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1]
Hegel...erfasst die Arbeit als das
Wesen, als das sich bewährende
Wesen des Menschen.[2]
卡尔·马克思
由于自我意识为了另一个自我意识而(自在和自为地)存在,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仅仅作为得到承认的实体存在,所以自我意识自在和自为地存在。
承认——自我意识在其统一性之内双重化——这个纯概念,必须在其发展过程中向自我意识显现的方面来考察。[也就是说,不是向谈论自我意识的哲学家,而是向承认另一个人或得到另一个人的承认的意识到自己的人显现。]
这种发展过程首先表明两个自我意识[也就是说,为了得到承认而相互对抗的两个人]的不平等。换句话说,这种发展过程表明在两个端点[相互对抗的两个人]之间的中项[相互承认]的扩展;被当作两个端点的人相互对抗,结果,其中的一个必定是被承认的实体,另一个必定是承认的实体。[最初,希望得到另一个人承认的人不希望承认另一个人。如果他成功了,那么承认就不是相互的:他得到承认,但不承认那个承认他的人。]
最初,自我意识是单纯的自为存在;自我意识通过把[异己的]一切东西排除在它之外的活动与本身保持同一。它的本质和它的绝对对象是为它自己的:自我[与一切东西分离,对立于一切非我的东西的自我]。在这种直接性中,也就是在自为存在的这种给定存在[即不是由一种主动的创造过程产生的存在]中,自我意识是一种特殊的和分离的实体。对自我意识来说,在它之外的东西作为一种没有本质、带着否定实体的特征的对象,为自我意识存在。
但是,[在我们研究的例子中]另一个实体也是一种自我意识:人的个体向人的个体呈现。这些个体以一种直接方式呈现,在一般对象的存在方式中互为地存在。他们是独立的具体形式,进入动物生命的给定存在中的意识。因为在这里,作为一种给定存在而存在的对象被规定为动物生命。他们是还没有互为地完成绝对抽象的[辩证]运动的意识,这种绝对抽象的运动寓于排除一切直接的给定存在之中,这种存在不是别的,就是与本身同一的意识的纯粹否定的给定存在。
换句话说,作为实体,他们还不是作为纯粹的自为存在,即作为自我意识而相互显现。[当“最初的”两个人第一次相遇时,一个人仅仅把另一个人看作一个危险的和敌对的动物,他试图加以消灭,而不是把另一个人看作具有一种独立价值和有自我意识的人。]当然,这两个个体的每一个,都在主观上确认自己;但是,一个人不确认另一个人。这就是为什么他认为自己的主观确定性还没有真实性[也就是说,他的主观确定性还没有显示一种实在性;换句话说,一种客观地、主体间地,甚至普遍地得到承认的,因而存在的和有价值的实体]。因为其主观确定性[关于他对自己的看法和他赋予自己的价值的确定性]的真实性还没有别的内容,仅仅他自己的自为存在向作为独立的对象的自我显现;或者这样说也一样:对象向作为这种自我的纯粹主观确定性的自我显现:[因此,他必须在外部的、客观的现实中重新发现他对自己的内心看法。]但是,根据承认的概念,只有当他为另一个人完成(就像另一个人为他完成)自为存在的纯粹抽象时,这才是可能的:每一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以及通过另一个人的活动在自己身上完成这种抽象。
被当作自为存在的纯粹抽象的个体的显现,在于表明其对象性的存在方式的完全否定;换句话说,在于表明自为存在或人的存在与确定的任何存在没有联系,与这种存在的普遍的分离特殊性没有任何联系,与生命没有任何联系。这种显现是一种双重活动:另一个人的活动和我自己的活动。在这种活动是另一个人的活动的情况下,两个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希望另一个人死去。但是在这种另一个人的活动中,也有第二个方面,即我自己的活动:因为这种活动本身意味着活动者自己的生命危险。因此,在两个意识之间的关系得到规定,以至于这些意识——一个是自为的,另一个是他为的——通过生死斗争被确认。
