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监测站通用技术要求
5.1 监测站类型
本标准主要针对实施自动监测的三类监测站:
a)取用水监测站。
b)水功能区(水源地)水质监测站。
c)行政区界断面流量监测站。
5.2 监测站拓扑结构
水资源监测站主要由传感器(水位计、流量计、水质监测仪、闸位计、功率计等)、RTU、电源和通信单元组成,监测站拓扑结构见图1。
注:电源优先选用太阳能电源,在有市电的条件下可考虑采用市电。
图1 监测站拓扑结构图
5.3 设备配置要求
除5.2规定的设备外,监测站建设还包括仪器安装基础、支架、站房、测井、接地及线路敷设等建设内容。
传感器类型、电源容量、通信方式以及基础设施需根据监测站的类型、现场的条件进行配置。
站点电源容量应根据传感器类型与数量、RTU报信方式(自报、召测)、通信单元等功耗详细计算后配置,监测站电源容量至少能保证在失去外电(市电、太阳能)时正常工作30d。
具有特殊要求的站点还可增加视频监视设备;水质监测站还可增加清洁水源、环境控制(空调、除湿)等设备。
5.4 信息传输要求
5.4.1 通信方式
监测站与中心(分中心)的信息传输优先采用无线公共通信(GPRS/CDMA/3G等)网。无线公共通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站点可选用卫星等通信方式。
5.4.2 信息采集与传输频度
应根据需求选择信息采集频度,最高采集频度为水位、流量参数每5min采集1次,水质参数每小时采集1次;监测站数据传输可根据调度和管理需求选择间隔1h、2h、4h、6h、8h、12h或24h向中心站发送1次。
5.5 监测站功能要求
监测站应具有下列功能:
a)具备水位、闸位、功率、流速等相关信息自动连续监测功能。
b)监测站可采用定时自报或召测报信方式。
c)具备现地和远程参数配置以及监测频度、时段和工作方式修改等功能。
d)具备多路通信和主备通道自动切换功能。
e)具备实时数据滤波、计算和处理功能。
f)本地存储容量保证存储测量数据1年以上。
g)具有设备故障、工作异常及参数越限自动报警功能。
h)国际河流上的监测站数据传输应具备加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