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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因未领取结婚证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补办结婚登记避免了家庭破裂([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5)
1992年11月,姜某与余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他俩生育一对双胞胎。从1996年起,姜某与余某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余某殴打姜某,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00年8月,姜某之父带姜某回家,双方开始分居。2001年10月22日,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余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由姜某抚养两子女中的一个。法院受理后,经多方做工作,双方最终同意和好。承办法官按照《婚姻法》第八条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及时告知他们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11月22日,姜某与余某领取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