[“确认”,即提供其证据,就是把每一个意识对自己的价值做出的纯粹主观确定性转变成客观的或普遍有效的和得到承认的真实性。真实性是一种实在性的显现。然而,人的实在性只能在为了得到承认的斗争中和通过承认所包含的生命危险产生与形成。因此人的真实性,或其实在性的显现必须以生死斗争为前提。这就是为什么]人的个体必须参与这种斗争。因为他们必须把他们对自己的自为存在形成的主观确定性上升到真实性的高度,每一个个体必须在他人和自己身上做到这一点。只有通过生命危险,自由才能被确认,并且表明:这不是[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所创造的]给定存在,这不是直接的[自然的,不以(给定物的否定)活动为中介的]存在方式——在其中,自我意识[在给定的世界中]呈现,这不是被淹没在——对它来说——作为本质的动物生命的延伸中的事实,相反,在动物生命中,没有对它来说不是一个正在消逝的因素的东西。换句话说,只有通过生命危险,才能证实自我不是别的,就是纯粹自我存在。当然,不敢冒生命危险的人的个体不可能作为一个人得到承认。不过,他还没有到达被承认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的真实性。因此,两个个体中的每一个都必须进行生死斗争,就像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因为在他看来,另一个实体并不比他自己有更多的价值。其本质[作为其被承认的人性的实在性和尊严]向他显现为另一个实体[显现为不承认他,因而独立于他的另一个人]。他在自我之外[因为另一个人在承认他,向他表明自己承认他,由此向他表明自己依赖于他,自己不是绝对地不同于他的时候,并没有把他“交给”他自己]。他必须取消他的在自我之外的存在。在这里,[与之不同的]另一个实体是一个作为给定存在而生存,以一种多样化的方式进入[自然世界]的意识。然而,他必须把他的他在当作纯粹的自为存在,即绝对的否定性。[这就是说,只有当人试图把自己强加于另一个人,要求另一个人承认自己的时候,人才是人。最初,因为人实际上还没有得到另一个人的承认,所以,另一个人是其活动的目的,其人的价值和实在性依赖于另一个人的承认,其生命的意义凝聚在另一个人之中。因此,他在“自我之外”。不过,他自己的价值和他自己的实在性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他希望拥有其价值和实在性。因此,他必须取消他的“他在”。这就是说,他必须得到另一个人的承认,获得被另一个人承认的确定性。但是,为了这种承认能使他得到满足,他必须知道,他人也是一个人。然而,在最初,他仅仅在另一个人身上看到动物的方面。为了知道这个方面能显示人的一种实在性,他必须看到另一个人也想得到别人的承认,另一个人也准备在承认其作为人的自为存在的斗争中冒生命危险和“否定”其动物生命。因此,他必须向另一个人“挑战”,迫使他介入为了纯荣誉的生死斗争。在斗争中,为了自己不被杀死,他必须杀死另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承认的斗争只能以一个对手的死亡——或两个对手同时死亡告终。]但是,通过死亡得到的确认取消了被认为由此得出的真实性[或被揭示的客观现实];同样,他也取消了这种自我的主观确定性。因为正如动物生命是意识的自然状态,即没有绝对的否定性的独立性,死亡同样也是意识的自然否定,即没有独立性的否定;因此,否定仍然没有承认所要求的意义。[这就是说,如果两个对手在斗争中丧生,那么“意识”将不复存在;因为在死亡后,人只不过是一具尸体。如果其中的一个对手杀死另一个对手而幸存下来,那么他也不能得到对手的承认;死去的战败者不可能承认胜者的胜利。胜者从自己的存在和价值中得到的确定性仍然是纯主观的,因而没有“真实性”。]确实,通过死亡产生的主观确定性在于两个人都冒生命危险,每一个人都轻视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但是,这种确定性不是为经历这种斗争的人产生的。通过死亡,他们取消处在不同于自然存在的这种实体中的他们的意识。这就是说,他们取消了他们自己。[因为人的实在性仅仅在于他生活在一个自然世界中。