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导读(人文与社会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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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1]

Hegel...erfasst die Arbeit als das

Wesen, als das sich bewährende

Wesen des Menschen.[2]

卡尔·马克思

[人是自我意识。人意识到自己,意识到人的实在性和尊严,所以,人本质上不同于动物,因为动物不能超越单纯的自我感觉的层次。当人“第一次”说出“我”的时候,人意识到自己。因此,通过理解人的“起源”来理解人,就是理解由语言揭示的自我的起源。

然而,关于“思维”“理性”“知性”等等——一般地说,关于一个存在或“一个认识的主体”的认知的、沉思的、被动的行为的分析,不可能发现“我”这个词,以及自我意识,即人的实在性的起源和所以然。进行沉思的人完全被他所沉思的东西“吸引”;“认识的主体”“消失”在被认识的客体中。沉思揭示客体,而不是揭示主体。通过认识活动和在认识活动中——更确切地说,作为认识活动——向自己显现的是客体,而不是主体。被他所沉思的客体“吸引”的人,只能通过一种欲望“返回自己”:例如,通过食欲。正是一个存在的(有意识)欲望构成了作为自我的这种存在,并在促使这个存在说“我……”的时候揭示了这个存在。正是欲望把在真正的认识中通过自身显示自己的存在变成通过一个不同于客体和与之“对立”的主体向一个“主体”显现的“客体”。正是在“他的”欲望中,通过“他的”欲望,更确切地说,作为“他的”欲望,人才成为人,并且——向自己和他人——显现为一个自我,本质上不同于和完全对立于非我的自我。(人的)自我是一种欲望,或欲望的自我。

人的存在本身,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意味着欲望,必须以欲望为前提。因此,人的实在性只能在一种生物的实在性,一种动物的生命之内构成和维持。虽然动物的欲望是自我意识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其充分条件。就动物而言,这种欲望仅仅是自我感觉。

和把人保持在一种被动的宁静中的认识相反,欲望使人变得不宁静,促使人行动。由欲望产生的行动倾向于使人满足,但只能通过“否定”、破坏或至少改变所欲求的客体才能做到这一点:例如,为了果腹,无论如何应该破坏和改变食物。因此,任何活动都是“否定的”。活动在于破坏给定物,绝不是让它处在原来的状态:如果不是在它的存在中,也至少在它的给定形式中。任何与给定物有关的“否定性”必然是主动的。但是,否定的活动不纯粹是破坏性的。因为如果由欲望产生的活动为了满足欲望而破坏一种客观现实,那么它将通过破坏并在破坏中创造一种主观现实来代替它。例如,通过取消与之不同的另一种现实,通过对一种“异己的”“外来的”现实的“消化”和“内化”,吃食物的存在创造和维持它自己的现实。一般地说,欲望的自我是仅仅通过否定活动接受一种实在的肯定内容的空虚,这种否定活动在破坏、改变和“消化”所欲求的非我的时候,满足了欲望。由否定构成的自我的肯定内容,与被否定的非我的肯定内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如果欲望针对一个“自然的”非我,那么自我也是“自然的”。通过这样的一个欲望的主动满足而产生的自我,将具有与这种欲望所针对的东西相同的性质:这是一个“对象性的”自我,一个仅仅活着的自我,一个动物的自我。这种自然的自我,与自然的客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能作为自我感觉向自己和他人显现。它永远不可能到达自我意识。

因此,为了产生自我意识,欲望必须针对一个非自然的客体,针对超越给定现实的某种东西。然而,能超越给定现实的唯一东西是欲望本身。因为被当作欲望的欲望,即获得满足之前的欲望,事实上只不过是一种被揭示的虚无,一种非实在的空虚。欲望是空虚的一种揭示,是一种现实的不存在的显现,因而本质不同于所欲求的物体,不同于一种物体,不同于静态的和给定的实在存在,始终在与本身的同一中维持下去。因此,欲望针对另一个作为欲望的欲望,通过使之满足的否定和消化活动,将创造出一个本质上不同于动物的“自我”的自我。这个自我由欲望“滋养”,本身是在其存在中的欲望。因为欲望作为给定物的否定活动得以实现,所以这个自我的存在本身是活动。这个自我不像动物的“自我”那样,是与本身的“同一”和等同,而是“否定性”。换句话说,这个自我的存在本身是变化,这种存在的普遍形式不是空间,而是时间。因此,对这个自我来说,它在生存中的维持意味着:“不是其所是(作为静态的和给定的存在,作为自然的存在,作为天性),而是(成为)非其所是。”由此得出,这个自我是它本身的结果:通过对(在过去)其所是的否定(在现在),它将是(在将来)其曾经所是,这种否定是为了其将来所是而进行的。在其存在本身中,这个自我是意向的变化,有意的变化,有意识的和有意志的进步。它是超越为其设定和就是它本身的给定物的行为。这个自我是一个自由的(面对给定的现实)、历史的(就本身而言)(人的)个体。正是这个自我,也仅仅是这个自我,作为自我意识向自己和他人显现。

人的欲望必须针对另一个欲望。为了产生人的欲望,首先必须有各种各样的(动物)欲望。换句话说,为了自我意识能从自我感觉中产生,为了人的实在性能在动物的实在性之内形成,这种实在性必须在本质上是多样的。因此,人只能在动物之内出现在世界上。这就是为什么人的实在性只能是社会的。但是,为了动物能成为一个社会,仅仅有欲望的多样性是不够的;动物的每一个成员的欲望必须——或者能够——针对其他成员的欲望。如果人的实在性是一种社会的实在性,那么仅仅作为相互欲求的欲望的整体,社会才是人的社会。人的欲望,更确切地说,人类发生的欲望,构成了一个意识到他的个体性、他的自由、他的历史,以及最后,他的历史性的自由的和历史的个体——所以,人类发生的欲望不同于动物的欲望(动物的欲望构成一个自然的、仅仅活着的、只有其生命感觉的存在),因为人的欲望不针对一个实在的、“肯定的”、给定的客体,而是针对另一个欲望。比如,在男人和女人的关系中,只有当一个欲望不是针对身体,而是针对另一个人的欲望时,只有当一个欲望试图“占有”或“同化”被当作欲望的欲望,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欲望试图在其人的价值中和在其人的个体的实在性中“被欲求”或“被爱”或“被承认”的时候,欲望才是人的欲望。同样,只有当欲望通过另一个人对同样客体的欲望“被间接化”,针对一个自然客体的欲望才是人的欲望:欲求其他人所欲求的东西的欲望是人的欲望,因为其他人也希望得到它。因此,从生物学观点看完全无用的一样东西(如装饰品、敌人的军旗),却是人们所欲求的东西,因为其他人也试图得到它。这样的一种欲望只能是人的欲望,人的实在性不同于动物的实在性,只能通过满足这样的欲望的活动产生:人的历史是所欲求的欲望的历史。

