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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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的,其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5

聂某诉称,其与李某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因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引发纠纷。现聂某要求离婚,李某亦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原、被告按当地习俗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所购买的财物,依法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原告诉称诉争的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购买房屋和装修房屋均系其个人出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故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屋及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均依法按一般共有原则予以处理。该房屋系因被告的亲属关系购买,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按照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共同共有的财产均判决归女方所有为宜,由女方依法补偿对价。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系认识多年后才结婚,但因婚后没有注意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诉争的房屋,是否系婚前共同购买,因双方均未提供出资情况的证据,不能直接认定,从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分析,不能认定该房屋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财产价格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正确。

综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是法律认可的结婚,除此以外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时对财产分割应按照共同共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