当然,这个世界对他来说是“异己的”;他必须否定和改造这个世界,并与之做斗争,以便在这个世界中实现自己。但是,如果没有这个世界,如果在这个世界之外,人就什么也不是。]他们作为试图自为存在[也就是说,有意识地独立于世界的其余部分而存在]的端点被取消;但是,本质的因素,即分解为对立的规定性的端点,同样消失在变化的作用中。中项在死亡的统一性中消失,而死亡的统一性分解为死亡的端点,于是,端点仅仅作为给定的存在而存在,[在、通过和为了在一个人试图“消灭”另一个人,“显耀”自己和在消灭另一个人时显耀自己的过程中,]不相互对立。两个人不相互给予,不通过意识相互接受。相反,他们仅仅以一种冷漠的方式作为物体相互摆脱。[因为死亡只不过是一种无意识的东西,而生物冷漠地离开无生命的东西,因为生物不再从无意识的东西中为自己期待任何东西。]他们的杀死行为是抽象的否定。这不是意识[进行的]否定,因为这种否定在取消的同时,保存和保留被取消的实体,由此在取消后继续存在下去。[这种“取消”是“辩证的”,即“扬弃”。它意味着:在取消的同时保存被取消者,被取消者在这种保存的取消中或取消的保存中和通过这种保存升华。被扬弃的实体在(“直接”)给定的自然实体的偶然的(失去意义的,“无意义的”)方面消失:但是,被取消的实体在其本质的(有意义的)方面保存下来;因而以否定作为中介。被取消的实体升华或上升到比其纯粹肯定和静态材料的直接实在性更“综合”和更可理解的存在方式,因为这种直接的实在性不是一种创造活动,即否定给定物的活动的结果。
在这种[生死斗争的]体验中为自我意识构成的东西,就是动物生命对他来说与纯粹的自我意识同样重要。在直接的自我意识中,[也就是在“第一个”人中,因为他还没有通过斗争所产生的与另一个人的接触而“被间接化”,][孤独的人的]单纯自我是绝对的对象。但是,为我们或自在地[也就是说,为作者和读者,因为这几行文字所看到的是,人是通过已完成的社会相互作用在历史终结时最终形成的,]这种对象,即自我,就是绝对的中介,它对本质的因素来说具有能继续保持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实在的和真正的人是它与其他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他的自我和他对自己形成的看法通过他在活动中得到的承认而“被间接化”。他的真正的独立性是他通过活动在社会现实中保持的独立性。]这种单纯的统一性[作为孤独的自我]的分解是[人在其“最初的”生死斗争中得到的]最初体验的结果。通过这种体验,产生了一个纯粹的[或“抽象的”,在斗争的危险中“不考虑”(抽象)其动物生命的]自我意识[——胜者],和一个不仅仅为自己存在也为另一个意识[即为胜者的意识]存在的意识[其实是一具活尸:幸免于死的败者];这就是说:它作为一个给定存在而存在的意识,换句话说,作为存在于对象性的具体形式之中的意识而存在。两个因素是基本的:因为在最初,他们是不平等的,相互对立的,他们在统一中的反思还不是[其活动的]结果,他们作为两种对立的意识的具体形式。一个意识是独立的意识,对它来说,自为存在是本质。另一个意识是依赖的意识,对它来说,本质是动物生命,即为了另一个实体的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奴隶是被战胜的对手,他没有在生命的危险中坚持到底,他没有采用主人的原则:要么战胜,要么死亡。他接受了另一个人给予的生命。他因而依赖另一个人。他宁愿受奴役,也不愿意死去,这就是为什么他活了下来,以奴隶的身份活着。]
主人是自为存在的意识。他不再仅仅是意识的[抽象]概念,而且也是一个自为存在的[实在]意识,他以另一个意识作为自己的中介。也就是说,通过一种意识,他属于与存在,即与这种对象性综合的他自己的本质。[这种“意识”是奴隶,他与自己的动物生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物体的自然世界融为一体。在为了纯荣誉的斗争中,他拒绝冒生命危险,他没有上升到动物之上。他这样对待自己,他让主人来决定自己。但是,奴隶在人性的尊严和实在性方面承认主人,他的行为以此为依据。因此,主人的“确定性”不纯粹是主观的和“直接的”,而且也通过另一个人,也就是奴隶的承认被客观化和“间接化”。