但是,如果不考虑这种本质的差异,那么人的欲望类似于动物的欲望。人的欲望也倾向于通过一种否定活动,甚至一种改变和同化活动得到满足。人从欲望得到“滋养”,就像动物从实在的物体得到滋养。人的自我通过人的欲望的主动满足产生,与其“滋养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就像动物的身体与其滋养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为了人能真正地成为人,为了人能在本质上和实际上区别于动物,人的欲望必须在事实上超越他的动物欲望。然而,一切欲望都是对一种价值的欲望。对动物来说,最高的价值是它的动物生命。归根结底,动物的所有欲望都与保存生命的欲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人的欲望超越这种保存生命的欲望。换句话说,只有当人冒着与人的欲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动物)生命的危险,人才“被确认”为人。正是在这种危险中并通过这种危险,人的实在性才得以产生,并作为实在性显示出来;正是在这种危险中和通过这种危险,人的实在性才“被确认”,也就是说,才得以显现,得到证实和证明,表明本质上不同于动物的、自然的实在性。这就是为什么谈论自我意识的“起源”,就必须谈论生命危险(为了一个本质上非生命的目的)。

人在冒生命危险,以满足其人的欲望,也就是说,针对另一个欲望的欲望时,人“被确认”为人。然而,欲求一个欲望,就在于试图替代由这种欲望所欲求的价值。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替代,人们就欲求价值,也就是所欲求的客体,而不是欲望本身。因此,归根结底,欲求另一个人的欲望,就是希望我所是的价值或我所“代表”的价值是另一个人所欲求的价值:我希望他“承认”我的价值就像承认他的价值,我希望他“承认”作为自主的价值的我。换句话说,人的每一个欲望,人类发生的、源于自我意识和人的实在性的欲望,最终和“承认”的欲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的实在性赖以“被确认”的生命危险,是一种与这样的欲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危险。谈论自我意识的“起源”,就必须谈论为了得到“承认”的生死斗争。

如果没有这种为了纯荣誉的生死斗争,也就没有在世界上的人。事实上,只有与针对另一个欲望的一个欲望,即最终说来——一种承认欲望相关,人的存在才能形成。只有当这些欲望中的至少两个欲望相互对抗,人的存在才能形成。因为天生具有这样的一个欲望的两个存在中的每一个,准备为追求自己的满足奋斗到底,也就是说,准备冒自己的生命危险——因而也把另一个人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以便得到另一个人“承认”,作为最高价值强加于另一个人,所以,他们的交锋只能是一种生死斗争。只有在这种斗争中和通过这种斗争,人的实在性才能产生、形成、实现,并向自己和其他人显现。人的实在性只能作为“得到承认的”实在性而实现和显现。

但是,如果所有的人——更确切地说,在人的发展道路上的所有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行事,那么斗争必然导致一个对手或两个对手同时死亡。一个对手向另一个对手屈服,一个对手在另一个对手死亡之前放弃斗争,一个对手承认另一个对手,而不是使自己得到“承认”,这些情况也许并非可能。但如果事情是这样,那么人的实现和显现则是不可能的。在两个对手进行生死斗争的情况下,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实在性——本质上是欲望和与欲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行动——只能在动物生命之内产生和维持。但是,在只有一个对手被杀的情况下,这依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欲望为了成为一种人的欲望而针对的另一个欲望也随之消失。幸存者不可能得到死亡的“承认”,因而不能在他的人性中实现和显现。为了人能作为自我意识实现和显现,刚形成的人的实在性具有多样性是不够的。这种多样性,这种社会性,还必须表示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人的或人类发生的行为。

为了人的实在性能成为“得到承认的”实在性,两个对手必须在斗争之后仍然活着。然而,只有当他们在斗争中有不同的行为时,这才是可能的。通过不可还原的,甚至不可预测的或“不可推断的”自由行为,他们在斗争时和结束这种斗争时必须是不平等的。虽然不是“命中注定”,但一个对手必须害怕另一个对手,必须拒绝冒生命危险,以满足他的“承认”欲望。他必须放弃自己的欲望和满足另一个对手的欲望:他必须承认其对手,但没有得到对手的承认。不过,这样的“承认”,是承认其对手是他的主人,承认自己并且也使人承认他是主人的奴隶。

换句话说,在最初的状态中,人绝不是单纯的人。人必然且本质上要么是主人,要么是奴隶。如果人的实在性只能作为社会的实在性产生,那么只有包括主人身份的因素和奴隶身份的因素,“独立”生存和“依赖”生存,社会才是人的社会——至少在最初。这就是为什么谈论自我意识的起源,就必须谈论“自我意识的独立和依赖,主人身份和奴隶身份”。

如果人的存在仅仅在导致主人和奴隶关系的斗争中并通过这种斗争产生,那么这种存在的逐渐实现和显现就只能根据这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人不是别的,仅仅是其发展过程,如果人在空间的存在是人在时间中或作为时间的存在,如果被揭示的人的实在性不是别的,就是世界的历史,那么这种历史必定是主人身份和奴隶身份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历史的“辩证法”是主人和奴隶的“辩证法”。但是,如果“正题”和“反题”的对立仅仅在“合题”的调和之内具有一种意义,如果在强意义上的历史必然有一个终结,如果正在发展的人类必然以完成发展的人为顶点,如果欲望必然得到满足,如果人的科学必定具有一种最终和普遍有效的真理的价值——那么主人和奴隶的相互关系最终必然导致他们的“扬弃”。

尽管如此,人的实在性只能作为“得到承认的”实在性在存在中产生和维持。一个人只有得到另一个人、另一些人以及——最终说来——所有其他人的“承认”,他才是真正的人:对他本人和其他人来说都是如此。只有当人们在谈论“得到承认的”人的实在性的时候,才能称之为人的实在性,陈述在本义上和强意义上的真理。这就是为什么在谈论自我意识,谈论意识到自己的人的时候,必须说:]

由于自我意识为了另一个自我意识而(自在和自为地)存在,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仅仅作为得到承认的实体存在,所以自我意识自在自为地存在。

…………

承认——自我意识在其统一性之内双重化——这个纯概念,必须在其发展过程中向自我意识显现的方面来考察。[也就是说,不是向谈论自我意识的哲学家,而是向承认另一个人或得到另一个人的承认的意识到自己的人显现。]

