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管理(第五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当前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主要风险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倒闭、重组、改制及部分企业缺少信用等方面,使得银行难以收回贷款。在随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银行为了避免这样的信用风险,转向大量购买国债。2004年,石油和初级产品的价格上升,以及预期利率上升使得国债价格下降,银行蒙受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

当前,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和银行也都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中国银行业却面临这样一个难题:整个中国银行业还处于一个转型过程之中,同时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为此,对于中国银监会来讲,既要有对所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标准,又要有对处在不同公司治理环境和管理水平的银行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标准;同时还要对不同类型风险和不同类型产品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标准。

下面,我们将讨论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

一、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成立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无论从会计概念还是经济概念方面看,都没有对银行资本做一个明确的定义。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正式施行,这才第一次出现通过法律形式对公司的资本要求加以确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并施行,这一法律正式提出了所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根据《巴塞尔协议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的条例,对商业银行资本做了更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由于没有任何有效手段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约束,这些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2004年2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适应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该办法参照了《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核心组成: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监管和市场约束。其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及附则等内容。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借鉴了2010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管理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关于这些内容,我们将在第十章进行充分的讨论。

二、风险管理

由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银监会对不同类型银行和不同类型贷款制定了不同的风险管理水平的要求和标准,具体规定见表1.3。

表1.3 中国银监会有关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法规

表1.3(续)

(一)《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共分四章。第一章定义了商业银行的授信对象即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范围。第二章是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三章为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四章为附则。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

该评级体系于2004年2月22日颁布并施行,主要针对目前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目前在中国银行业中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相对完善的银行,因此,对它们的风险管理要求最为严格。其风险评级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对资本充足情况、资本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并在以上各项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加权汇总后,给出总体评估。其总体评估结果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评级和监管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二章为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第三章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章为信息披露。第五章为附则,包括:具体的资本定义,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的定义和信用转换系数,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等。

在很大程度上,该办法参照了《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有关文件,同时也考虑了中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

(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对所有商业银行的监测和考核。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不良贷款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资产标准另行规定,制定前参照五级分类标准执行。

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下面几个方面:不良资产的监测、分析、考核,数据来源和分析,以及管理和明确监管责任等内容。

(五)《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于2004年9月2日颁布并施行。该指引对商业银行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做了明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规定。

(六)《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市场风险的定义,市场风险的管理,市场风险的监管等。

(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风险管理。

(八)《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该指标共分为四章,适用于国内中资商业银行。核心指标涵盖了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水平、风险转移和风险对冲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是主要部分,第二章介绍了核心指标,第三章涉及检查和监管。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银行业评估人民币新汇率机制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准确计算外汇风险的敞口头寸,加强对外汇交易的限额管理,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外汇交易报价能力,加强交易、信息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制定并完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加强对外风险的内部审计,严格控制外汇衍生产品风险,配备合格外汇交易人员和外汇风险管理人员等。

(十)《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强调合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十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界定了操作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十二)《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界定了并购和并购贷款,强调了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十三)《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界定了信息科技和信息科技风险,提出了建立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机制。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或完善对相关的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的适合度评估制度。

(十五)《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界定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并建立其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体系。

(十六)《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强调了商业银行要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运用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的重要性。

(十七)《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将商业银行的账户分为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并要求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四种类型进行计量和检测。

(十八)《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该指引对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风险转移和监管资本计量、资产证券化标准法,以及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等做了规定。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对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评估因素,以及风险分类标准做了规定和说明。

(二十)《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共分六章,要求银行对包括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以及其他类等全部表外业务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并给出了考核标准。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共分八章,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二十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该办法共分五章,明确了计算杠杆率的一级资本净额和表内外资产余额,要求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二十三)《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四章。该办法规定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这两项标准的较高者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二十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分十章和17个附件。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资本和风险管理文件。该文件界定了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包括表内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该办法在计提2.5%的储备资本要求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二十五)《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四章,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了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风险监管指标和达标标准。

(二十六)《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六章,要求银行加强客户集中度风险暴露的管理,并制定了衡量和限制相关风险暴露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