当奴隶仍然是一个“直接的”、自然的、“兽性的”存在时,主人——通过他的斗争——已经是人性的、“间接的”。面对物体和其他人,他的行为因而也是“间接的”或人性的;这些其他人对他来说仅仅是奴隶。]主人联系于下列两个因素:一方面,联系于被当作物体的物体,即欲望的对象,另一方面,联系于对象性对他来说是本质的东西的意识[也就是联系于奴隶,因为奴隶拒绝冒生命危险,与他所依赖的物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主人在这些物体中仅仅看到一种满足其欲望的单纯手段。他取消这些物体,从而满足自己的欲望]。鉴于:1. 被当作自我意识的概念的主人,是自为存在的直接关系,以及2. 他同时作为中介,即作为仅仅通过另一个实体而自为存在的一个自为存在,在当前[也就是在战胜奴隶后]存在,[因为主人之所以是主人,仅仅在于拥有一个承认他是主人的奴隶],所以主人1. 以一种直接方式联系于两者[也就是联系于物体和奴隶],2. 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联系于相对另一个来说两者之一,主人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即通过独立的存在,联系于奴隶。奴隶正是依赖于这个存在。这个存在是他的锁链,他在斗争中不能不考虑这个锁链,由于这个原因,他表现为依赖的,具有在其对象性中的独立性。相反,主人是统治这个存在的权力。因为他在斗争中表明,这个存在对他来说仅仅是一种否定的东西。由于主人是统治这个存在的权力,这个存在是统治另一个人[即统治奴隶]的权力,所以主人——在这种[实在的和主动的]三段论中——把另一个人置于他的统治之下。同样,主人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奴隶联系于一个物体。作为这样的自我意识,奴隶也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联系于物体,他[辩证地]取消物体。但是——对他来说——物体同时是独立的。因此,他不能通过他的否定行为战胜物体,使之彻底消失,[就像主人“消费”物品那样]。这就是说,他仅仅用劳动改造物体[他制造用于消费的物品,但他自己不消费物品]。相反,对主人来说,[与物体的]直接关系通过这种中介[也就是通过改造自然物体,改造“原材料”,以供(主人)消费的奴隶的劳动],作为对象的纯粹否定,也就是作为享受而形成。[所有的劳动都是奴隶提供的,主人只需享受奴隶为他制造的物品,并且“否定”物品,破坏物品,“消费”物品就够了。(例如,他食用现成的点心。)]没有在欲望中[也就是说,“在”斗争“之前”的孤独的人独自与自然相处,其欲望直接针对这个自然——没有在他那里]得到满足的东西,在主人那里得到了满足[主人的欲望针对通过奴隶被改造的物品]。主人成功地战胜了物体,在享受中得到了满足。[仅仅由于另一个人(奴隶)的劳动,主人在面对自然时是自由的,满足了自己。但是,只有当他事先在(他的)自然中获得解放,在为了纯荣誉的斗争——本身没有任何“自然”的东西——中冒生命危险,他才成为奴隶的主人。]由于物体的独立性,欲望没有得到满足。相反,主人把奴隶放在物体和他自己之间,然后仅仅与物体的依赖性方面相结合,因此,他以一种纯粹的方式享受物体。至于物体的独立性方面,主人把它留给了用劳动改造物体的奴隶。
正是在这两个因素中,主人得到了另一个意识的承认。因为在这两个因素中,后者被认为是非本质的:一方面,他加工物体,另一方面,他依赖一种特定的存在生存,因而是非本质的。在两种情况下,这个[受奴役的]意识不可能成为存在的主人,不可能到达绝对的否定。因此,承认的这个因素在于另一个意识扬弃自己的自为存在,他自己做了主人对他做的事情。[这就是说:不仅仅主人在另一个人身上看到他的奴隶;而且另一个人也认为自己是奴隶。]承认的另一个因素同样被包含在第一种结果中;这另一个因素是:第二个意识[也就是受奴役的意识]的这种活动就是第一个意识[也就是主人的意识]的活动本身。因为奴隶所做的一切,严格地说,就是主人所做的事情。