这种发展过程首先表明两个自我意识[也就是说,为了得到承认而相互对抗的两个人]不平等。换句话说,这种发展过程表明在两个端点[相互对抗的两个人]之间的中项[相互承认]的扩展;被当作两个端点的人相互对抗,结果,其中的一个必定是被承认的实体,另一个必定是承认的实体。[最初,希望得到另一个人承认的人不希望承认另一个人。如果他成功了,那么承认就不是相互的:他得到承认,但不承认那个承认他的人。]

最初,自我意识是单纯的自为存在;自我意识通过把[异己的]一切东西排除在之外的活动与本身保持同一。它的本质和它的绝对对象是为它自己的:自我[与一切东西分离,对立于一切非我的东西的自我]。在这种直接性中,也就是在自为存在的这种给定存在[即不是由一种主动的创造过程产生的存在]中,自我意识是一种特殊的和分离的实体。对自我意识来说,在它之外的东西作为一种没有本质、带着否定实体的特征的对象,为自我意识存在。

但是,[在我们研究的例子中]另一个实体也是一种自我意识:人的个体向人的个体呈现。这些个体以一种直接方式呈现,在一般对象的存在方式中互为地存在。他们是独立的具体形式,进入动物生命给定存在中的意识。因为在这里,作为一种给定存在而存在的对象被规定为动物生命。他们是还没有互为地完成绝对抽象的[辩证]运动的意识,这种绝对抽象的运动寓于排除一切直接的给定存在之中,这种存在不是别的,就是与本身同一的意识的纯粹否定的给定存在。

换句话说,作为实体,他们还不是作为纯粹的自为存在,即作为自我意识而相互显现。[当“最初的”两个人第一次相遇时,一个人仅仅把另一个人看作一个危险的和敌对的动物,他试图加以消灭,而不是把另一个人看作具有一种独立价值和有自我意识的人。]当然,这两个个体的每一个,都在主观上确认自己;但是,一个人不确认另一个人。这就是为什么他认为自己的主观确定性还没有真实性[也就是说,他的主观确定性还没有显示一种实在性;换句话说,一种客观地、主体间地,甚至普遍地得到承认的,因而存在的和有价值的实体]。因为其主观确定性[关于他对自己的看法和他赋予自己的价值的确定性]的真实性还没有别的内容,仅仅他自己的自为存在向作为独立的对象的自我显现;或者这样说也一样:对象向作为这种自我的纯粹主观确定性的自我显现:[因此,他必须在外部的、客观的现实中重新发现他对自己的内心看法。]但是,根据承认的概念,只有当他为另一个人完成(就像另一个人为他完成)自为存在的纯粹抽象时,这才是可能的:每一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以及通过另一个人的活动在自己身上完成这种抽象。

[第一次遇到另一个人的“第一个”人已经把一种独立的、绝对的实在性和价值赋予自己:人们能说,他相信自己是人,他具有对存在的“主观确定性”。但是,他的确定性还不是一种知识。他赋予自己的价值可能是虚幻的;他对自己的看法可能是虚假的或离奇的。为了这种看法能具有一种真实性,它必须揭示一种客观的现实,即一种不仅仅试图自为存在,而且也试图为不同于它的现实事物存在的实体。在上述例子中,为了真正地和真实地成为“人”,为了如实地认识自己,人必须把他对自己的看法强加于有别于他自己的其他人:他必须要求其他人承认他(在理想的极端情况下:要求所有的其他人承认他)。或者:他必须把他没有在其中得到承认的(自然和人类)世界改造成一个他能在其中得到承认的世界。把违背人的计划的世界改造成一个与这种计划一致的世界,叫作“行动”“活动”。这种行动——本质上是人的行动,因为它是人性化、人类发生的行动——始于把自己的看法强加于自己所遇到的“第一个”他人的活动。因为这个他人如果是(更确切地说,如果他想成为和相信自己是)人,他也必须如此行事,人类发生的“第一”活动必然采取一种斗争的形式:两个自称是人的存在之间的生死斗争;为了得到对手的承认而进行的为了纯荣誉的斗争。事实上:]

被当作自为存在的纯粹抽象的个体的显现,在于表明其对象性的存在方式的完全否定;换句话说,在于表明自为存在或人的存在与确定的任何存在没有联系,与这种存在的普遍的分离特殊性没有任何联系,与生命没有任何联系。这种显现是一种双重活动:另一个人的活动和我自己的活动。在这种活动是另一个人的活动的情况下,两个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另一个人死去。但是在这种另一个人的活动中,也有第二个方面,即我自己的活动:因为这种活动本身意味着活动者自己的生命危险。因此,在两个意识之间的关系得到规定,以至于这些意识——一个是自为的,另一个是他为的——通过生死斗争被确认

