交易所的监管逻辑和法律规范
(一)监管逻辑
正常市场交易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作价一般是公允的。在标的公司亏损或表现不佳的情况下,一般以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或股东初始投资成本作价。但若交易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使在标的公司发展较好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作价也会存在不公允的可能性,一般等于或低于股东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侵害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同时减损国家的税收收入。因而,无论是证监会对并购重组过程还是交易所对控制权转让过程的监管,对于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都会加以足够的重视。
针对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主体进行提问,主要有以下几种问法:
(1)股权受让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股权转让方(或者表决权委托方)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受让方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增资方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增资方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不同的问题,上市公司在回复时需要依据事实情况,正面回答交易所的问询,也可以通过列出股权结构图直观明确地阐述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法律规范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发布)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