[既然奴隶只是为了主人,为了满足主人的欲望,而不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欲望而劳动,那么主人的欲望就在奴隶中和通过奴隶起作用。]对主人来说,只有自我存在才是本质,他是纯粹的否定力量,对这种力量来说,物体是虚无;因此,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他是纯粹的本质活动。相反,奴隶不是纯粹的本质活动,而是非本质的活动。然而,为了有一种真正的承认,还必须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在于主人也对自己做他对另一个人做的事情,奴隶也对另一个人做他对自己做的事情。这种不平等的和单边的承认,通过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产生。[因为如果主人把另一个人当作奴隶,那么他自己就不是以奴隶的身份行事;如果奴隶把另一个人当作主人,那么他自己就不是以主人的身份行事。奴隶不冒生命危险,主人是有闲的。
因此,非本质的[或受奴役的]意识——在主人看来——是构成他对自己的主观确定性的真实性[或被揭示的现实],[因为他只有被奴隶承认是主人时,才“知道”自己是主人]。但是,显而易见,这个对象不符合它的概念。因为主人成为现实的时候,他所得到的东西完全不同于一个独立的意识,[因为他面对一个奴隶]。这不是一个独立的意识,而是一种为他存在的依赖的意识。所以,他在主观上不能像确信一种真实性[或一种被揭示的客观现实]那样,确信自为存在。相反,他的真实性是非本质的意识,以及这种非本质意识的非本质活动。[这就是说:主人的“真实性”是奴隶,以及奴隶的劳动。事实上,之所以其他人承认主人是主人,只是因为他有一个奴隶;主人的生活在于消费奴役劳动的产品,依靠这种劳动和通过这种劳动。]
因此,独立意识的“真实性”是受奴役的意识。确实,受奴役的意识最初是在自我之外,而不是自我意识的真实性,[因为奴隶不是自在地,而是在主人中承认人性的尊严,他在自己的生存中依赖主人]。但是,正如主人身份表明的,其本质是它所希望的东西的反面,奴隶身份在成为现实的过程中——人们也能想象——也成为它以直接方式成为的东西的反面。作为被压抑在自我中的意识,奴隶身份将返回本身,走向反面和成为真正的独立性。
我们仅仅看到,奴隶处在主人的关系中。但是,奴隶也是自我意识。因此,现在必须考察奴隶自在和自为地是什么。最初,对奴隶来说,主人是本质。因此,自为存在的独立意识对奴隶来说是真实性[或一种被揭示的现实],然而,对奴隶来说,这种真实性还没有存在于奴隶之中。[奴隶依附于主人。他尊重,他承认“独立”和人的自由的价值和真实性。他还没有在自己身上看到它的实现。他仅仅在另一个人身上看到了它。这就是他的优势。主人不能承认能承认他的另一个人,因而处在一条绝路中。相反,奴隶一开始就承认另一个人(主人)。所以,为了建立相互的承认,因为唯有相互的承认能完全地和最终地实现和满足人,他只需强加于主人,得到主人的承认就够了。当然,为了做到这一点,奴隶必须不再是奴隶:他必须超越自己,“取消”自己的奴隶身份,但是,如果主人不想——和不可能——取消自己的主人身份(因为这对他来说意味着成为奴隶),那么奴隶则非常想不再做奴隶。此外,这种使之成为奴隶的斗争的体验,使之倾向于这种自我取消,自我否定,取消和否定作为一个受奴役自我的自我。当然,在最初,与他的(受奴役的)自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奴隶在自己身上没有这种“否定性”。他仅仅在主人身上看到了这种否定性,主人在为了得到承认的斗争中冒生命危险,同时实现了这种否定性。]不过,在事实上,奴隶身份在本身中有这种纯粹的否定性和自为存在的真实性[或被揭示的现实]。因为奴隶在本身中体验到这种本质。也就是说,这种受奴役的意识不是为这个或那个,不是在一个或另一个时刻,而是为他[自己的]整个本质感到害怕。因为奴隶体验到对死亡、对绝对主人的焦虑。在这种焦虑中,受奴役的意识在内部解体;它在自身中整个地战栗,一切固有的和稳定的东西在它之中颤抖。不过,纯普遍的[辩证]运动,一切固定的东西的这种解体是自我意识的单纯本质,绝对的否定性,纯粹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因而存在于这种受奴役的意识之中。