[“确认”,即提供其证据,就是把每一个意识对自己的价值做出的纯粹主观确定性转变成客观的或普遍有效的和得到承认的真实性。真实性是一种实在性的显现。然而,人的实在性只能在为了得到承认的斗争中和通过承认所包含的生命危险产生与形成。因此人的真实性,或其实在性的显现必须以生死斗争为前提。这就是为什么]人的个体必须参与这种斗争。因为他们必须把他们对自己的自为存在形成的主观确定性上升到真实性的高度,每一个个体必须在他人和自己身上做到这一点。只有通过生命危险,自由才能被确认,并且表明:这不是[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所创造的]给定存在,这不是直接的[自然的,不以(给定物的否定)活动为中介的]存在方式——在其中,自我意识[在给定的世界中]呈现,这不是被淹没在——对它来说——作为本质的动物生命的延伸中的事实,相反,在动物生命中,没有对它来说不是一个正在消逝的因素的东西。换句话说,只有通过生命危险,才能证实自我不是别的,就是纯粹自我存在。当然,不敢冒生命危险的人的个体不可能作为一个得到承认。不过,他还没有到达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的真实性。因此,两个个体中的每一个都必须进行生死斗争,就像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因为在他看来,另一个实体并不比他自己有更多的价值。其本质[作为其被承认的人性的实在性和尊严]向他显现为另一个实体[显现为不承认他,因而独立于他的另一个人]。他在自我之外[因为另一个人在承认他,向他表明自己承认他,由此向他表明自己依赖于他,自己不是绝对地不同于他的时候,并没有把他“交给”他自己]。他必须取消他的在自我之外的存在。在这里,[与之不同的]另一个实体是一个作为给定存在而生存,以一种多样化的方式进入[自然世界]的意识。然而,他必须把他的他在当作纯粹的自为存在,即绝对的否定性。[这就是说,只有当人试图把自己强加于另一个人,要求另一个人承认自己的时候,人才是人。最初,因为人实际上还没有得到另一个人的承认,所以,另一个人是其活动的目的,其人的价值和实在性依赖于另一个人的承认,其生命的意义凝聚在另一个人之中。因此,他在“自我之外”。不过,他自己的价值和他自己的实在性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他希望拥有其价值和实在性。因此,他必须取消他的“他在”。这就是说,他必须得到另一个人的承认,获得被另一个人承认的确定性。但是,为了这种承认能使他得到满足,他必须知道,他人也是一个人。然而,在最初,他仅仅在另一个人身上看到动物的方面。为了知道这个方面能显示人的一种实在性,他必须看到另一个人也想得到别人的承认,另一个人也准备在承认其作为人的自为存在的斗争中冒生命危险和“否定”其动物生命。因此,他必须向另一个人“挑战”,迫使他介入为了纯荣誉的生死斗争。在斗争中,为了自己不被杀死,他必须杀死另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承认的斗争只能以一个对手的死亡——或两个对手同时死亡告终。]但是,通过死亡得到的确认取消了被认为由此得出的真实性[或被揭示的客观现实];同样,他也取消了这种自我的主观确定性。因为正如动物生命是意识的自然状态,即没有绝对的否定性的独立性,死亡同样也是意识的自然否定,即没有独立性的否定;因此,否定仍然没有承认所要求的意义。[这就是说,如果两个对手在斗争中丧生,那么“意识”将不复存在;因为在死亡后,人只不过是一具尸体。如果其中的一个对手杀死另一个对手而幸存下来,那么他也不能得到对手的承认;死去的战败者不可能承认胜者的胜利。胜者从自己的存在和价值中得到的确定性仍然是纯主观的,因而没有“真实性”。]确实,通过死亡产生的主观确定性在于两个人都冒生命危险,每一个人都轻视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但是,这种确定性不是为经历这种斗争的人产生的。通过死亡,他们取消处在不同于自然存在的这种实体中的他们的意识。这就是说,他们取消了他们自己。[因为人的实在性仅仅在于他生活在一个自然世界中。当然,这个世界对他来说是“异己的”;他必须否定和改造这个世界,并与之做斗争,以便在这个世界中实现自己。但是,如果没有这个世界,如果在这个世界之外,人就什么也不是。]他们作为试图自为存在[也就是说,有意识地独立于世界的其余部分而存在]的端点被取消;但是,本质的因素,即分解为对立的规定性的端点,同样消失在变化的作用中。中项在死亡的统一性中消失,而死亡的统一性分解为死亡的端点,于是,端点仅仅作为给定的存在而存在,[在、通过和为了在一个人试图“消灭”另一个人,“显耀”自己和在消灭另一个人时显耀自己的过程中,]不相互对立。两个人不相互给予,不通过意识相互接受。相反,他们仅仅以一种冷漠的方式作为物体相互摆脱。[因为死亡只不过是一种无意识的东西,而生物冷漠地离开无生命的东西,因为生物不再从无意识的东西中为自己期待任何东西。]他们的杀死行为是抽象的否定。这不是意识[进行的]否定,因为这种否定在取消的同时,保存保留被取消的实体,由此在取消后继续存在下去。[这种“取消”是“辩证的”,即“扬弃”。它意味着:在取消的同时保存被取消者,被取消者在这种保存的取消中或取消的保存中和通过这种保存升华。被扬弃的实体在(“直接”)给定的自然实体的偶然的(失去意义的,“无意义的”)方面消失:但是,被取消的实体在其本质的(有意义的)方面保存下来;因而以否定作为中介。被取消的实体升华或上升到比其纯粹肯定和静态材料的直接实在性更“综合”和更可理解的存在方式,因为这种直接的实在性不是一种创造活动,即否定给定物的活动的结果。

因此,杀死对手对斗争中的人无任何用处。他必须“扬弃”对手。这就是说,他必须保存对手的生命和意识,仅仅取消其独立性。他必须仅仅消灭作为对手和反抗他的人。换句话说,他必须奴役对手。]

在这种[生死斗争的]体验中为自我意识构成的东西,就是动物生命对他来说与纯粹的自我意识同样重要。在直接的自我意识中,[也就是在“第一个”人中,因为他还没有通过斗争所产生的与另一个人的接触而“被间接化”,][孤独的人的]单纯自我是绝对的对象。但是,为我们或自在地[也就是说,为作者和读者,因为这几行文字所看到的是,人是通过已完成的社会相互作用在历史终结时最终形成的,]这种对象,即自我,就是绝对的中介,它对本质的因素来说具有能继续保持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实在的和真正的人是它与其他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他的自我和他对自己形成的看法通过他在活动中得到的承认而“被间接化”。他的真正的独立性是他通过活动在社会现实中保持的独立性。]这种单纯的统一性[作为孤独的自我]的分解是[人在其“最初的”生死斗争中得到的]最初体验的结果。通过这种体验,产生了一个纯粹的[或“抽象的”,在斗争的危险中“不考虑”(抽象)其动物生命的]自我意识[——胜者],和一个不仅仅为自己存在也为另一个意识[即为胜者的意识]存在的意识[其实是一具活尸:幸免于死的败者];这就是说:它作为一个给定存在而存在的意识,换句话说,作为存在于对象性的具体形式之中的意识而存在。两个因素是基本的:因为在最初,他们是不平等的,相互对立的,他们在统一中的反思还不是[其活动的]结果,他们作为两种对立的意识的具体形式。一个意识是独立的意识,对它来说,自为存在是本质。另一个意识是依赖的意识,对它来说,本质是动物生命,即为了另一个实体的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奴隶是被战胜的对手,他没有在生命的危险中坚持到底,他没有采用主人的原则:要么战胜,要么死亡。他接受了另一个人给予的生命。他因而依赖另一个人。他宁愿受奴役,也不愿意死去,这就是为什么他活了下来,以奴隶的身份活着。]

