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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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监测站建设管理

4.1.1 流量和水位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按GB 50138、GB 50179、SL 58、SL 276、SL 384、SL 537和SL 337等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

4.1.2 国家水资源监测站点建设选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SZY 203—2012的要求,监测数据传输规约应符合SZY 206—2012的要求,安装调试应符合SZY 204—2012的要求。

4.1.3 监测站建设应充分利用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站点设施以及信息采集平台。

4.1.4 选用的仪器设备除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

a)工业产品应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计量产品应具有计量制造许可证。

c)进口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

d)数据采集传输终端设备应通过SZY 206—2012规约符合性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4.1.5 水资源监测设备应根据使用场合和地区的不同,采取防寒、防高温、防腐蚀、防电磁干扰、防雷等措施,并在设备外壳明显位置设置“国家水资源监控项目”标识。

4.1.6 位于行洪区域内国家水资源监测站点的设施建设应满足防洪标准,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建筑物、设施设备不被淹没、冲毁,保障人身安全。

4.1.7 与水文共建并具有水情报汛功能的监测站,应满足测洪标准的要求,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及其以下洪水时,测验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当发生超标洪水时应有相应测洪预案。

4.2 监测站运行管理

为了加强监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应制定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办法宜包含下列部分:管理机构的职责与分工;故障处理流程及应急保障措施;资产管理;运行维护经费及运行考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