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1997年至2017年的立法工作大致可分为形成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个阶段:从1997年到2010年,为法律体系形成阶段;2011年至今,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在总结立法工作时指出,过去五年的“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今后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3年3月,刚刚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宣布: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懈努力,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29件,加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2009年,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开展了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59部、141条法律作出修改,废止了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107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修改地方性法规1417部,废止地方性法规455部,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2010年年底,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现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的有法可依。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由上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发展为“形成”,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了我们国家对立法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完善、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体制改革日益深化、不断完善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的特点,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