主人是自为存在的意识。他不再仅仅是意识的[抽象]概念,而且也是一个自为存在的[实在]意识,他以另一个意识作为自己的中介。也就是说,通过一种意识,他属于与存在,即与这种对象性综合的他自己的本质。[这种“意识”是奴隶,他与自己的动物生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物体的自然世界融为一体。在为了纯荣誉的斗争中,他拒绝冒生命危险,他没有上升到动物之上。他这样对待自己,他让主人来决定自己。但是,奴隶在人性的尊严和实在性方面承认主人,他的行为以此为依据。因此,主人的“确定性”不纯粹是主观的和“直接的”,而且也通过另一个人,也就是奴隶的承认被客观化和“间接化”。当奴隶仍然是一个“直接的”、自然的、“兽性的”存在时,主人——通过他的斗争——已经是人性的、“间接的”。面对物体和其他人,他的行为因而也是“间接的”或人性的;这些其他人对他来说仅仅是奴隶。]主人联系于下列两个因素:一方面,联系于被当作物体的物体,即欲望的对象,另一方面,联系于对象性对他来说是本质的东西的意识[也就是联系于奴隶,因为奴隶拒绝冒生命危险,与他所依赖的物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主人在这些物体中仅仅看到一种满足其欲望的单纯手段。他取消这些物体,从而满足自己的欲望]。鉴于:1. 被当作自我意识的概念的主人,是自为存在的直接关系,以及2. 他同时作为中介,即作为仅仅通过另一个实体而自为存在的一个自为存在,在当前[也就是在战胜奴隶后]存在,[因为主人之所以是主人,仅仅在于拥有一个承认他是主人的奴隶],所以主人1. 以一种直接方式联系于两者[也就是联系于物体和奴隶],2. 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联系于相对另一个来说两者之一,主人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即通过独立的存在,联系于奴隶。奴隶正是依赖于这个存在。这个存在是他的锁链,他在斗争中不能不考虑这个锁链,由于这个原因,他表现为依赖的,具有在其对象性中的独立性。相反,主人是统治这个存在的权力。因为他在斗争中表明,这个存在对他来说仅仅是一种否定的东西。由于主人是统治这个存在的权力,这个存在是统治另一个人[即统治奴隶]的权力,所以主人——在这种[实在的和主动的]三段论中——把另一个人置于他的统治之下。同样,主人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奴隶联系于一个物体。作为这样的自我意识,奴隶也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联系于物体,他[辩证地]取消物体。但是——对他来说——物体同时是独立的。因此,他不能通过他的否定行为战胜物体,使之彻底消失,[就像主人“消费”物品那样]。这就是说,他仅仅用劳动改造物体[他制造用于消费的物品,但他自己不消费物品]。相反,对主人来说,[与物体的]直接关系通过这种中介[也就是通过改造自然物体,改造“原材料”,以供(主人)消费的奴隶的劳动],作为对象的纯粹否定,也就是作为享受而形成。[所有的劳动都是奴隶提供的,主人只需享受奴隶为他制造的物品,并且“否定”物品,破坏物品,“消费”物品就够了。(例如,他食用现成的点心。)]没有在欲望中[也就是说,“在”斗争“之前”的孤独的人独自与自然相处,其欲望直接针对这个自然——没有在他那里]得到满足的东西,在主人那里得到了满足[主人的欲望针对通过奴隶被改造的物品]。主人成功地战胜了物体,在享受中得到了满足。[仅仅由于另一个人(奴隶)的劳动,主人在面对自然时是自由的,满足了自己。但是,只有当他事先在(他的)自然中获得解放,在为了纯荣誉的斗争——本身没有任何“自然”的东西——中冒生命危险,他才成为奴隶的主人。]由于物体的独立性,欲望没有得到满足。相反,主人把奴隶放在物体和他自己之间,然后仅仅与物体的依赖性方面相结合,因此,他以一种纯粹的方式享受物体。至于物体的独立性方面,主人把它留给了用劳动改造物体的奴隶。

正是在这两个因素中,主人得到了另一个意识的承认。因为在这两个因素中,后者被认为是非本质的:一方面,他加工物体,另一方面,他依赖一种特定的存在生存,因而是非本质的。在两种情况下,这个[受奴役的]意识不可能成为存在的主人,不可能到达绝对的否定。因此,承认的这个因素在于另一个意识扬弃自己的自为存在,他自己做了主人对他做的事情。[这就是说:不仅仅主人在另一个人身上看到他的奴隶;而且另一个人也认为自己是奴隶。]承认的另一个因素同样被包含在第一种结果中;这另一个因素是:第二个意识[也就是受奴役的意识]的这种活动就是第一个意识[也就是主人的意识]的活动本身。因为奴隶所做的一切,严格地说,就是主人所做的事情。[既然奴隶只是为了主人,为了满足主人的欲望,而不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欲望而劳动,那么主人的欲望就在奴隶中和通过奴隶起作用。]对主人来说,只有自我存在才是本质,他是纯粹的否定力量,对这种力量来说,物体是虚无;因此,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他是纯粹的本质活动。相反,奴隶不是纯粹的本质活动,而是非本质的活动。然而,为了有一种真正的承认,还必须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在于主人也对自己做他对另一个人做的事情,奴隶也对另一个人做他对自己做的事情。这种不平等的和单边的承认,通过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产生。[因为如果主人把另一个人当作奴隶,那么他自己就不是以奴隶的身份行事;如果奴隶把另一个人当作主人,那么他自己就不是以主人的身份行事。奴隶不冒生命危险,主人是有闲的。

因此,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是一种本义上的承认。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应该从主人的观点分析这个关系。主人不是唯一把自己当作主人的人。奴隶也把他当作主人。他在人性的实在性和尊严中得到承认。但是,这种承认是单边的,因为他却不承认奴隶的人性的实在性和尊严。他因而得到他不承认的那个人的承认。这就是他的处境的不利之处——悲惨之处。主人为得到承认进行斗争和冒生命危险,但是,他仅仅得到了一种对他来说没有价值的承认。因为他只能是通过他认为有资格承认他的那个人的承认,才可得到满足。所以,主人的态度是一条存在的绝路。一方面,主人之所以是主人,仅仅在于他的欲望不针对一个物体,而是针对另一个欲望,因而有一种被承认的欲望。另一方面,在成为主人后,作为主人,他必须寻求得到承认;只有当他把另一个人当作奴隶,他才能被承认是主人。但是,在他看来,奴隶是一个动物或一个物体。他通过一个物体得到承认。因此,最终说来,他的欲望针对一个物体,而不是——如同最初看起来的那样——针对一个(人的)欲望。因此,主人走错了路。在使之成为主人的斗争之后,他并没有成为在进行这种斗争时他所希望成为的人:被另一个人承认的一个人。所以,如果人只能通过承认才能得到满足,那么以主人身份行事的人永远不可能成为这样的人。因为——在最初——人要么是主人,要么是奴隶,得到满足的人必然是奴隶;更确切地说,成为奴隶的人,经历奴役身份的人,“扬弃”其奴役身份的人。事实上:]