[主人固定在他的主人身份中。他不能自我超越、变化、发展。他必须战胜——成为主人或维持主人身份——或者死亡。人们能杀死他;人们不能改变他,不能教育他。为了做主人,他冒过生命危险。因此,在他看来,主人身份是他不可能超越的最崇高的价值。相反,奴隶最初不想做奴隶。他现在做了奴隶是因为他不愿意为了做主人而冒生命危险。在死亡的焦虑中,他知道(但不理解)一种固定的和稳定的处境,甚至是主人的处境,他不可能竭尽人的存在。他知道生存处境的“虚荣”。他不愿意与主人的处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也不再愿意与奴隶的处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他身上没有任何固定的东西。他准备应付变化;在他的存在本身中,他是变化、超越、改变、“教育”;从最初的时候开始,在他的本质中,在他的生存本身中,他就是历史的变化。另一方面,他有一个有待实现的实际理想:独立和自为存在的理想,他在其奴隶身份的起源中找到了体现在主人中的这种理想。]自为存在的这个因素也为受奴役的意识而存在。因为在主人中,自为存在对受奴役的意识来说是它的对象。[受奴役的意识知道一个物体是外在的,与之对立,并倾向于占有它。奴隶知道自由意味着什么,他也知道他不是自由的,他想得到自由。如果斗争及其结果的体验使之倾向于超越、进步、历史,那么为主人劳动的奴隶的生命能实现这种倾向。]此外,受奴役的意识不仅仅是[固定的、稳定的和给定的东西的]这种普遍的解体:在为主人的服务中,受奴役的意识现实地[也就是具体地]实现了这种解体。在服务中,[在为另一个人(主人)服务的强迫劳动中,]受奴役的意识扬弃他对在所有特殊的因素中的自然存在的依赖;受奴役的意识用劳动取消这种存在。[主人迫使奴隶劳动。在劳动中,奴隶成了自然的主人。不过,之所以他成为主人的奴隶,只是因为——在最初——他是自然的奴隶,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受制于保存本能,屈从于自然规律。当他通过劳动成为自然的主人时,奴隶从他自己的本性中,从他自己的本能中解放出来,他的本能使之联系于自然,使之成为主人的奴隶。当劳动把奴隶从自然中解放出来时,也把他从主人中解放出来。在给定的、原始的自然世界中,奴隶是主人的奴隶。在技术的、其劳动所改造的世界中,他作为绝对的主人进行统治——至少统治了一天。这种主人身份起源于劳动,起源于给定世界的逐渐改造,起源于在这个世界中给定的人,它完全不同于主人的“直接”主人身份。因此,未来和历史不属于好战的主人,因为他要么战死,要么无限期地处在与本身的同一性中,而是属于奴隶劳动者。奴隶在通过劳动改造世界的同时,超越了给定物和这种给定物在他身上规定的东西;他超越自己,也超越主人,因为主人与他原封不动留下——因为他不劳动——的给定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奴隶在好战的主人的个性中体验到的死亡焦虑是历史进步的必要条件,那么唯有奴隶的劳动才能实现和完成历史进步。]
然而,奴隶在斗争中体验到的,也在服务[他所害怕的主人]的特殊性中体验到的绝对权力感,还只是自在进行的解体。[如果没有这种权力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焦虑,没有主人引起的恐惧感,人绝不可能做奴隶,因而也不可能到达终极的完善。但是,仅有这种“自在的”,即客观上实在的和必然的处境是不够的。这种(能意识到本身的)完善只能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到达。因为只有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人才能最终意识到他在害怕主人对他拥有的绝对权力时产生的体验的意义、价值和必然性。仅仅在为主人劳动之后,他才理解主人和奴隶之间斗争的必然性和这种斗争所包含的危险与焦虑的价值。]