因此,非本质的[或受奴役的]意识——在主人看来——是构成他对自己的主观确定性的真实性[或被揭示的现实],[因为他只有被奴隶承认是主人时,才“知道”自己是主人]。但是,显而易见,这个对象不符合它的概念。因为主人成为现实的时候,他所得到的东西完全不同于一个独立的意识,[因为他面对一个奴隶]。这不是一个独立的意识,而是一种为他存在的依赖的意识。所以,他在主观上不能像确信一种真实性[或一种被揭示的客观现实]那样,确信自为存在。相反,他的真实性是非本质的意识,以及这种非本质意识的非本质活动。[这就是说:主人的“真实性”是奴隶,以及奴隶的劳动。事实上,之所以其他人承认主人是主人,只是因为他有一个奴隶;主人的生活在于消费奴役劳动的产品,依靠这种劳动和通过这种劳动。]

因此,独立意识的“真实性”是受奴役的意识。确实,受奴役的意识最初是在自我之外,而不是自我意识的真实性,[因为奴隶不是自在地,而是在主人中承认人性的尊严,他在自己的生存中依赖主人]。但是,正如主人身份表明的,其本质是它所希望的东西的反面,奴隶身份在成为现实的过程中——人们也能想象——也成为它以直接方式成为的东西的反面。作为被压抑在自我中的意识,奴隶身份将返回本身,走向反面和成为真正的独立性。

[完整的、绝对自由的、最终和完全通过其本质得到满足的人,在满足中和通过满足变得完善的人,将是“扬弃”其奴隶身份的奴隶。如果有闲的主人身份是一条绝路,那么勤劳的奴隶身份则是一切人的、社会的、历史的进步的源泉。历史是奴隶劳动者的历史。为了理解这一点,需要从奴隶的观点,而不是从主人的观点来考察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即人的“最初”接触的第一个结果)。]

我们仅仅看到,奴隶处在主人的关系中。但是,奴隶也是自我意识。因此,现在必须考察奴隶自在和自为地是什么。最初,对奴隶来说,主人是本质。因此,自为存在的独立意识对奴隶来说是真实性[或一种被揭示的现实],然而,对奴隶来说,这种真实性还没有存在于奴隶之中。[奴隶依附于主人。他尊重,他承认“独立”和人的自由的价值和真实性。他还没有在自己身上看到它的实现。他仅仅在另一个人身上看到了它。这就是他的优势。主人不能承认能承认他的另一个人,因而处在一条绝路中。相反,奴隶一开始就承认另一个人(主人)。所以,为了建立相互的承认,因为唯有相互的承认能完全地和最终地实现和满足人,他只需强加于主人,得到主人的承认就够了。当然,为了做到这一点,奴隶必须不再是奴隶:他必须超越自己,“取消”自己的奴隶身份,但是,如果主人不想——和不可能——取消自己的主人身份(因为这对他来说意味着成为奴隶),那么奴隶则非常想不再做奴隶。此外,这种使之成为奴隶的斗争的体验,使之倾向于这种自我取消,自我否定,取消和否定作为一个受奴役自我的自我。当然,在最初,与他的(受奴役的)自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奴隶在自己身上没有这种“否定性”。他仅仅在主人身上看到了这种否定性,主人在为了得到承认的斗争中冒生命危险,同时实现了这种否定性。]不过,在事实上,奴隶身份在本身中有这种纯粹的否定性和自为存在的真实性[或被揭示的现实]。因为奴隶在本身中体验到这种本质。也就是说,这种受奴役的意识不是为这个或那个,不是在一个或另一个时刻,而是为他[自己的]整个本质感到害怕。因为奴隶体验到对死亡、对绝对主人的焦虑。在这种焦虑中,受奴役的意识在内部解体;它在自身中整个地战栗,一切固有的和稳定的东西在它之中颤抖。不过,纯普遍的[辩证]运动,一切固定的东西的这种解体是自我意识的单纯本质,绝对的否定性,纯粹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因而存在于这种受奴役的意识之中。[主人固定在他的主人身份中。他不能自我超越、变化、发展。他必须战胜——成为主人或维持主人身份——或者死亡。人们能杀死他;人们不能改变他,不能教育他。为了做主人,他冒过生命危险。因此,在他看来,主人身份是他不可能超越的最崇高的价值。相反,奴隶最初不想做奴隶。他现在做了奴隶是因为他不愿意为了做主人而冒生命危险。在死亡的焦虑中,他知道(但不理解)一种固定的和稳定的处境,甚至是主人的处境,他不可能竭尽人的存在。他知道生存处境的“虚荣”。他不愿意与主人的处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也不再愿意与奴隶的处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他身上没有任何固定的东西。他准备应付变化;在他的存在本身中,他是变化、超越、改变、“教育”;从最初的时候开始,在他的本质中,在他的生存本身中,他就是历史的变化。另一方面,他有一个有待实现的实际理想:独立和自为存在的理想,他在其奴隶身份的起源中找到了体现在主人中的这种理想。]自为存在的这个因素也为受奴役的意识而存在。因为在主人中,自为存在对受奴役的意识来说是它的对象。[受奴役的意识知道一个物体是外在的,与之对立,并倾向于占有它。奴隶知道自由意味着什么,他也知道他不是自由的,他想得到自由。如果斗争及其结果的体验使之倾向于超越、进步、历史,那么为主人劳动的奴隶的生命能实现这种倾向。]此外,受奴役的意识不仅仅是[固定的、稳定的和给定的东西的]这种普遍的解体:在为主人的服务中,受奴役的意识现实地[也就是具体地]实现了这种解体。在服务中,[在为另一个人(主人)服务的强迫劳动中,]受奴役的意识扬弃他对在所有特殊的因素中的自然存在的依赖;受奴役的意识用劳动取消这种存在。[主人迫使奴隶劳动。在劳动中,奴隶成了自然的主人。不过,之所以他成为主人的奴隶,只是因为——在最初——他是自然的奴隶,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受制于保存本能,屈从于自然规律。当他通过劳动成为自然的主人时,奴隶从他自己的本性中,从他自己的本能中解放出来,他的本能使之联系于自然,使之成为主人的奴隶。当劳动把奴隶从自然中解放出来时,也把他从主人中解放出来。在给定的、原始的自然世界中,奴隶是主人的奴隶。在技术的、其劳动所改造的世界中,他作为绝对的主人进行统治——至少统治了一天。这种主人身份起源于劳动,起源于给定世界的逐渐改造,起源于在这个世界中给定的人,它完全不同于主人的“直接”主人身份。因此,未来和历史不属于好战的主人,因为他要么战死,要么无限期地处在与本身的同一性中,而是属于奴隶劳动者。奴隶在通过劳动改造世界的同时,超越了给定物和这种给定物在他身上规定的东西;他超越自己,也超越主人,因为主人与他原封不动留下——因为他不劳动——的给定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奴隶在好战的主人的个性中体验到的死亡焦虑是历史进步的必要条件,那么唯有奴隶的劳动才能实现和完成历史进步。]

然而,奴隶在斗争中体验到的,也在服务[他所害怕的主人]的特殊性中体验到的绝对权力感,还只是自在进行的解体。[如果没有这种权力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焦虑,没有主人引起的恐惧感,人绝不可能做奴隶,因而也不可能到达终极的完善。但是,仅有这种“自在的”,即客观上实在的和必然的处境是不够的。这种(能意识到本身的)完善只能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到达。因为只有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人才能最终意识到他在害怕主人对他拥有的绝对权力时产生的体验的意义、价值和必然性。仅仅在为主人劳动之后,他才理解主人和奴隶之间斗争的必然性和这种斗争所包含的危险与焦虑的价值。]因此,虽然主人引起的焦虑是智慧的开端,但人们仅仅能说,在这种焦虑中,意识为自己存在;然而,在焦虑中的意识还不是自为存在。[在死亡的焦虑中,人意识到自己的实在性,以及活着的简单事实给予他的价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能理解生存的“重要性”。但是,他还没有在其中意识到他的独立性,他的自由的价值和“重要性”,他的人性的尊严。]但是,通过劳动,意识到达自己本身。与物体的非本质关系的方面显然落在因素中[也就是在劳动中]的服侍人的意识身上,这种意识本身相应于在主人意识中的欲望;看来这是因为在这种因素中,物体仍然保持它的独立性。[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奴隶看来是服从自然,服从物体,服从“原材料”,而主人满足于消费奴隶制造的物品和享受物品,面对物品是完全自由的。但在事实上,不是这么一回事。当然,][主人的]欲望[在消费物品的时候]为自己保留对对象的纯粹否定,他由此为自己保留了[在享受中体验到的]纯粹的自我感。但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这种满足本身只不过是一种随即消逝的东西;因为它缺少客观的方面,也就是持久的实质的方面。[不劳动的主人不生产任何在其之外持久的东西。他仅仅破坏奴隶的劳动产品。因此他的享受和满足纯粹是主观的:他的享受和满足仅仅与他有关,因而只能通过他得到承认;他的享受和满足没有“真实性”,能向所有人显现的实在性。同样,主人的这种“消费”和有闲的享受来自欲望的“直接”满足,至多只能提供给人少量的快乐;这种享受绝对不可能提供给人完全的和最终的满足。]相反,劳动是一种被压抑的欲望,一种延迟满足的消逝;换句话说,劳动进行培养和教育。[劳动改造世界,教化人,教育人。能够——或必须——劳动的人,必须压抑促使他“直接”“消费”“原始”物品的本能。奴隶只有在压抑自己的本能的时候,才能为主人劳动,也就是为另一个人劳动。他在劳动中超越自己;或者也可以说,他进行自我教育,他在压抑自己的本能的时候,“培养”和“升华”自己的本能。另一方面,他不破坏本来状态的物体。他在通过劳动改造物体的时候,推迟了对物体的破坏;他制造用于消费的物品;也就是说——他“使”物体“成形”。在劳动中,他改造物体,同时也改造自己:他在自我改造和自我教育的同时,使物体和世界成形。他在改造物体和世界的同时,自我教育,自我成形。因此,]与对象的否定关系之所以构成了在永久实体中的这种物体的一个形状,正是因为在劳动者看来,对象有一种独立性。同时,这个否定的中项,即[劳动的]培养活动,是意识的特殊性或纯粹的自为存在。通过劳动,这个自为存在深入到在意识之外的东西中,深入到永久性的因素中。劳动的意识由此到达一种关于独立存在的直观,它在其中直观自己本身。[劳动产品是劳动者的成果。这是他的计划和他的理想的实现:他在产品中并通过产品实现自己,他直观产品的同时,直观自己。不过,和自然物体一样,这种人工产品也是“独立的”,也是客观的,也是不依赖于人。通过劳动,也仅仅通过劳动,人作为人实现自己。只有在生产了一件人工产品之后,人才更实在、更客观地成为他自己,不同于一个自然的存在;只有在这个实在的和客观的产品中,人才真正意识到其主观的人的实在性。只有通过劳动,人才是一个超自然的实在存在,并意识到他的实在性;在劳动中,人是“具体化的”精神,人是历史的“世界”,人是“客观化的”历史。

因此,是劳动“培养或教育”人,使之与动物分离。“被培养或教育的”人,通过其劳动而完善和满足的人,必然不是主人,而是奴隶;或至少是经历过奴役生活的人。不过,如果没有主人,也就没有奴隶。因此,主人是历史的、人类发生的过程的催化;他自己没有主动地参与这个过程;但是,如果没有他,如果没有他的在场,那么这个过程将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人类的历史是劳动的历史,并且这种劳动只有在压抑本能或劳动者的“直接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时,才是历史的、社会的、人的,那么劳动必然是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劳动必然是一种强迫的、由死亡焦虑引起的劳动。正是这种劳动,也仅仅是这种劳动,解放了人(奴隶),即赋予其人性。一方面,这种劳动创造了一个客观的现实世界,即一个非自然的世界,一个文化的、历史的、人的世界。仅仅在这个世界中,人才过着一种不同于动物(和原始人)在自然中过着的生活。另一方面,焦虑把奴隶与给定的自然和他的动物天性维系在一起,而这种劳动把奴隶从焦虑中解放出来。正是通过在焦虑中为主人服务的劳动,奴隶把自己从使之隶属于主人的焦虑中解放出来。]