因此,虽然主人引起的焦虑是智慧的开端,但人们仅仅能说,在这种焦虑中,意识为自己存在;然而,在焦虑中的意识还不是自为存在。[在死亡的焦虑中,人意识到自己的实在性,以及活着的简单事实给予他的价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能理解生存的“重要性”。但是,他还没有在其中意识到他的独立性,他的自由的价值和“重要性”,他的人性的尊严。]但是,通过劳动,意识到达自己本身。与物体的非本质关系的方面显然落在因素中[也就是在劳动中]的服侍人的意识身上,这种意识本身相应于在主人意识中的欲望;看来这是因为在这种因素中,物体仍然保持它的独立性。[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奴隶看来是服从自然,服从物体,服从“原材料”,而主人满足于消费奴隶制造的物品和享受物品,面对物品是完全自由的。但在事实上,不是这么一回事。当然,][主人的]欲望[在消费物品的时候]为自己保留对对象的纯粹否定,他由此为自己保留了[在享受中体验到的]纯粹的自我感。但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这种满足本身只不过是一种随即消逝的东西;因为它缺少客观的方面,也就是持久的实质的方面。[不劳动的主人不生产任何在其之外持久的东西。他仅仅破坏奴隶的劳动产品。因此他的享受和满足纯粹是主观的:他的享受和满足仅仅与他有关,因而只能通过他得到承认;他的享受和满足没有“真实性”,能向所有人显现的实在性。同样,主人的这种“消费”和有闲的享受来自欲望的“直接”满足,至多只能提供给人少量的快乐;这种享受绝对不可能提供给人完全的和最终的满足。]相反,劳动是一种被压抑的欲望,一种延迟满足的消逝;换句话说,劳动进行培养和教育。[劳动改造世界,教化人,教育人。能够——或必须——劳动的人,必须压抑促使他“直接”“消费”“原始”物品的本能。奴隶只有在压抑自己的本能的时候,才能为主人劳动,也就是为另一个人劳动。他在劳动中超越自己;或者也可以说,他进行自我教育,他在压抑自己的本能的时候,“培养”和“升华”自己的本能。另一方面,他不破坏本来状态的物体。他在通过劳动改造物体的时候,推迟了对物体的破坏;他制造用于消费的物品;也就是说——他“使”物体“成形”。在劳动中,他改造物体,同时也改造自己:他在自我改造和自我教育的同时,使物体和世界成形。他在改造物体和世界的同时,自我教育,自我成形。因此,]与对象的否定关系之所以构成了在永久实体中的这种物体的一个形状,正是因为在劳动者看来,对象有一种独立性。同时,这个否定的中项,即[劳动的]培养活动,是意识的特殊性或纯粹的自为存在。通过劳动,这个自为存在深入到在意识之外的东西中,深入到永久性的因素中。劳动的意识由此到达一种关于独立存在的直观,它在其中直观自己本身。[劳动产品是劳动者的成果。这是他的计划和他的理想的实现:他在产品中并通过产品实现自己,他直观产品的同时,直观自己。不过,和自然物体一样,这种人工产品也是“独立的”,也是客观的,也是不依赖于人。通过劳动,也仅仅通过劳动,人作为人实现自己。只有在生产了一件人工产品之后,人才更实在、更客观地成为他自己,不同于一个自然的存在;只有在这个实在的和客观的产品中,人才真正意识到其主观的人的实在性。只有通过劳动,人才是一个超自然的实在存在,并意识到他的实在性;在劳动中,人是“具体化的”精神,人是历史的“世界”,人是“客观化的”历史。
然而,[通过劳动使物体]成形的活动不仅仅有一种肯定意义,这种意义在于服侍人的、被当作自为存在的意识为自己构成了一个存在的实体,[这就是说,劳动仍然不同于人得以创造一种纯属人的技术世界的活动,这个技术世界同动物生活的自然世界一样实在]。[通过劳动使物体]成形的活动还有否定的意义,这种意义旨在对抗服侍人的意识的第一因素,即焦虑。因为在物体的成形中,意识固有的否定性,也就是意识的自为存在,仅仅因为意识扬弃作为一个给定的[自然]存在而存在的对立形式,才为自己构成了对象[或世界]。不过,这种客观的否定实体,正是服侍人的意识在它面前颤抖的异己的本质。现在,相反,[在劳动中和通过劳动]这种意识摧毁异己的本质。它把自己表现为在持续的因素中的一个否定实体;它由此为它自己形成,它成为一个自为存在的实体。