然而,[通过劳动使物体]成形的活动不仅仅有一种肯定意义,这种意义在于服侍人的、被当作自为存在的意识为自己构成了一个存在的实体,[这就是说,劳动仍然不同于人得以创造一种纯属人的技术世界的活动,这个技术世界同动物生活的自然世界一样实在]。[通过劳动使物体]成形的活动还有否定的意义,这种意义旨在对抗服侍人的意识的第一因素,即焦虑。因为在物体的成形中,意识固有的否定性,也就是意识的自为存在,仅仅因为意识扬弃作为一个给定的[自然]存在而存在的对立形式,才为自己构成了对象[或世界]。不过,这种客观的否定实体,正是服侍人的意识在它面前颤抖的异己的本质。现在,相反,[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这种意识摧毁异己的本质。它把自己表现为在持续的因素中的一个否定实体;它由此为它自己形成,它成为一个自为存在的实体。在主人那里,对受奴役的意识来说,自为存在是另一种自为存在;或者,在这种情况下,自为存在仅仅是为这种意识存在的。在焦虑中,自为存在[已经]在它之中存在。但是,在[通过劳动的]成形中,自为存在为它构成了它自己的东西,由于它自己自在和自为地存在,它最终成了意识。形式[意识设想的概念——计划],由于在外面的呈现[在意识之外呈现,通过劳动——进入世界的客观现实],所以对[劳动的]意识来说不能成为一种不同于它的实体。因为这种形式正是纯粹的自为存在;在这种形式中,这个自为存在成为真实的东西[或被揭示的、意识到的客观现实。在通过劳动被实在地改造的世界中,劳动者认出了他自己的成果:他在其中认出了他自己;他在其中看到了他自己的人的实在性;他在其中发现了他的人性,以及他对自己形成的最初的抽象和纯主观看法的实在性,并显示给其他人。]通过这种由自己完成的重新发现自己的过程,[劳动的]意识成了内在的意义或意志;它是在劳动中做到这一点的,虽然它在劳动中似乎仅仅是外在的意义或意志

[只有经历了奴隶身份,只有通过为另一个人服务的劳动(在他看来,这种劳动体现了焦虑)克服了死亡焦虑后,人才能到达真正的独立。因此,在最初,使人获得解放的劳动必然是奴隶的强迫劳动,奴隶为一个强大的、掌握所有实权的主人服务。]

在这种[意识本身的]返回中,下列两个因素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一]焦虑的因素,[第二][通过劳动的]培养或教育,以及服务。与此同时,一般地说,两个因素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服务和服从的纪律,焦虑就停留在形式上,不能延伸到意识到存在的客观现实中。[仅仅恐惧,甚至在意识到死亡时恐惧,是不够的。必须在焦虑的情况下生活。不过,以这种方式生活,就是服务于人们所恐惧的某个人,引起或体现焦虑的某个人;就是服务于一个主人(实在的,也就是作为人间的主人,或“升华的”主人——上帝)。服务于一个主人,就是服从他的命令。如果没有这种服务,焦虑就不可能改变生存处境;生存处境就不可能超越其最初的焦虑状态。正是在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时候,正是在外化的时候,正是在和其他人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人才摆脱了由死亡观念引起的奴役性恐惧。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通过劳动的]教育培养,焦虑就仍然是里面的或内部的和沉默的,意识不能为自己本身形成。[如果没有改造实在的客观世界的劳动,人就不可能真正地改造自己。即使人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仍然是“内部的”,纯主观的,“沉默的”,仅仅向他一个人显现,不能显现给其他人。这种“内部的”变化不能使他与没有发生变化的世界,与紧密联系于这个不变世界的其他人协调。这种变化把人转变成疯子和罪犯,而他们迟早要被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现实消灭。只有劳动能最终使客观世界与最初超越这个世界的主观观念协调,消除影响每一个人的态度的疯狂和罪行因素。由于受到焦虑的影响,人们试图超越使他感到恐惧,使他体验到焦虑,使他不能得到满足的给定世界。]但是,如果意识[通过劳动使物体]成形,又没有体验到最初的绝对焦虑,那么它就只能是本身虚幻的或虚荣的意义或意志。因为这种意识的形式或否定性不是自在的否定性。因此,它的改造活动不可能给予它对自己和对本质的意识。如果意识忍受的不是绝对的焦虑,而仅仅是某种恐惧,那么否定的本质对它来说仍然是一个外部实体,它[自己的]内容没有在其整个范围内受到这种本质的影响。这种意识的自然意识的全部内容仍然没有动摇,这种意识——自在地——属于特定的存在。这样,内在的意义或意志[der eigene Sinn]就是主观的意见[Eigensinn]:一种仍然寓于奴隶身份之内的自由。[由这种劳动强加于给定物的]纯粹形式不可能为这种意识构成本质。同样,被认为延伸到特殊实体的这种形式不是[一种]普遍的教育力量;它不是绝对的概念。相反,这种形式是一种仅仅支配某些物体的灵巧,而不是客观的本质的普遍力量和整体。

[没有体验到死亡焦虑的人,不知道给定的自然世界是与他敌对的,不知道这个世界倾向于杀死他,消灭他,本质上不准备实在地满足他。归根结底,这样的人仍然与给定的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至多想“改造”这个世界,即改变其内容,进行特殊的改造,但不改变其本质属性。这样的人以“机灵的”改良主义者,甚至以因循守旧者行事,但绝不以真正的革命者行事。不过,他生活在其中的给定世界属于(人的或神的)主人,在这个世界中,他必然是奴隶。能解放他——因而能满足他的活动就不是改良,而是“扬弃”,甚至革命地取消这个世界。然而,对世界的这种革命改造必须以“否定”,整体上否定给定的世界为前提。这种绝对否定的原因只能是由给定世界引起的,更确切地说,由统治这个世界的人,由世界的主人引起的绝对恐惧。不过,(非本意地)产生革命的否定欲望的主人是奴隶的主人。人不可能从给定的世界中解放出来,因为只有当给定的世界整体上为一个(实在的或“升华的”)主人所专有,这个世界才能满足他。然而,只要主人活着,他始终服从他是其主人的世界。之所以只有在生命危险中和通过生命危险,主人才能超越给定的世界,是因为他的死亡“实现”了他的自由。只要他活着,他永无可能到达使之上升到给定世界之上的自由。主人永无可能摆脱他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如果这个世界毁灭了,他也一起毁灭。只有奴隶能超越(服从主人的)给定世界而不至于毁灭。只有奴隶能改造培养他和把他置于奴隶身份的世界,并创造一个由他改造的、他在其中将获得自由的世界。只有通过在焦虑中为主人服务的强迫劳动,奴隶才能做到这一点。当然,独自一人的劳动不能使他获得解放。但是,在通过劳动改造世界的同时,奴隶也改造自己,并创造了新的客观条件,使之能重新进行解放斗争,以得到最初由于怕死而失之交臂的承认。因此,最终说来,一切奴役劳动并不实现主人的意志,而是实现奴隶的——尽管最初是无意识的——意志,奴隶——最终——在主人——必然——失败的地方取得胜利。最初依赖人的、服侍人的、受奴役的意识,最终实现和显现了独立的自我意识的理想,这就是它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