在主人那里,对受奴役的意识来说,自为存在是另一种自为存在;或者,在这种情况下,自为存在仅仅是为这种意识存在的。在焦虑中,自为存在[已经]在它之中存在。但是,在[通过劳动的]成形中,自为存在为它构成了它自己的东西,由于它自己自在和自为地存在,它最终成了意识。形式[意识设想的概念——计划],由于在外面的呈现[在意识之外呈现,通过劳动——进入世界的客观现实],所以对[劳动的]意识来说不能成为一种不同于它的实体。因为这种形式正是纯粹的自为存在;在这种形式中,这个自为存在成为真实的东西[或被揭示的、意识到的客观现实。在通过劳动被实在地改造的世界中,劳动者认出了他自己的成果:他在其中认出了他自己;他在其中看到了他自己的人的实在性;他在其中发现了他的人性,以及他对自己形成的最初的抽象和纯主观看法的实在性,并显示给其他人。]通过这种由自己完成的重新发现自己的过程,[劳动的]意识成了内在的意义或意志;它是在劳动中做到这一点的,虽然它在劳动中似乎仅仅是外在的意义或意志。
在这种[意识本身的]返回中,下列两个因素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一]焦虑的因素,[第二][通过劳动的]培养或教育,以及服务。与此同时,一般地说,两个因素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服务和服从的纪律,焦虑就停留在形式上,不能延伸到意识到存在的客观现实中。[仅仅恐惧,甚至在意识到死亡时恐惧,是不够的。必须在焦虑的情况下生活。不过,以这种方式生活,就是服务于人们所恐惧的某个人,引起或体现焦虑的某个人;就是服务于一个主人(实在的,也就是作为人间的主人,或“升华的”主人——上帝)。服务于一个主人,就是服从他的命令。如果没有这种服务,焦虑就不可能改变生存处境;生存处境就不可能超越其最初的焦虑状态。正是在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时候,正是在外化的时候,正是在和其他人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人才摆脱了由死亡观念引起的奴役性恐惧。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通过劳动的]教育培养,焦虑就仍然是里面的或内部的和沉默的,意识不能为自己本身形成。[如果没有改造实在的客观世界的劳动,人就不可能真正地改造自己。即使人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仍然是“内部的”,纯主观的,“沉默的”,仅仅向他一个人显现,不能显现给其他人。这种“内部的”变化不能使他与没有发生变化的世界,与紧密联系于这个不变世界的其他人协调。这种变化把人转变成疯子和罪犯,而他们迟早要被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现实消灭。只有劳动能最终使客观世界与最初超越这个世界的主观观念协调,消除影响每一个人的态度的疯狂和罪行因素。由于受到焦虑的影响,人们试图超越使他感到恐惧,使他体验到焦虑,使他不能得到满足的给定世界。]但是,如果意识[通过劳动使物体]成形,又没有体验到最初的绝对焦虑,那么它就只能是本身虚幻的或虚荣的意义或意志。因为这种意识的形式或否定性不是自在的否定性。因此,它的改造活动不可能给予它对自己和对本质的意识。如果意识忍受的不是绝对的焦虑,而仅仅是某种恐惧,那么否定的本质对它来说仍然是一个外部实体,它[自己的]内容没有在其整个范围内受到这种本质的影响。这种意识的自然意识的全部内容仍然没有动摇,这种意识——自在地——属于特定的存在。这样,内在的意义或意志[der eigene Sinn]就是主观的意见[Eigensinn]:一种仍然寓于奴隶身份之内的自由。[由这种劳动强加于给定物的]纯粹形式不可能为这种意识构成本质。同样,被认为延伸到特殊实体的这种形式不是[一种]普遍的教育力量;它不是绝对的概念。相反,这种形式是一种仅仅支配某些物体的灵巧,而不是客观的本质的普遍力量和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